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受損是航空安全領域專業術語,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業標準,定義為航空器損傷程度低於適航放行標準的情況。其判定需考慮特定例外情形:僅輪胎損壞或通過臨時修理(如打磨、黏貼金屬膠帶等)可恢復適航的情況不視為受損;教學用小型航空器修復費用超過新機價值10%即觸發受損認定。該術語被廣泛套用於運輸航空、通用航空及地面事故徵候的判定標準體系中,涵蓋飛行顛簸、外來物撞擊、設備滑落等31類事故場景。
基本介紹
- 定義來源:民航局MH/T 2001行業標準
- 適用標準:最大審定起飛重量5700kg以下且修復費用超過同類新機價值10%
- 判定情形:部件缺失/蒙皮揭起等21項
- 例外情況:輪胎扎傷/臨時修理恢復
- 修復費用閾值:≥新機價值10%
- 時效標準:2023年行業標準更新
定義與標準
- 結構損傷:導致飛行性能參數超出適航檔案允許範圍(如蒙皮撕裂超過30cm等)
- 經濟性損傷:教學用航空器修復費用突破同類新機市場價值10%的經濟閾值
事故徵候分類
- 運輸航空類:包含超過最大著陸重量著陸(4.26條款)、部件脫落(4.17條款)、外來物撞擊(4.19條款)等17種情形
- 通用航空類:跑道外接地(5.2條款)、吊掛物釋放損傷(5.27條款)等情形
- 地面操作類:加油設備起火(6.4條款)、貨物裝卸損壞(6.9條款)等情形
判定情形與案例
- 飛行中遭雷擊/鳥擊導致蒙皮穿透深度超過3mm
- 餐車滑出撞毀艙門作動機構,影響氣密性
- 航空器與廊橋刮碰造成機身凹陷面積超過0.5m屬於航空器受損情形
- 未除冰起飛導致操縱面結冰卡阻
- 僅主/前起落架輪胎刺穿(不含輪轂損傷)且通過臨時修理(如打磨、貼上金屬膠帶等)即可恢復適航的情況
- 臨時修理後符合最低設備清單要求
修復費用標準
- 損傷修復費用達新機市場報價10%(含)即視為受損
- 該標準不適用於運輸類航空器及公務機
其他相關規定
- 危險品泄漏導致機身腐蝕需判定受損
- 雷達管制間隔危險指數≥7時,觸發航空器受損預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