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損傷指因人為操作或外部因素導致系統安全性或物理完整性缺陷,需通過修復恢復適航狀態。根據《運輸機場外來物損傷航空器事件確認和報告規則》,損傷事件需通過現場確認流程並留存物證,符合條件的情形必須通過信息系統上報。損傷形式包括裂紋、斷裂、雷擊等11類物理缺陷及系統失效等功能性問題,2020年實施的判定標準中明確排除劃痕類微小損傷及漸變式損傷。中國民航局將航空器損傷列為安全信息強制報告事項,損傷程度達到事故徵候標準的需按《事件樣例》時限要求上報。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日
- 定義來源:《事件樣例》AC-396-08R3
- 排除情形:8類不確認情形
- 損傷形式:11類物理缺陷
- 上報系統:民航安全信息系統
定義界定
分類標準
外來物損傷
- 機場外來物撞擊:跑道異物造成的機身或發動機損傷,需留存撞擊殘留物作為鑑定依據
- 鳥類碰撞:達到穿透蒙皮或影響系統功能的撞擊損傷,需記錄碰撞位置與殘留生物組織
- 雷擊損傷:電流灼傷超過直徑10厘米或造成結構層分離的損傷
人為操作損傷
- 貨物裝載不當:重心偏移超過許可範圍導致的結構性損傷
- 起降操作失誤:超過最大著陸重量造成起落架結構變形
- 維修作業損傷:工具劃傷超過蒙皮允許修理深度的機械損傷
確認規則
- 機場管理機構需與航空器維修單位簽訂協定,明確2小時內完成現場確認的協作機制
- 留存《機場外來物損傷航空器信息確認表》及包含比例尺的損傷部位照片
- 排除機頭上半部非典型損傷、劃痕深度小於0.5毫米等8類情形
事故徵候判定
- 飛行中部件脫落造成二次損傷
- 輪胎爆破導致輪艙結構受損面積超過20平方厘米構成事故徵候
- 危險品泄漏引發機體腐蝕面積大於15×15厘米
- 超過最大使用過載值造成的蒙皮永久變形
報告流程
- 事發單位在24小時內通過民航安全信息系統提交初始報告
- 包含損傷照片、技術鑑定報告及修複方案說明的完整資料需通過信息系統上報事件信息,並強調不得隱瞞、謊報或遲報
- 通用航空器損傷修復費用超過新機價值10%的必須單獨標註
修復標準
- 結構損傷:使用超過原厚度10%的複合材料修補需重新進行強度計算
- 系統損傷:航電系統故障修復後需通過持續運行測試
- 發動機損傷:葉片損傷深度超過前緣半徑50%的須更換整套葉片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