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稅制

英國稅制

英國稅制是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的總稱。稅制體系以所得稅為主體,輔之以間接稅及其他稅收。17世紀前,英國稅制以原始的直接稅為主體,並輔之以某些單項消費稅和其他稅收。17~18世紀盛行消費稅,開始建立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1799年首創所得稅後,稅制結構發生變化,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直接稅收入已占稅收收入總額的50%左右,形成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稅制
  • 外文名:England Tax Institution
稅制沿革,稅制結構,調查研究,

稅制沿革

1973年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後開始徵收增值稅,間接稅比重上升,但仍以直接稅為主要稅收來源。1975年頒布石油稅收法令,對石油公司徵收石油收入稅等。1976年 8月對開發土地資源取得的收益或在土地所有權轉移中取得的收益課徵土地開發稅。到1990年設定的主要稅種有:個人所得稅、公司稅、社會保險稅、國內貨物及勞務稅、增值稅、消費稅、財產稅、石油收入稅、土地開發稅、印花稅資產轉讓稅和關稅等。其中,中央稅收總收入中,個人所得稅占30.21%,公司稅占12.09%,社會保險稅占20.63%,國內貨物及勞務稅占34.14%,財產稅占2.75%。

稅制結構

個人所得稅 以分類所得為基礎採用對綜合所得計稅的辦法。應稅所得分為六類,即①經營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所取得的租賃費、租賃佣金及類似支付的所得;②森林土地所得;③在英國境內支付的英國與外國公債利息所得;④工薪所得;⑤英國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紅利所得;⑥經營及專業開業所得、外國的經營與財產所得,未經源泉扣繳的利息、養老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外國有價證券利息以及其他類型所得。
英國稅制
納稅人分為常住居民、非常住居民、非居民三種。居民指:①在英國徵稅年度內停留6個月以上;②連續5年中每年有 3個月以上居住在英國;③在英國有住所,並在英國居住,不論其停留時間長短。但自己全部時間在國外從事經營、其他職業或受僱傭者等除外。④居民一般要按其在世界範圍的所得納稅,居民如果具有英國國籍法規定的英國人資格,可在計算應稅所得時享受基本生活扣除待遇。非居民則僅就其在英國的源泉所得徵稅,一般不享有基本生活扣除待遇。但是有英國人資格者可按其英國所得占其在世界所得的比例給予基本生活扣除。
納稅人應稅所得的計算是將各類所得分別扣除其法定扣除項目(如經營所得的合格經營費用),求得各類所得(包括已從源泉徵稅的所得)的綜合所得,再扣除生計費用後,即為實際應稅所得。各類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時,允許依法沖抵盈虧(如經營虧損可用總所得沖抵),然後依分級差額累進稅率計征。從源預扣的已繳稅款,可抵免應付稅款。個人所得稅採取自行申報辦法納稅,同居夫婦可聯合申報或分開申報。
公司稅 即公司所得稅,1947年開徵。1970年頒發的所得與公司稅法和1979年的資本收益稅法是徵稅的主要法規。公司稅納稅人是居民公司與非居民公司。公司包括按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註冊的實體(無論是有限的或無限的),也包括商業部批准的除單位信託公司及合夥企業以外的非公司組織。合夥企業成員在合夥企業利潤的份額也應作為相應會計期應稅利潤總額一部分繳納公司稅。居民公司指其中心控制與管理在英國的公司。董事會議所在地是確定居所的基本標準,不管公司註冊地與企業進行實際活動地點在何處,居所在英國就是居民公司。居民公司要就其在全世界範圍所得納稅。不屬居民公司的公司(包括外國公司)為非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僅就英國源泉所得納稅,常應參考雙方有關雙重徵稅條約確定。
