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倫敦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英國倫敦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英國倫敦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一般簡稱為《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由於國際貿易事業的發展,運輸方式的改變,原條款已經不適合於形勢發展的需要,於1982年1月1日修改為《倫敦協會貨物條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A)]、《倫敦協會貨物條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B)]和《倫敦協會貨物條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C)一般統稱它們為《倫敦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倫敦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 外文名:"London Association of marine cargo insurance clause"
《英國倫敦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一般簡稱為《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CargoClause,I.C.C.]。由於國際貿易事業的發展,運輸方式的改變,原條款已經不適合於形勢發展的需要,於1982年1月1日修改為《倫敦協會貨物條款(A)》[InstituteCargoClauses(A)]、《倫敦協會貨物條款(B)》[InstituteCargoClauses(B)]和《倫敦協會貨物條款(C)》[InstituteCargoClauses(C)一般統稱它們為《倫敦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原舊條款的結構主要依附於英國S.G.保險單。新條款以自己獨立的一種條款,適用於新的海上保險單格式(ForUseOnlyWithTheNewMarinePolicyForm)。新條款改變了原舊條款的一切險、水漬險和平安險的名稱,以(A),(B),(C)條款分別代替之。
(A),(B),(C)條款,每一條款均分8項,即,①承保範圍(RisksCovered),內分3條;②除外責任(Exclusions),內分4條;③保險期限(Duration);④賠償(Claims),內分4條;⑤保險利益(BenefitofInsurance),內分3條;⑥減少損失(MinimisingLosses),內分2條,⑦防止延遲(AvoidanceofDelay);⑧法律實施(LawandPractice)。共8項19條。
一、I.C.C.(A)險的責任範圍
(1)承保“除外責任”各條款規定以外的一切風險所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
(2)承保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
(3)根據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條款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I.C.C.(A)的除外責任有以下四類:
1、一般除外責任
如歸因於被保險人故意的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自然損耗、自然滲漏、自然磨損、包裝不足或不當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直接由於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由於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經營破產或不履行債務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由於使用任何核子彈或其他核武器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2、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
這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裝船時已經知道船舶不適航或船舶、裝運工具、貨櫃等不適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
3、戰爭除外責任
這主要是指如由於戰爭、內戰、敵對行為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由於捕獲
拘留、扣留等、(海盜除外)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由於漂流水雷、魚雷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4、罷工除外責任
這主要是指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以及由於罷工、被迫停
工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等。
二、I.C.C.(B)險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一)I.C.C.(B)險對承保風險的規定採用列明風險的方法,即在條款的首部把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一一列出。保險標的物的滅失或損壞可合理地歸因於下列任何之一者,保險人予以賠償:(1)火災或爆炸;(2)船舶或駁船擱淺、觸礁、沉沒或顛覆;(3)陸上運輸工具的傾覆或出軌;(4)船舶、駁船或運輸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體碰撞;(5)在避難港卸貨;(6)地震、火山爆發、雷電;(7)共同海損犧牲;(8)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舶、駁船、運輸工具、貨櫃、大型海運箱或貯存住所;(10)貨物在裝卸時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損。
(二)I.C.C.(B)與I.C.C.(A)險的除外責任基本相同,但有兩點區別:
1、I.C.C.(A)險只對被保險人的故意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費用不負賠償責任,但對於被保險人之外的任何個人或數人故意損害和破壞標的物或其他任何部分的損害要負賠償責任。但在I.C.C.(B)險下,保險人對此也不負賠償責任;
2、I.C.C.(A)險把海盜行為列入保險範圍,而I.C.C.(B)險對海盜行為不負保險責任。
三、I.C.C.(C)險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一)I.C.C.(C)險的責任範圍
I.C.C.(C)險對承保風險的規定也採用列明風險的方法,但承保的風險比I.C.C.(A)、(B)險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災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體承保的風險有(1)火災、爆炸;(2)船舶或駁船觸礁、擱淺、沉沒或傾覆;(3)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4)船舶、駁船或運輸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體碰撞;(5)在避難港卸貨;(6)共同海損犧牲;(7)拋貨。
(二)I.C.C.(C)險的除外責任
I.C.C.(C)險的除外責任與I.C.C.(B)險完全相同。
由上可見,I.C.C.(A)險承保的風險類似我國的一切險,I.C.C.(B)險類似我國的水漬險,I.C.C.(C)險則類似我國的平安險,但比平安險的責任範圍要小。
至於戰爭險、罷工險和惡意損壞險不同於中國保險條款的規定,即不一定要在投保了三種基本險別的基礎上才能加保,而是可以作為獨立險別投保的。惡意損壞險是新增加的附加險別,它所承保的是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長、船員等)的故意破壞行為所致被保險貨物的滅失和損害。它屬於(A)險的責任範圍,但在(B),(C)險中,則被列為“除外責任”。
倫敦協會新條款保險期限,規定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止。
我國對外貿易所使用的保險條款,絕大部分是使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訂的《運輸貨物保險條款》。部分國家開來信用證有的使用新的《倫敦協會貨物條款》,目前我國保險公司也接受辦理倫敦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新條款。
國際上還有《美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mericanInstituteCargoClauses)、《法國海上貨物保險單條款》(FrenchMarineInsurancePolicy"Cargo")和《聯合國海上貨物保險條款》等。這幾種保險條款在國際貿易中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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