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尼爾基水利樞紐下游內蒙古灌區管理條例

2013年3月24日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尼爾基水利樞紐下游內蒙古灌區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13.07.30
  • 實施時間:2013.11.01
管理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管理條例

(2013年3月24日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尼爾基水利樞紐下游內蒙古灌區(以下簡稱灌區)的管理和保護,保障灌區的正常運行和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建設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發展優質高效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灌區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範圍為:
(一)北起尼爾基水利樞紐內蒙古灌區渠首,南至漢古爾河鎮南坤淺村;
(二)東起尼博漢堤防,西至尼爾基鎮團結渠首。
灌區乾、支渠道及渠道上的揚水、引水、輸水、泄水、擋水建築物及其它水利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範圍,按國家大、中型灌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條 凡在灌區範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保護和涉及水利工程等各項建設活動以及取水、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灌區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專業管理和民眾監督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自治旗人民政府負責灌區水利工程的管理,授權其所屬尼爾基水利樞紐內蒙古灌區工程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灌區管理局)負責灌區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其他部門協助配合。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將灌區水利工程建設和維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灌區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維護。
第五條 灌區內年度項目投資計畫下達後,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確定責任人,由項目責任主體單位根據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第六條 灌區項目經由城鎮路段的設計、施工應當參照《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城市總體規劃》進行。
第七條 灌區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依法劃撥的國有土地由灌區管理局負責管理使用,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八條 利用灌區水利工程設施、渠道水域從事旅遊、水產養殖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工程安全和水質要求,報灌區管理局審查同意後,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九條 在灌區內修建跨渠、穿渠、穿堤、臨渠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的或者在渠道上修建水電站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灌區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十條 在灌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侵占、堵截灌區原有水源、私開水口放水;
(二)爆破、打井、葬墳、採石、采砂、取土、挖塘、建窯、破壞植被等;
(三)在渠道堤頂和內、外邊坡開墾土地種植農作物;
(四)堆放棄土、棄渣、雜物;
(五)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向灌區水利工程渠道水域內排放工業廢水和生產、生活污水,傾倒垃圾,丟棄廢物、畜禽屍體和其他有害物質;
(六)興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七)其他對水質和工程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第十一條 灌區管理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的管理與維護,禁止非灌區水利工程管理人員操作水利工程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灌區內水利工程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灌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灌區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灌溉水源、水利工程設施和灌溉農田的保護。因建設確需占用灌溉水源、水利工程設施和灌溉農田的,必須依法經相關部門批准。
(一)灌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攔截和搶占水源,擾亂正常供水秩序;
(二)經依法批准占用灌區內灌溉水源、水利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占用灌溉農田造成灌排工程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三條 灌區用水應當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定額管理、有償供水:
(一)用水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向灌區管理局提交書面本年度用水申請;
(二)灌區管理局負責提出年度供水方案,並報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根據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的供水方案灌區管理局與用
水單位簽訂供水、用水契約。供水方案確需調整的,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核准。
(三)未簽訂供水、用水契約的單位,不得在渠道取水。
第十四條 不按期交納水費的,由灌區管理局責令其限期交納,拒不交納的,停止供水。
第十五條 水費依據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的水價收取。
第十六條 審計部門每年應當對水費收繳和列支項目進行專項審計,並向自治旗人民政府報告審計結果。
第十七條 灌區內現有的設施、設備,其污染物排放量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灌區管理局協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達標的,責令其拆除。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經批准利用水利工程設施、渠道水域從事旅遊、水產養殖等經營活動的,由灌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限期拆除,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範圍,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灌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四)、(七)項規定的,由灌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六)項規定的,由灌區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灌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處3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灌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灌區管理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0730(批准時間)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對提請審議的《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尼爾基水利樞紐下游內蒙古灌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灌區管理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灌區管理條例》的重要性