公司稅的應稅所得範圍與個人所得稅的 6類應稅所得相似。應稅所得額是將公司在每一會計期的應稅利潤總額(包括按不同類目計算的該期所得)加上資本收益,扣除允許減除的損失、費用和投資等計算得出。國外來源所得不論是否匯回英國均應包括在總利潤中,但國外子公司的所得需待利潤實際分配以後,才能歸屬英國母公司。對求得的總利潤淨額,採用比例稅率計征單一的公司稅。稅率每年公布。
對居民公司的國外源泉所得,無論是按雙重徵稅條約,或是通過單方面減免,均免於雙重徵稅。對非居民公司通過分公司或代理商在英國進行營業取得的利潤,應徵公司稅。來源於英國的其他所得,除受雙重徵稅條約保護外,按基本稅率納稅。
公司稅還規定加速折舊,以及當納稅人將某些營業資產的銷售收入再投資於另一資產時,對其資本利得延遲徵稅的鼓勵措施,以實現政府鼓勵資本投資和促進地區經濟平衡發展的政策。
社會保險稅 目的在於為醫療保障、退休、失業提供基金,納稅人為僱主與雇員雙方。對於雇員,在低於規定下限及超過規定上限的收入均不徵稅,在上、下限範圍內的收入,採用分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對僱主則按其付給雇員薪金工資總額計征,只設下限,不設上限,也採用分級超額累進稅率。雇員與僱主分為在國家退休金計畫內與計畫外兩種情況,其適用稅率互不相同。在同一種情況下,僱主與雇員稅率也不相同。
增值稅 1973年4月1日開始實行。1983年的增值稅法及由關稅與貨物稅專員發布的法令是增值稅的法律基礎。
增值稅對在英國進行或促其進行經營活動提供的全部貨物及勞務徵收,並對進口貨物及特定的進入英國的勞務(不包括屬於免稅的和非應稅的貨物、勞務)徵收。對出口商品、食品、書籍、建築、運輸、醫藥等貨物和勞務採用零稅率,其他貨物和勞務實行統一標準稅率。稅基是提供貨物(或勞務)的價值,該價值通常即是貨物(勞務)提供者就所提供的貨物(勞務)收取的全部現金報償(如報償為實物則以其公開市場價計算)。
關稅及貨物稅 關稅只對由歐共體以外國家進口的貨物徵收。貨物稅對特定類目(石油、酒精飲料、菸草為主)的國產或進口貨物徵收。各類貨物稅率不同。
印花稅 對涉及資產轉讓、財產租賃、股份資本發行與增加的憑證課徵。稅率不一。
稅收管理體制 英國實行中央與地方(郡、區)分稅制,地方只對財產徵稅。中央徵收的稅種主要有:個人所得稅、公司稅、社會保險稅、增值稅、關稅等大部分稅種。稅收立法權在議會,財政部負責起草稅法草案。每年一次提出稅收政策措施,經議會批准,列入當年財政法令,作為當年徵稅的法律依據。
中央稅由國內收入局、海關與消費稅局(只負責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負責徵收管理。女王任命的稅務委員會領導國內收入局。稅務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主評價員、主席助理各1人、總監2人。在委員會領導下,國內收入局內設稅政司、技術司、管理司、法律辦公室、評價辦公室、綜合處、統計處等分管各項業務。在國內收入局下,全國各地分設15個地區稅務局。在地區稅務局領導下,按職能在全國分設約800個計稅局,負責確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另設約250個稽徵局,負責稅收繳款入庫工作。地方稅由地方政府另設機構徵收,組織上與國內收入局無關。

調查研究

根據喬治·奧斯本做出的一項調查——被譽為“顯著的轉變”,在經過一系列的努力之後,英國的稅收之低已經遙遙領先,超越了其競爭對手如愛爾蘭、盧森堡和瑞士, 已經成為各跨國公司最喜歡的稅收體制,對國外的投資者更具吸引力。但是對企業避稅行為的持續爭論正加劇公司之間的緊張情緒,有63%的公司都被專業的管理諮詢機構畢馬威(KPMG)調查過,並表示它會對英國的稅收競爭力產生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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