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

船舶國籍

船舶國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國家的船舶登記管理規範進行登記,取得該國簽發的船舶國籍證書並懸掛該國國旗航行,從而使船舶隸屬於登記國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船舶國籍表明該艘船與登記國有了法律上的隸屬關係。船舶國籍證書是船舶國籍法律上的證明,船舶懸掛的國旗是該船國籍的外部象徵或標誌。船舶國籍所引起的國籍國的權利義務與自然人國籍所引起的國籍國的權義務在內容上完全不同。因為船舶國籍是一種法律上的聯繫,即船籍國與船舶之間的聯繫,從而使得船籍國能對船舶行使管轄權及給予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國籍
  • 外文名:Nationality of Ship
  • 性質:法律規定
船舶國籍(Nationality of Ship),船舶國籍證書,核發依據,核發條件,申請辦法,船舶國籍在國內法上的功用,船舶國籍在國際法上的功用,船舶國籍的衝突與法律適用,船舶國籍的積極衝突及解決辦法,船舶國籍的消極衝突及其解決辦法,

船舶國籍(Nationality of Ship)

船舶國籍即船舶屬於哪個國家的資格。船舶所有人按照一國的船舶登記辦法進行船舶登記,取得國籍證書,即擁有該國國籍,並與該國發生法律上的親屬關係。船舶必須懸掛象徵國籍的一國國旗才能在公海上航行,無國籍的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會被視為海盜船,各國飛機和軍艦均可攔截。船舶不能具有雙重國籍,根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懸掛兩個或兩個以上國旗航行並視方便而換用旗幟的船舶,對任何其他國家不得主張其中的任一國籍,並可視同無國籍的船舶。船舶取得國籍及懸掛國旗的條件由各國自行規定。有的國家規定只有船舶所有權全部屬於本國人所有的,才能懸掛其國旗,如英國。有的國家不但要求船舶的全部或部分屬於本國人,而且要求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職員和船員是本國人,如法國。也有些國家仍允許外國人的船舶懸掛其國旗,稱之為“方便旗”,如烏拉圭、阿根廷、宏都拉斯等國。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懸掛中國國旗的船舶應當屬於中國公民和法人。
取得條件
任何國家都可以根據主權自主原則,確定給予船舶國籍的條件。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賦予船舶國籍的國家與該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的聯繫,即一個國家不僅對船舶給予國籍,還必須對船舶進行登記,以及船舶懸掛該國國旗所享有的權利等方面規定具體條件,而且必須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和社會事務上的管轄和控制。
目前,各有關國家對於船舶取得本國國籍的限制主要有下列三個條件:
(1)船舶所有權為本國所有; (2)船員必須由本國公民擔任;
(3)船舶建造地必須在本國。
在我國取得國籍的漁業船舶只有下列兩個條件:(1)船舶所有權歸我國國家、集體或公民個人所有; (2)船員必須由我國公民擔任。 船舶一般都在本國的港口註冊登記,取得本國國籍,但也有部分船舶不在本國登記,而在其他國家登記,取得他國國籍,並懸掛他國國旗航行。這樣做原因是登記國的捐稅等費用比本國低,可以不受本國法律限制而僱傭工資較低的外國籍船員,還可以免遭本國政府的徵用等等。這種在別國登記,懸掛別國國旗的船舶稱為方便旗船或稱為開放登記船舶。由於實行開放登記的國家對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無法有效地實施行政、技術和社會事務的管轄和控制,從而使海上發生事故的比例較大,不利於安全航行。

船舶國籍證書

船舶國籍證書(Certificate of ship nationality)是證明船舶國籍的書面檔案,也是船舶取得航行權的證明。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只有取得船舶國籍證書後,才有權懸掛國旗航行。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應申請換髮新證。如船舶在國外取得,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發給臨時船舶國籍證書。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在沒有選定船籍港辦理正式登記手續前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

核發依據

(一)船舶國籍證書的核發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定技術檢驗規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
(二)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籤發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

核發條件

(一)船舶國籍證書的核發
1、船舶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擁有或者經營、管理,企業法人擁有的船舶,中方的資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記條例》的規定;
2、船舶具備相應的適航技術條件,並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雙重國籍或者兩個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經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
6、船舶國籍的登記人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籤發許可
1、申請簽發臨時國籍證書的船舶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訂造的新船,屬於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組織從境外購買或者訂造的船舶,屬於境外離岸交船的;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組織以光船條件租賃的境外登記的船舶;
1.4需要辦理臨時國籍登記的境內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權或者簽訂了生效的光船租賃契約;
3、船舶國籍的登記人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賃形式經營境外登記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備相應的適航技術條件,並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雙重國籍或者兩個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經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船名。

