董事(企業的一種職位)

董事(企業的一種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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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是指由公司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上市公司還會設立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獨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同名書籍《董事》一書簡要介紹了董事的職責、作用,董事會的構成及董事面臨的挑戰,收錄大量相關辭彙和背景資料,對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及眾股東都具有參考價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董事
  • 外文名:Director
  • 來源:《公司法》第六章
  • 性質:公司職務
  • 職責:公司管理
職務情況,資格,任免機制,相關關係,職權,義務責任,獨立董事,任職條件,獨立董事制度,

職務情況

董事由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董事的任期,一般都是在公司內部細則中給予規定,有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定期把董事的任期限制在一定的時間內,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不定期是指從任期那天算起,滿3年改選。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被解聘的原因有:任期屆滿而未能連任;違反股東大會決議;股份轉讓;本人辭職;其他原因如公司破產、解散,董事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等。

資格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上市公司的董事,除不得存在上述情形外,如果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且期限未滿,或是存在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的,也不得擔任董事。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任免機制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成員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1)董事的提名辦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關辦法規定。董事選任程式應規範,保證董事選任公平、公正、獨立。上市公司會要求董事候選人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內,並不當然解除,其應當按照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定等,對公司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的義務。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關係

董事及董事會應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股東(大)會領導下執行公司整體的管理工作。
股東可以利用公司章程,管制董事的權力。股東可以修改章程及董事會議事規則、免任董事或拒絕再選某人為董事。

職權

(1)出席董事會,並行使表決權;
(2)報酬請求權;
(3)簽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亦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檔案上籤名;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員;
(6)法律賦予董事自由運用源於公司章程的權力。

義務責任

《公司法》關於董事義務的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責任
1、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權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們有誠實信用的責任。他們行事必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並須按照指定的目的運用權力。例如,董事辦事時不能處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有衝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經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職位為自己謀取利益。
3、董事在辦理公司業務時如有疏忽,必須就疏忽而引起的損害對公司負責。
4、《公司法》對董事職責有嚴苛的規定。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義務
1、忠實義務。忠實義務是指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人;②不得侵占公司財產: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④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⑤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⑥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契約或者進行交易;⑦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⑧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⑨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⑩不得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直接向公司或者子公司借款。董事違反第③至⑩的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勤勉義務。勤勉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處理和安排公司事務時,以一個普通正常人的合理、謹慎的態度,恪盡職守,維護公司的利益。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不在公司任職,不參與具體事務,沒有公司股票,能為公司出謀劃策的人物。

任職條件

根據證監會2001年8月16日公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獨立董事應當滿足以下任職資格: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礎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為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獨立董事制度

根據證監會2001年8月16日公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二)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該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三)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該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四)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該證監會的證監會的《指導意見》要求的人數時,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五)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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