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管理,保障臨聘人員的合法權益,本著“統一審批、統一待遇、統一管理”的原則,制定《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業單位包括:1、區直機關各部門、單位(含二級機構);2、區法院、區檢察院;3、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合泰管理辦公室及荷塘月色示範區管委會;4、區公辦學校;5、區基層醫療機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管理,保障臨聘人員的合法權益,本著“統一審批、統一待遇、統一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業單位包括:
1、區直機關各部門、單位(含二級機構)。
2、區法院、區檢察院。
3、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合泰管理辦公室及荷塘月色示範區管委會。
4、區公辦學校。
5、區基層醫療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聘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編外工作人員。
第四條 臨聘人員只限於從事輔助性、技術性等工作,不得從事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
第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需設崗,人崗相適的原則;
(二)先申請,按程式審批的原則;
(三)先審批,後招聘的原則;
(四)平等競爭,擇優招聘的原則;
(五)規範管理,統一待遇,設定崗位、控制數量的原則。
第二章 聘用條件
第六條 有以下情況的單位可以申請臨聘人員:
(一)由於本單位編制偏少,編內人員確實難以完成現有工作任務的。
(二)由於專業技術崗位和技能崗位現有人員不能承擔此項工作的。
(三)由於職責任務增加,急需臨聘人員的。
(四)由於區中心工作需要,經區委常委會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同意,需增加臨聘人員的。
第七條 臨聘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無經濟、刑事等不良記錄。
(二)具備擬聘崗位所需的學歷、專業和年齡要求。
學歷要求: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一般要求大專以上學歷,工勤崗位可放寬至高中以上。
年齡要求:各崗位首次聘用的臨聘人員年齡原則上男40周歲以下、女35周歲以下。
(三)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要求。
(四)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需符合國家對職業資格的要求。
(五)符合擬聘用崗位其它要求。
第三章 聘用工作程式
第八條 各單位招聘臨聘人員應按以下程式辦理,經審批同意後方可招聘:
(一)工資由財政負擔的臨聘人員,由用人單位填寫《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招聘臨聘人員審批表(財政負擔工資)》,經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報組織、人事、編制部門聯席會議同意後,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招聘。
(二)工資由單位自籌的臨聘人員,由用人單位填寫《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招聘臨聘人員審批表(單位自籌工資)》,報編制、人事、組織部門審核,經區分管領導同意後,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招聘。
第九條 工資由財政負擔,招聘人數在5人以上的(含5人),以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為主進行公開招聘,區監察局、區編辦、區人社局、區財政局參與監督。工資由財政負擔且招聘人數在5人以下的,或者工資由用人單位自籌的,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將招聘方案報三家聯席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臨聘人員被聘用後,用人單位應在一周內將《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花名冊》報三家聯席部門備案。由財政負擔工資的臨聘人員,同時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四章 臨聘人員管理
第十一條 首次簽訂勞動契約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最長期限為三年。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的崗位必須採用勞務派遣的方式,由勞務派遣公司與臨聘人員簽訂勞動契約。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臨聘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臨聘人員因契約到期不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於臨聘人員離崗前7個工作日內報區人社局備案,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用人單位需清退、解聘臨聘人員,應在7個工作日內報區人社局備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臨聘人員勞動契約到期後繼續聘用的,需重新申報、審批。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及時將《荷塘區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異動花名冊》報區人社局和區編辦備案。由財政負擔工資的應同時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 工資待遇及考核
第十五條 臨聘人員的工資執行統一的工資標準,根據各崗位情況,具體標準如下:
1、工勤崗位(駕駛員、保潔員類):1600元/月;
2、普通輔助崗位(政務中心工作人員類):1600元/月;
3、城管大隊、治違大隊(協管員類):1700元/月;
4、教育系統(教師類):1800元/月;
5、衛生系統(醫護人員類):1800元/月;
6、其他特殊專業技術崗位:2000元/月。
臨聘人員社會保險的個人應繳部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由工資發放單位負擔。
有專業技術職稱的臨聘人員可適當提高工資待遇,由主管部門報區人社局備案。
第十六條 如因株洲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崗位工資標準低於株洲市最低工資標準時,該崗位工資標準將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臨聘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單位應繳部分和個人應繳部分隨繳費基數的調整而調整。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每年對臨聘人員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內工作滿6個月以上的臨聘人員,應參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報區人社局備案,作為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單位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臨聘人員發放年度考核獎金,年度考核獎金標準為2400元/人/年。按工資發放渠道發放。
1、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在崗人員;
2、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及以上的。
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條 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人員解除勞動契約。
第二十一條 臨聘人員有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現象的,由用人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解除契約,並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紀律要求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不得擅自聘用臨聘人員。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人社局、區財政局等部門,每年年底對機關事業單位臨聘人員管理情況進行督查。凡未按本辦法規定聘用臨聘人員的單位,區紀委(監察局)、區人社局責令限期整改。對違規聘用的臨聘人員要予以清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頒布之前,各單位未向區人社局備案的臨聘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按本辦法第九條的程式審批。不需繼續留用的,由各單位依法清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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