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驗

船舶檢驗是為了船舶的安全航行,有關部門根據船舶安全法的規定,對船體、機器、設備、附屬工具及通訊設備進行官方檢查,和對持有船級的船舶,進行船級檢查。政府的檢查分為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和移民檢查四種; 船級檢查分為入級檢查,4年一次的定期檢查,每年一次的中間檢查和損傷修理等的臨時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檢驗
  • 定義:對船舶進行的技術監督檢驗
  • 目的:促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的技術條件
  • 分類:定期檢驗、年度檢驗、臨時檢驗
專業概述,船級檢驗,製造檢驗,初次檢驗,定期檢驗,年度檢驗,循環檢驗,特別檢驗,臨時檢驗,

專業概述

船舶檢驗:為證明船舶的技術狀態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的要求,確保船舶營運安全和避免損害海洋環境而進行了檢驗行為。
船舶檢驗是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及其設備的技術狀況進行檢驗、審核、測試和鑑定的總稱。船舶技術證書是證明船舶技術狀況的檔案。船舶只有通過相應的檢驗,才能取得必要的技術證書或保持技術證書繼續有效。
船舶檢驗的目的在於通過對船舶及其設備的檢驗,促使船舶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術狀況,以保證船舶的營運安全和防止污染、損害海洋環境;保證船旗國和港口國政府對船舶實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時也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運市場的競爭力,降低保險費率;以及為公證、索賠、海事處理等提供必要的技術依據。
按照檢驗性質的不同,船舶檢驗可以分為船級檢驗、法定檢驗和公證檢驗等3種基本類型。
船級檢驗(也稱入級檢驗)是根據船級社的驗船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檢驗並簽發船級證書;法定檢驗是根據國際公約、國家法令及法律的規定對船舶進行檢驗並簽發船舶法定證書;公證檢驗是船級社應客戶的申請,指派驗船師對所申請檢驗的項目進行的一種證明客觀技術狀況的檢驗。公證檢驗包括海損檢驗、索賠檢驗、起租退租檢驗、船舶狀況檢驗、貨損檢驗等。
船級檢驗通常由船舶所有入選擇船級社進行,法定檢驗則必須由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組織或個人進行,法定檢驗大多由政府授權船級社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ZC)(現屬中國海事局)是中國船舶法定檢驗的主管機關;船級檢驗是船舶所有人為了投保、索賠和處理海事糾紛的便利而自願進行的,法定檢驗是政府為保證船舶安全而強制實施的;船級檢驗是技術鑑定性質的檢驗,法定檢驗是國家主管機關按照本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對船舶結構、穩性、鍋爐及其他受壓容器、主輔機、電氣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救生消防設備、航行設備、信號設備、防污染設備和載重線等進行的技術監督性質的檢驗,是對船舶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手段。