申請辦法

申請材料:
(一)船舶國籍證書核發(申請人為船舶所有人)
1、船舶國籍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2、經核准的船舶名稱申請書(必要時);
3、船舶所有權證書及其影印件(與船舶所有權登記同時申請的可免);
4、船舶經營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書及其影印件;
5、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委託他人辦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術證書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船舶國籍登記證明書或者將於重新登記時立即註銷原國籍的證明書(適用於原已登記過的船舶);
8、委託經營的有關協定(適用於委託經營船舶)。
與所有權登記申請同時辦理時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二)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籤發許可(申請人為船舶所有人、外國籍船舶光船租賃承租人)
1、經核准的船舶名稱申請書(新造船舶);
2、船舶國籍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權取得證明檔案或建造契約(適用於新建船舶試航);或建造契約和交接檔案(適用於異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檔案及其影印件;
5、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委託他人辦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術證書及其影印件;
7、船舶經營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書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試航除外);
8、原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船舶國籍登記證明書或者將於重新登記時立即註銷原國籍的證明書(適用於原已登記過的船舶);
9、與光船租賃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海關完稅單(適用於光租外國籍船舶)。
申請書受理期限
無期限限制
申請書遞交方式
辦公現場遞交或信函遞交
行政許可的程式
申請受理-資質評估-審核-審批-發證
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時限
7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的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船舶國籍證書核發
國籍證書工本費: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籤發許可
1、1000淨噸以下船舶200元,1000淨噸及以上船舶400元;
2、國籍證書費工本費: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申請人及公眾對審批結果的意見反映方式
信函、電子郵件、電話、其他
船舶國籍的功能

船舶國籍在國內法上的功用

第一,船籍國依法對該船舶及其所有人的合法權利進行保護。當船舶具有某一國的國籍時,首先能在該國領海及內海享有完全的航行權。第二,船舶可以依據國籍享受船籍國提供的各種優惠。第三,船舶的國籍是船籍國對該船舶進行監督管理以及保障其海上安全的依據。

船舶國籍在國際法上的功用

第一,確定船舶的國際法權利與義務的依據。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還規定懸掛國旗的船舶必須與船舶國有真正聯繫,船旗國應對懸掛其國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的管轄和
控制權。第二,決定某些法律關係的準據法。船舶國籍是解決有關船舶及航運的海事糾紛、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船舶抵押權的效力、船舶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海上欺詐等問題的重要連結點。

船舶國籍的衝突與法律適用

船舶國籍的積極衝突及解決辦法

船舶國籍的積極衝突,是指船舶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絕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學說都要求禁止船舶的多重國籍,現行國際法盡力禁止船舶具有多重國籍。不過,在實踐中,難免出現船舶國籍的積極衝突。
船舶國籍發生積極衝突時,其法律適用的方法有以下幾種主張:(1)船舶所有人意思說。主張船舶的國籍並不是都與公益有關,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但其缺陷很明顯:船舶國籍可依所有人的意思而任意變更;當積極衝突發生在內外國之間時,內國公益會被忽視。(2)船旗國法說。主張從客觀的價值考察,以現時正在懸掛的國旗所表示的國家的法律為船旗國法。該主張可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但有循環論之缺陷,容易混淆船舶國籍與船旗,且與船舶所有人意思說本質上相似。(3)自然人國籍類推說。主張類推適用自然人國籍衝突的解決方法,即內外國船舶國籍衝突時,內國船舶國籍優先;外國船舶國籍衝突時,依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該主張較有針對性和合理性。

船舶國籍的消極衝突及其解決辦法

船舶國籍的消極衝突是指一艘船舶不具有任何國家的國籍,又稱無國籍(Statelessness)現象。船舶國籍的消極衝突或無國籍情形主要有三類:一是船舶已建造完工,尚未依某一國的內國法取得國籍;二是船舶取得的國籍無效或被撤銷;三是船舶依授籍國國內法喪失國籍且又未重新取得國籍。
船舶國籍發生消極衝突時,其法律適用的方法有以下幾種主張:(1)自然人國籍類推說。主張像解決自然人國籍的消極衝突那樣,適用船籍港所在地法。該主張有一定的合理性。(2)分級適用說。主張首先依船籍港所在地法;船籍港不明時,適用船舶所在地法;船舶在公海時,適用法院地法。這種做法比較客觀公正,符合最密切聯繫原則的要求。(3)區分說。主張因船舶所有人之國籍消極衝突導致船舶無國籍者,連帶適用自然人國籍衝突的解決方法;對於其他消極衝突,各國應儘量避免;船舶未取得新國籍前,不允許喪失舊國籍。該主張有一定的針對性,但有例外,如船舶沒有領取船舶國籍證書,應獨立適用將領取證書國的國內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