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行政機構

英國行政機構

英國行政機構是英國實行的以立憲君主為國家元首議會內閣制的行政組織體系。它是英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行政機構
  • 類型:行政組織體系
  • 包括:政府、內閣、政府各部、樞密院
  • 特點:議會內閣制
中央,地方,歷史沿革,組成特點,

中央

構成英國行政機構包括:政府、內閣及其直屬機構、政府各部、樞密院和地方行政機構。
英國行政機構
政府包括:①首相。首相按傳統兼任財政部首席大臣和文官事務長官。同時負責向英王通報政府的一般活動,主持內閣、大臣們的職責分工等。②閣員大臣。他們通常參加內閣,負責某部的工作。③非閣員大臣。他們負責掌管傳統的機構,如樞密大臣、蘭開斯特公爵郡大臣、掌璽大臣、不管部大臣。他們有時受首相的委託完成某項特殊職責。④大法官和檢察長。大法官既是擁有政府職能的大臣,又是司法系統的領導。檢察長包括負責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檢察總長、副檢察長,負責蘇格蘭的檢察總長、副檢察長。⑤國務大臣。國務大臣通常同大臣一道負責特殊職能的政府部門。有的國務大臣還是內閣成員,並領取相應工資。⑥次級大臣。他們多是在本部門大臣的指導下負責某一方面的工作。
內閣及其直屬機構是英國政府的領導核心,是行政決策機構。其職責是:制定政府或各部的政策並提交議會討論,在議會通過後,負責政策的執行和監督;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範圍; 依法行使 “非常權力”;安排女王的政務活動;推動立法等。內閣由下議院選舉獲勝的執政黨領袖組,成員無法定人數,一般20人左右。內閣以會議方式工作。內閣會議秘密舉行,其內容和日程均保密。凡重大問題都由內閣會議決定。為了有效地完成內閣管轄的重要工作,許多事務性工作通過內閣的委員會完成。內閣委員會分為常設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兩種。常設委員會有時設分支委員會。非內閣大臣有時被邀請參加關係本部門事務的內閣會議,有的參加內閣委員會,內閣委員會成員和所研究的問題均保密。
辦公廳為內閣的直屬機構。辦公廳在首相指導下由內閣秘書領導,設有內閣秘書處、中央統計局、管理與人事局和史料組。內閣秘書處為履行內閣職責的特定大臣提供服務,同時也是協調高層次政策的工具。中央統計局,為制定經濟與社會政策和實施行政管理提供所需要的統計資料,同時負責其他部門的統計工作。管理與人事局,負責文官的組織和管理,以及文官的錄用、培訓、重要的任命等。史料組,負責編寫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官方歷史,並為編寫平時特定事件的官方歷史作準備。
政府各部是實施內閣和首相某一領域政策的職能機構,是中央行政機構的主要部分。政府各部的設定要由法律規定,但部的數目沒有法定限制,歷屆政府都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由於各部的職能不同,各部的規模大小也不同,各部的組織差別很大,但各部之間也有一些共同的組織模式。各部均按職能性質劃分為若干司,司以下設若干處,處以下設科。較大的部由於司的數目多,而把若干司合併成為一個組。一般各部都設有為部長提供諮詢的常設機構。還有一些行政機構名義上隸屬於部長,但享有獨立權力,由一個非政治的長官領導,部長就其活動負政治責任。如土地登記總局有獨立的法定職權,但名義上受大法官監督,後者就其活動負政治責任。
樞密院是英國一個古老的政治與行政機構,現仍是英王作為行政首腦的輔助機構,是形式上的最高行政機關,內閣的很多決定通過樞密院令的形式發表。樞密院的主要職權是發布皇家公告和樞密院令,其成員稱樞密院顧問,由英王根據首相建議的特許狀任命,任期終身。它擁有300多位成員,下設有若干個諮詢或專門委員會,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委員會。樞密院會議的法定人數為3人,會議也只是履行法定的程式。

地方

地方行政機構英國地方政府分為郡、自治市和教區。郡下面管轄非郡級市、城區和鄉。地方行政機構實質上是地方議會所設的各種委員會。例如,郡議會設教育委員會,負責本郡的教育行政。