船級檢驗

世界上主要船級社有:英國勞氏船級社LR、法國船級社BV、義大利船級社RINA、美國船級社ABS、挪威船級社DNV德國勞氏船級社GL、日本海事協會NK、希臘船級社HR、俄羅斯船舶登記局RS、波蘭船舶登記局PRS、南斯拉夫船舶登記局JR、保加利亞船舶登記局BKR、中國船級社CCS捷克船舶登記局CSLR、韓國船級社KR、印度尼西亞船級社BKI、羅馬尼亞船舶登記局RN、印度船級社IRS、克羅地亞船舶登記局CBS等。
中國船級社(CCS)的入級通則和船級符號
船級是評定船舶技術狀況的國際通用形式。船級檢驗由船級社執行。中國船級社(CCS)是國家的船舶技術檢驗機構,是中國唯一從事船舶入級檢驗業務的專業機構,是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10家正式會員之一,總部設在北京。中國船級社(CCS)主要業務有:承擔國內外船舶、海上設施、貨櫃及相關工業產品的入級檢驗、公證鑑證檢驗和經中國政府、外國(地區)政府主管機關授權,執行法定檢驗等具體檢驗業務,以及經有關主管機構核准的其他業務。
1.入級通則
經申請,船舶的船體(包括設備)和船舶機械(包括電氣設備)凡符合CCS《鋼質海船入級與建造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或等效要求者,CCS將授予相應的船級,並載入CCS船舶錄。已在CCS入級的船舶,如能遵循CCS保持船級的各種檢驗並仍符合入級要求者,經驗船師在證書上籤署,將繼續保持其相應的船級。若船體船級證書和輪機船級證書之一失效,則另一證書同時失效。除客船外的船舶入級證書的有效期應不超過5年,客船包括客滾船的入級證書有效期應不超過4年。臨時入級證書的有效期應不超過5個月。
2.船級符號和附加標誌
凡經CCS批准入級的船舶,其船體(包括設備)、輪機(包括電氣設備)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授予不同的船級符號及附加標誌。
1)船級符號
①★表示船體(包括設備)、輪機(包括電氣設備)和特殊設備在CCS檢驗下建造,符合《規範》要求,並保持良好有效的技術狀況,適宜於海上航行。
②★表示船體(包括設備)、輪機(包括電氣設備)和特殊設備不在CCS檢驗下建造,但經CCS檢驗,認為符合CCS的入級要求,適宜於海上航行。
③CSA5/5表示船體(包括設備)完全符合《規範》的要求,且特別檢驗間隔期為5年。
根據船舶的技術狀態和保養情況,當CCS認為尚可給予船級,但有必要縮短其特別檢驗間隔期時,即上述船體分數5/5分別由4/5或3/5來代替,分子表示特別檢驗間隔期分別為4年或3年。
④CSM表示輪機(包括電氣設備)完全符合《規範》的要求。
⑤★CSM表示船舶的推進機械及重要輔助機械不在CCS檢驗下進行建造、安裝和試驗,但經CCS檢驗、試驗認為可以接受。
2)附加標誌
凡經CCS批准入級的船舶,將根據其具體條件,在船級符號後加注一個或數個附加標誌。
除普通乾貨船外,其船體(包括設備)均須加附加標誌的英文全稱,例如:客船的附加標誌為“Passenger Ship”,油船(貨油閃點超過60℃)為“Oil Tanker,F.P.>60℃”,加強檢驗為“ESP”,船體實行循環檢驗為“CHS(Continuous Hull Surveys)”,船舶實施安全管理體系為“SMS(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輪機附加標誌如:加注“AUT—0”表示能由駕駛室控制站進行遙控運行的推進機械裝置,機器處所集中控制站周期性無人值班。加注“MCC”表示能由機器處所集中控制站進行控制運行的推進機械裝置。加注“BRC”表示能由駕駛室控制站進行遙控運行的推進機械裝置,機器處所有人值班。加注“IGS”表示裝有符合規範規定的惰性氣體系統套用於從事裝運散裝油類或散裝化學品的船舶。加注“SCM”表示有螺旋槳軸狀況監控的船舶。加注“CMS”表示輪機實行循環檢驗的船舶。
例1:★CSA5/5 Oil Tanker,F.P.≤60℃,Ice Class B3,ESP表示在CCS檢驗下建造的無限航區油船,裝運閃點低於60℃的貨油,具有輕度冰況的冰區加強,特別檢驗間隔期為5年,需加強檢驗。
例2:★CSM AUT—0,IGS表示其輪機(包括電氣設備)不在CCS檢驗下製造,但在本社檢驗下安裝、檢驗和試驗的推進機械和重要輔助機械(包括電氣設備),能以周期性無人機艙運行,裝有情性氣體系統。
保持船級的各種檢驗
已在CCS入級的船舶,為保持已獲得的船級,必須按CCS的規定進行下列各種檢驗:年度檢驗、中間檢驗、塢內檢驗、特別檢驗、螺旋槳軸和尾管軸檢驗、鍋爐和熱油加熱器檢驗、循環檢驗、損壞和修理檢驗、改裝或更換檢驗。
1.年度檢驗(Annual Survey)
所有船舶應經受年度檢驗。年度檢驗應於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別檢驗日期的每周年前或後3個月內進行。
2.中間檢驗(Intermediate Survey)
所有船舶應經受中間檢驗。中間檢驗應於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別檢驗後的第2個或第3個年度檢驗時進行,該中間檢驗替代1次年度檢驗,並於年度檢驗到期日的前或後3個月內進行。
