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歸口管理本市地質勘查單位的職責調整為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三)將下列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1.市級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復墾開發專項規劃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2.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分析,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國土資源測繪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四)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五)加強
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強化執法監察責任,加強對縣(市)國土資源局執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所發生的違法違規案件和人員進行查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本市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事項的聽證和行政複議。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與礦產資源規劃及測繪規劃;參與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工作;組織擬訂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及測繪規劃,指導和審核縣、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及測繪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測繪規劃執行情況;協調和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行政執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組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和考核;指導、協調、監督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用地開發工作,承擔耕地面積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的監督落實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儲備、供應等政策,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組織縣(市)基準地價評估成果檢查驗收,規範土地市場秩序。
(六)負責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對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對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進行審核並實施行業管理;承擔上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主管全市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
(七)負責地籍管理工作。負責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土地確權、定級、登記和城鄉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負責探礦權監督管理和探礦權新立、轉讓調查核實工作;負責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業務的管理。
(九)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址保護規劃;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址;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保護地質環境;負責認定地質遺址保護區有關工作。
(十)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擬訂測繪工作規劃、計畫和技術標準;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查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的政務和內務管理工作。負責信息、會議、文秘、檔案、接待、保衛、保密以及上傳下達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分局的老乾、人事、工資、共青團、計生工作,承擔下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三)宣傳法制科
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調研、宣傳、普法、教育工作,指導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專業培訓;組織協調有關科室起草和整理彙編國土資源管理有關規範性檔案;辦理上級有關部門送發的會簽檔案;負責國土資源管理行政案件的複議,組織聽證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協調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管理科技成果,推進科技進步。
(四)財務科
負責本局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匯總編報年度綜合計畫、經費收支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檢查、監督、落實;負責本系統行政事業和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及省、市規定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收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負責本局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及局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
(五)建設用地科
指導土地徵用和城鄉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擬訂徵用土地方案和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理農地轉用和徵用土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市區建設用地的征地公告,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檢查監督征地政策的落實;指導、監督、審查城市規劃區內農(居)民集體或個人建房用地、臨時用地的報批。
(六)地產管理科
負責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交易的審核和監督管理,擬訂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工作;審核土地評估機構、中介機構資格和地產信息。
(七)地籍測繪管理科
負責土地利用現狀、權屬調查和變更調查、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城鄉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確權及指導各縣(市)開展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工作和土地權屬證書年檢工作;擬訂測繪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有關工作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管理全市大地測量控制系統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和測繪產品質量確認、備案和監督管理,審查測繪單位資質、仲裁測繪糾紛;負責地圖編制出版的著作權管理和測繪標誌保護工作;協助民政部門勘定行政界線。
(八)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科
負責編制全市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審核縣、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呈報上級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實施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訂專項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墾復和耕地開發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擬訂和審核耕地補充方案和農地轉用方案;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和農地用途管制。
(九)礦產資源管理科
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指導和審核縣級礦產資源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承擔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工作;依法進行採礦登記審批發證和對採礦權轉讓提出審查意見,協助調處採礦爭議、糾紛;對礦山企業開發利用情況進行檢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依法許可採礦的礦山企業年檢;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工作。
(十)地質勘查與環境科
負責編制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蹟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探礦權監督管理和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轉讓和註銷的審批工作;協助調處礦產資源勘查爭議、糾紛;負責地質勘查丙級資質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丙級資質審核管理工作;組織地質災害、地下水和地質遺蹟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對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評估報告提出有關審查意見;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的審查備案和保證金的收繳工作。
(十一)國土資源糾紛調處辦公室(掛市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權屬糾紛調處工作,主管茂南區、茂港區行政區域土地、礦產資源糾紛工作。
(十二)監察室
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監督檢查下一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民主集中制、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組織協調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查處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開展糾風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核銷事業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副處);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縮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其他事項
(一)茂名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為茂名市國土資源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正科級。主要職責是:負責查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以及有關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負責轄區內以及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執法專項編制21名。設支隊長1名(副處級);副支隊長2名(正科級);大隊長(主任)4名(副科級)。
(二)派出機構的人員編制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