歷史沿革

資產階級革命以前,英王是最高統治者,通過樞密院的輔助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權力。17世紀末期,議會取得了最高權力,從而確立了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為現代行政機構的建立創造了前提條件。一般認為,英國近代第一個正規內閣成立於1721年。此後,樞密院逐漸成為沒有實際權力的機構。英國近現代政府各部建立的年代先後不一。財政部創立於12世紀初,18世紀初實行委員會制。在18世紀前後英王秘書處擴大成外交、內政、殖民地、陸軍、蘇格蘭事務等部,並建立了教育委員會、貿易委員會、農業委員會。1914年政府共有16個部委,初步形成了現代行政機構體系。1916年時,為使戰時內閣工作更有效率,設立內閣秘書,成為內閣直屬辦公機構的雛型。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政府增設了空軍、勞工、海外貿易、糧食管制和船隻管制等13個部。1925年,設立了自治領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又建立了國防、國內安全、情報等10個部。戰後,英國政府適應和平時期的需要,對原有行政機構進行了較大改組。1954年,將農業、漁業部和糧食部合併成農業、漁業與食品部;1964年正式設立威爾斯事務部,並將教育部和科學部合併成教育與科學部,將國防部、海軍部、陸軍部和空軍部合併成新的國防部;1968年將外交部和聯邦事務部合併成外交和聯邦事務部,衛生部和社會安全部合併為衛生與社會安全部;1970年將住房和地方政府部、公共建築部和工程部、運輸部合併成環境事務部,將貿易部與工藝部合併成貿易與工業部;1972年設立北愛爾蘭事務部;1974年貿易與工業部被廢除,成立能源部、工業部、貿易部、物價和消費者保護部;1976年運輸部從環境事務部分出,成為獨立的部;1979年物價和消費者保護部又重新併入貿易部;1983年貿易部與工業部又合併成為貿易與工業部。

組成特點

特點主要有:
①以君主的名義、內閣掌實權的方式進行統治。君主立憲制決定英王在法律上是國家權力的中心。在行政方面,英王擁有廣泛的權力,任命首相組織內閣,發布一切重要決定。政府以英王名義治理國家,但在實際上,依照憲法慣例,內閣負責行使王權,英王的行政權力只是一種法律形式。內閣是政府的領導核心,制定一切重大政策,指揮和控制整個行政機構。英王頒布的一切重大決定必須由有關大臣副署
②三權混合的議會內閣制。英國議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一切法律,監督行政。內閣以集體名義向議會負責,實施法律,接受議會監督,執行議會的決議。大臣對自己主管的部門以個人名義向議會負責。部門大臣制定的政策和行動必須同內閣的政策保持一致。內閣成員即使在某項議案上意見不一致,也必須統一行動,否則,本人就得辭職。絕大多數內閣成員是下議院議員。作為政府大臣的大法官,既擁有行政職能,又是上議院議員和司法系統的領導。首相有權向女王提出高級司法官員的任命名單,如普通法院中的抗訴法官、抗訴法院的法官、首席法官等。
③相對獨立的民族區域性行政系統。根據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三個地區的民族特點和歷史傳統,英國政府單獨設定了蘇格蘭事務部、威爾斯事務部和北愛爾蘭事務部。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均在國務大臣的指導和控制下建立自己的行政部門。蘇格蘭設有自己的農業與漁業部、發展部、工業部、教育部、家庭與健康部等十幾個行政部門。北愛爾蘭設有自己的農業部、經濟發展部、教育部、環境部、財政與人事部、健康與社會服務部等。中央政府各部的管轄深受民族區域性因素的影響。如就業部就只負責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的就業事務,而不包括北愛爾蘭;而環境部,則主要負責英格蘭的環境事務。
④嚴格的行政程式。法定權力是行政機關權力最主要的來源。議會可以通過法律授予行政機關任何權力。法律在授予行政機關權力時,規定著權力行使的範圍、條件、目的和程式等幾個方面。對此,行政機關必須遵守,否則其行為無效。另外,建立和建全一系列行政制度,其中包括:司法審查,行政監督,行政監察專員制度,行政損害賠償、申訴、抗訴程式,普通法院管轄行政訴訟等。
⑤相對精幹的行政機構。中央政府只有1個辦事機構和4個常設委員會作為內閣的直屬機構,部級機構只有15個。
⑥龐大的非政府行政機構。在英國政府活動中,許多組織並不屬於政府部門。它們在法律範圍內或在有關政府大臣的指導下,從事某些公共事務的管理,是非政府的公共機構。英國由於資產階級革命的不徹底性,許多新興事務部都沿襲舊有的形式或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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