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損害賠償責任研究

《董事損害賠償責任研究》是由鄭麗英編寫、馮彥君指導的博士論文。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Study of director’s personal liability
論文作者
鄭麗英著
導師
馮彥君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吉林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董事 賠償 公司法
館藏號
D912.29
館藏目錄
2010\D912.29\30

內容簡介

在“董事會中心主義”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公司法必須關注並防範董事濫權。因此,當董事因過錯造成公司或第三人損害時,自應負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文通過規範分析、比較法等方法,並通過借鑑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一般理論,以務實原則兼顧體系化之思考方法,梳理並試圖澄清有關董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公司法理論。 本文認為,董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學理根據在於董事與公司之間具有的特別委任關係。相比於一般民事受託人,董事所負擔的義務更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此點也是董事的兩大義務群(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得以形成的基礎之一。而為期衡平董事經營自由與公司商業風險的關係,董事損害賠償責任宜採過錯責任之歸責原則。董事的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是對歸責原則的具體化,也是探討董事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核心問題,二者共同構成了董事對公司損害賠償責任的兩條主線。 與傳統公司法理論不同,現代公司法在特定情況下規定了董事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依據在於,作為公司行為的實際控制者,董事如果將公司置於其行為的傀儡地位並致害第三人時,則不應拘泥於“公司人格獨立”的概念法學桎梏,而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衡平法思想,迫使董事對第三人直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自董事損害賠償制度的運行效果而言,亦存在弱化董事責任的現象。其中,董事責任保險是將董事實際負擔賠償責任與對責任董事的可非難性評價相分離,體現了現代公司制度的人性化進步,而公司對董事責任之減免以及對董事費用之補償,則是私法自治(公司自治)原則在董事損害賠償制度上的具體演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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