3.塢內檢驗(Docking Survey)
所有船舶應經受塢內檢驗或上排檢驗,除另有規定外,塢內檢驗5年內應不少於2次,間隔期為2.5年,最長間隔不大於3年,但其中一次應在特別檢驗時進行,以檢查水線下船體或設備的具體情況;從事國際航行的客船(包括客滾船)塢內檢驗每年應進行一次。
4.特別檢驗(Special Survey)
船體和輪機(包括電氣設備)的特別檢驗通常每5年進行1次,以保持其船級證書的有效性。檢驗後,根據船舶的具體狀況確定船體部分的特別檢驗間隔期可分別為5年、4年或3年。特別檢驗可在到期之日前開始,但不超過12個月。如果在特別檢驗到期之日還未完成特別檢驗。經驗船師上船檢驗並經船級社批准,可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展期,以便完成特別檢驗。
5.螺旋槳軸和尾管軸檢驗(Screw Shaft and Tube Shaft Survey)
該項檢驗的間隔期通常為5年。
6.鍋爐和熱油加熱器檢驗(Boiler Survey,Survey of Thermal oil Units)
鍋爐檢驗的間隔期通常為2.5年,最大間隔期不應超過3年。如船東申請,鍋爐檢驗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展期。所有鍋爐和熱油加熱器的外部檢驗,包括安全裝置檢驗,每年進行1次。
7.循環檢驗(Continuous Machinery Survey—CMS)
船舶所有人申請並經CCS同意,機械(包括電氣設備)的特別檢驗,以及除油船散貨船滾裝船以外的船體檢驗可由循環檢驗代替。循環檢驗的周期與特別檢驗的周期相同。該檢驗將所有特別檢驗項目在規定的周期內輪流檢查。在循環檢驗周期內,應儘量將特別檢驗項目按年度平均分配進行,且每一項目的檢查周期,最長不超過循環檢驗的周期。實行循環檢驗的船舶,年度檢驗和中間檢驗照常進行。
8.損壞和修理檢驗(Damage Survey,Repair Survey)
對涉及船級的各種損壞造成船體、設備和機械(包括電氣設備)等部件不能滿足本規範的要求,應及時通知船級社進行檢驗,其檢驗範圍應是驗船師認為能查明損壞程度和原因所必需的範圍。
對涉及船級的船體、設備和機械(包括電氣設備)作任何修理時,修理工作應在驗船師監督下根據適用的《規範》進行。如修理地點無船級社驗船師,則應及時與船級社聯繫。
9.改裝或更換檢驗(Alteration Survey)
對涉及船級的船體、設備和機械(包括電氣設備)的結構尺寸或裝置進行任何改裝或更換時,改裝或更換的圖紙和資料應提交船級社批准、改裝或更換檢驗應按新船的檢驗程式處理。
如船舶改裝造成船舶具有新的船級特徵或附加標誌時,如乘客定額增加、船舶類型的改變和航區的擴大等,應發給新的船級證書。
暫停船級與取消船級
1.暫停船級
1)凡經CCS批准入級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況,將導致船級自動暫停:
(1)船舶未在CCS入級規範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船級特別檢驗,且未經CCS同意展期,除非船舶已申請且正在進行檢驗或修理;
(2)船舶未在CCS入級規範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船級年度檢驗或中間檢驗;
(3)船級條件或遺留項目在規定的日期內未消除且未經CCS同意展期;
(4)未經CCS同意進行了影響船級的修理、改建或改裝。
2)凡經CCS批准入級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況,經確認CCS可暫停其船級:
(1)船舶的船體、輪機設備包括電氣設備不符合保持船級的規定;
(2)船舶的船體、輪機設備包括電氣設備遭受影響船級的損壞而未及時申請檢驗。
3)對於船東或CCS無法控制的原因(僅限於以下情況,例如:船舶損壞、由於港口當局對人員入境或行動的限制導致的本社意外地無法登船、由於非正常的持續的惡劣天氣、罷工、騷亂、戰爭造成的船舶在港口意外的拖延或無法卸貨,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造成船舶停靠在不具備完成過期檢驗條件的港口,CCS可允許船舶直接駛往可完成上述檢驗的港口而不暫停船級。
2.取消船級
1)凡經CCS批准入級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況,CCS可取消其船級:
(1)根據船東的要求;
(2)船級已暫停達到6個月,船東仍未申請恢復船級的檢驗,對於非營運的船舶,可同意更長時間的船級暫停而不被取消;
(3)船舶超出船級附加標誌中規定的限制以及批准的其他附加條件進行營運;
(4)船舶的船體、輪機設備包括電氣設備遭受重大損壞或發生其他情況經確認已無法繼續營運,如沉沒、拆船等;
(5)未按時交納檢驗費。
2)如只是因保持附加標誌有關的檢驗項目沒有進行,則暫停或取消僅局限於相應的附加標誌。
3)凡經CCS批准入級的船舶,當其被船旗國政府取消註冊,則其船級自動取消。

