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結社法

英國結社法,是指英國國會頒布的禁止工人結社的法律。其中1799年頒布的結社法,以法律制裁為手段,禁止工人結成任何以要求提髙勞動報酬為目的的團體。1800年頒布的法令,規定凡為要求增加工資、縮短工時、減少工作量、妨礙他人受僱、唆使勞動者罷工而組織的社團,均屬違法;並規定以金錢或集會助長以上行為的也屬違法,應處3個月的監禁;在工人運動高漲下,1824年廢除了上述法令,承認工人結社為合法。但1825年又制定新的結社法,規定只承認純粹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工人組織,凡干涉企業主經營管理和僱傭的,均屬犯罪,應處3個月監禁或拘役。

英國契約法,英國沒有單獨的民法典。契約法是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部門法之一。由有關法令和判例構成。與大陸法系國家不同之處在於,不列舉各類契約並分別加以規定,而只就契約關係的一般原則作出規定,至於各類契約的具體調整辦法則以判例為準。英國在法律上否認無償贈與契約,並規定單方契約只對一方有效;重視契約的書面形式,明令規定某些契約,如海上保險契約、擔保契約等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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