尼爾基水利樞紐下游內蒙古灌區工程是2010年國家發改委批准的重要建設項目,該項目今年即將正式開工建設。這一工程是利旗利民的項目,它的順利實施對提高項目區各族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水平,有效地實施農業結構調整,規範和保障項目區取水用水安全的有序進行,發展無公害綠色食品基地建設,促進自治旗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制定《灌區管理條例》的過程
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將《灌區管理條例》確定為2013年立法計畫項目,成立條例起草小組,到有關鄉鎮和部門進行立法前期調研,實地查看了灌區設計規劃情況,組織召開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灌區管理條例》徵求意見座談會,徵得了許多合理化意見和建議,起草小組結合自治旗實際,借鑑和參照其他地區灌區建設做法,本著符合實際、科學管用和可操作性強的原則,在充分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反覆修改,八易其稿。本條例共為24條。
三、制定《灌區管理條例》的依據
制定《灌區管理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自治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自治旗實際,重點以自治旗農田水利建設的實際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四、制定《灌區管理條例》調整的對象和範圍
本條例調整的對象和範圍是指在灌區範圍內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保護和涉及水利工程的各項建設活動以及取水、用水的單位和個人。
五、關於《灌區管理條例》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1.關於灌區管理和保護範圍
《灌區管理條例》第二條灌區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範圍為:灌區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莫旗南部,地處嫩江和諾敏河交匯地帶,地理坐標為東經124°18′45″—124°33′00″,北緯48°10′00″—48°30′00″。灌區北部依山,東、南以嫩江幹流為界,西以諾敏河為界,灌區呈倒三角形,北部東西長約11公里,東部南北長34公里,西部南北長30公里,涉及莫旗的尼爾基鎮和漢古爾河鎮,總土地面積323平方公里,耕地面積33.90萬畝,灌溉面積為30.27萬畝,前期發展水田20.39萬畝,水澆地為9.88萬畝。
2.關於灌區管理制度
《灌區管理條例》第四條灌區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專業管理和民眾監督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灌區管理制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製定的。灌區管理局承擔運行期的管理職能,以便更好地實行水資源統一管理和最佳化調度、資金和人力的合理調配,灌區管理局組織機構的管理範圍應包含水源工程、輸配水系統以及用水系統三部分。其中支渠以上為灌區管理局管理,田間灌溉工程由民眾或相關單位以及用水者成立的用水協會管理。
3.關於工程管理和保護
《灌區管理條例》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條屬於工程管理和保護規定。該部分規定了各種在灌區管理保護範圍從事建築、經營等活動的強制性規定和對水利工程相應的保護措施。
《灌區管理條例》規定:灌區水利工程依法劃撥的國有土地由灌區管理局負責管理,其管理範圍內的國有和集體土地需要徵用,應當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同時規定:利用灌區水利工程設施、渠道水域從事經營活動的,在灌區內修建相應構建物及設施的,應當經過灌區管理局同意。
上述規定,明確了灌區管理局是灌區管理的主體,並明確灌區管理、保護的職責分工。對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發揮工程效益起到重要作用,並使灌區管理工作能夠有序、安全運行。
《灌區管理條例》對在灌區管理保護範圍內從事的各種行為進行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規定。規定了不許侵占、堵截水源、私開水口、放水;不許打井、採石、破壞植被,堆放各種雜物;不許向渠道內排放各種有害物質;不許興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禁止損毀水利設施、設備;造成灌排工程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應予補償(此補償規定,不包括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該部分規定明確了在灌區管理、保護範圍內不允許從事的各種行為,並且有效保護自治旗水資源不被廢物、棄物等污染。
4.關於用水管理
《灌區管理條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屬於用水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了用水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用水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定額管理、有償供水制度。依據上述制度,用水單位應先提出書面用水申請,由灌區管理局根據用水申請制定年度供水方案,經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後,與用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契約;用水單位水費交納依照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的水價收取;不按期交納水費的,由灌區管理局責令限期交納,拒不交納的,停止供水。用水管理相關規定,規範了用水程式,對改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費徵收困難局面將起到一定作用。
5.關於法律責任
《灌區管理條例》規定,對違反灌區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灌區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行政處罰,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在處罰種類、幅度和範圍等方面進行嚴格界定,並進行細化。對違法者進行經濟制裁併不是目的,而是為了增強人們的法治觀念,增強《灌區管理條例》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說明,請連同《灌區管理條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7月29日下午,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尼爾基水利樞紐下游內蒙古灌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大制定這個條例很有必要,條例比較成熟,同意本次會議予以審查批准。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民僑外委與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大常委會的負責同志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對條例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具體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1.將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中“內蒙古灌區北輸水洞口”修改為“內蒙古灌區渠首”。將第(二)項中“漢古爾河鎮”修改為“尼爾基鎮”。
2.將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自治旗人民政府負責灌區水利工程的管理,授權其所屬尼爾基水利樞紐內蒙古灌區工程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灌區管理局)負責灌區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和保護,其他部門協助配合”。
3.將條例第七條第二句刪除。
4.將條例第二十一條中“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並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刪除“嚴重危害灌區水利工程安全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中的文字和條文表述也做了修改和規範。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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