製造檢驗

為使船舶在各方面滿足船舶規範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驗船機構對新建船舶,從審查設計圖紙和技術檔案開始,以及在船舶建造過程中進行檢驗、試驗和試航,直至簽發各種船舶證書為止的一系列工作。對入級船舶,製造檢驗又稱建造入級檢驗

初次檢驗

一般指未經中國驗船機構監督下建造的國外船舶,為換髮中國船舶證書所進行的檢驗。其目的是檢查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對船舶入級的檢驗,又稱為初次入級檢驗。申請初次檢驗時,須將該船原有船舶證書、證明檔案及有關技術資料提交驗船機構審查。對要求取得船級的船舶,初次檢驗的項目、內容和要求,驗船機構將根據船舶的具體情況,按"海船入級規則"的規定辦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規定,船舶投入營運以前的檢驗,也稱初次檢驗。上述檢驗合格後,應簽發有關的船舶證書。

定期檢驗

驗船機構對營運中的船舶按規定的間隔期限對其有關航行安全的項目所進行的檢驗。目的在於檢查船舶的技術狀況及主要部分的損耗程度,以確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術條件。核查所有證書、記錄簿、操作手冊以及特定證書所要求的其他須知和檔案是否都已放置於船上。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的規定,除初次檢驗外,規定相隔-定期限的檢驗,均稱為定期檢驗。在中國內河航行的船舶,機動船每隔四年進行一次的檢驗和非機動船每隔六年進行一次的檢驗,也稱為定期檢驗。上述檢驗合格後,應簽發相應的船舶證書
定期檢驗應在證書到期前 3 個月內進行。

年度檢驗

驗船機構對營運中的船舶,在入級檢驗和特別檢驗之間或兩次特別檢驗之間,每年所進行一次的檢驗。其目的在於查明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繼續安全航行的條件。入級船舶的年度檢驗,自入級檢驗或特別檢驗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後三個月內進行一次,年度檢驗的項目、內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級規則》中均有具體規定。國內航行船舶年度檢驗的期限、項目、內容和要求,在《營運船舶檢驗規程》中均有具體規定。在《船舶起貨設備規範》中,對吊貨桿及連線於吊貨桿、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機,絞車及其附屬設備,起貨設備活動零部件每年進行一次的檢驗,也稱年度檢驗。上述各種年度檢驗合格後,驗船機構在相應的證書上籤證或換髮新證書。
年度檢驗應在證書的每周年日前、後各3 個月內進行。

循環檢驗

驗船機構對入級船舶的特別檢驗所採取的另一種形式。即把特別檢驗的項目由集中一次進行,改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兩次特別檢驗之間有計畫地進行的檢驗。循環檢驗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內的個別檢驗項目允許適當延長。實施循環檢驗的好處在於減少或避免集中進行特別檢驗所造成的非生產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轉率。世界各主要驗船機構均開展循環檢驗。

特別檢驗

驗船機構對具有船級的船舶,在船級證書期滿後,對其技術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的一種檢驗。目的是確定船舶技術狀況是否能繼續保持船級的要求。特別檢驗的間隔期一般為四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年;對技術狀況基本符合船級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許的不足處的船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縮短。特別檢驗的項目、內容和要求,在各國驗船機構頒布的船舶入級規則中均有具體規定。特別檢驗可用循環檢驗來代替。特別檢驗合格後,換髮新的船級證書。

臨時檢驗

驗船機構對技術狀況或用途等發生變化的船舶所進行的檢驗。當船舶發生海損、機損,改變航區,改變用途,更改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要求證書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響船舶航行安全時,應申請臨時檢驗。臨時檢驗後,驗船機構應發給相應的證書。
附加檢驗根據情況可以是總體的或部分的,應確保維修和任何換新已經有效地進行,且船舶及其設備繼續適合於船舶所從事的營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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