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志剛(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葉志剛(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葉志剛,男,1954年3月生,漢族,江蘇省南京市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8年7月,葉志剛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葉志剛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省南京市
  • 出生日期:1954年3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立案審查,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2004年04月至2008年04月,任吉林省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處長、吉林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兼,副廳長級);
2008年04月至2010年09月,任吉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吉林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兼);
2010年09月至2010年12月,任吉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
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任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7月2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葉志剛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經查,葉志剛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套取財政資金。其中,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葉志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葉志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審查

2018年2月7日,日前,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對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葉志剛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套取財政資金。其中,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葉志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葉志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12日,據了解,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葉志剛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葉志剛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葉志剛,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遼源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志剛在擔任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9年2月3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葉志剛受賄案,認定被告人葉志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葉志剛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葉志剛利用擔任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遠創房地產開發公司、時任吉林市特檢中心主任胡某某等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工程、職務晉升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楊某某、胡某某等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966.51 萬元。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葉志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葉志剛雖自動投案,但是在一審審理期間拒不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且葉志剛收受賄賂具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或調整的從重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