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索賠

貨物索賠是託運人、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對承運人在貨物運輸組織的全過程所造成的貨物毀滅、破損、遺失、變質、污染。延誤、內容短缺等,向承運人提出賠償。[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空貨物索賠
  • 索賠方:託運人、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 索賠前提:貨物毀滅、破損、遺失、變質
  • 依據:《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
依據,索賠人,地點和時限,所需檔案,賠償規定,案例分析,

依據

航空貨運索賠在航空貨物運輸過程中,主要是兩種運輸範圍的問題:國際運輸和國內運輸。在航空國際貨運中,索賠的主要法律依據是華沙體制中的《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在國內貨物運輸中,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

索賠人

有權提出索賠的人主要有以下幾種。
(1)貨運單上列明的託運人或收貨人。託運人、收貨人是指主運單上填寫的託運人或收貨人。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賠的應是主運單上填寫的託運人或收貨人。客戶或分運單上的託運人、收貨人或其他代理應向主運單上填寫的託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索賠。
(2)持有貨運單上託運人或收貨人簽署的權益轉讓書的人員如下。
①承保貨物的保險公司;
②索賠人委託的律師;
③有關的其他單位;
④集運貨物的主託運人和主收貨人。
如果收貨人在到達站已將貨物提取,則託運人將無權索賠,如託運人要求索賠的話,應該有收貨人出具的權益轉讓書。

地點和時限

(一)索賠的地點
託運人、收貨人或其代理在貨物的始發站、目的站或損失事故發生的中間站,可以書面的形式向承運人(第一承運人或最後承運人或當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
(二)索賠的時限
(1)貨物損壞(包括短缺)屬於明顯可見的賠償要求,應從發現時起立即提出並最遲延至收到貨物之日起14天內提出。
(2)貨物運輸延誤的賠償要求,在貨物由收貨人支配之日起21天內提出。
(3)貨物毀滅或遺失要求,應自填並貨運單的之日起120天之內提出。
任何異議均按上述規定期限向承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除承運人有欺詐行為外,有權提取貨物的人如果在規定時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將喪失對承運人訴訟的權利。
(4)對於提出索賠的貨物,貨運單的法律有效期為2年。

所需檔案

(1)正式索賠函2份(收貨人/發貨人向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向航空公司);
(2)貨運單正本或副本;
(3)貨物商業發票、裝箱清單和其他必要資料;
(4)貨物艙單(航空公司複印);
(5)貨物運輸事故記錄(貨物損失的詳細情況和索賠金額);
(6)商檢證明(貨物損害後由商檢等中介機構所做的鑑定報告);
(7)運輸事故記錄;
(8)來往電傳。

賠償規定

1.由於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貨物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應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1)貨物沒有辦理聲明價值的,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但賠償最高限額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2)已向承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貨物,按聲明的價值賠償。
2.超過貨物運輸契約約定期限運達的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契約的約定進行賠償。
3.託運人或收貨人發現貨物有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或延誤到達情況,收貨人應當場向承運人提出,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填寫運輸事故記錄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如有索賠要求,收貨人或託運人應當於簽發事故記錄的次日起,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時應當填寫貨物索賠單,並隨附貨運單、運輸事故記錄和能證明貨物內容、價格的憑證或其他有效證明。
4.超過法定索賠期限收貨人或託運人未提出賠償要求,則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5.索賠要求一般在到達站處理。承運人對託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當在兩個月內處理答覆。
6.不屬於受理索賠的承運人接到索賠要求時,應當及時將索賠要求轉交有關的承運人,並通知索賠人。

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票從北京運往倫敦的機器配件,在巴黎中轉,貨運單號666—33783442,4件,每件25公斤,當在巴黎中轉時,由於臨時出現問題,發貨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運輸,且返回北京。
問:發貨人的請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許可?為什麼?
返回的機器配件的運費由誰來支付?
案例分析:
根據《華沙公約》中“託運人在履行運輸契約所規定的一切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始發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將貨物退回,或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在目的地或運輸途中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或要求將貨物退回始發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這種權利而使承運人或其他託運人遭受損失,並應償付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所以發貨人的請求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許可。返回的機器配件的運費由託運人來支付。
案例二
一票從上海運往泰國的整套流水線機器,貨運單號777—89783442,由於機器比較龐大,用了6個箱子,每件重量60公斤,整套機器的價值USD6000,無申明價值,在終點站接貨時,發現1個箱子開裂,經檢驗,這個箱子的機器已完全受損,其他5個箱子完好。
問:航空公司應如何賠償?
案例分析:
此批貨物屬於國際運輸,根據《華沙公約》第22條第(2)款(B):“如交運的行李或貨物的一部分或者貨物中任何物件發生遺失、損壞或者延誤,以致影響同一份貨運單所列的另一包裝件或者其他包裝件的價值時,在確定責任限額時,另一包裝件的總重量也應當考慮在內。”
因此,6個箱子的貨物都受到影響,無法使用,必須按照整票貨物來賠。
總重:6×60=360公斤,按照每公斤20美元,USD20×360=USD7200
由於USD7200大於實際價值,因此航空公司應賠償USD6000
案例三
一票航空運輸的貨物,從新加坡經北京中轉到天津,運輸的是機器設備,貨運單號555—89783442(Airport ofd 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貨物重178公斤,計費重量共206公斤,從新加坡運往北京採用的是飛機運輸,再從北京轉運天津時,使用卡車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發生車禍,設備全部損壞。
問:航空公司是否應賠償?理由何在?如果賠償,應賠償多少?
案例分析:此批貨物屬於國際運輸,根據《華沙公約》第18條第(1)款“對於交運的行李或貨物因毀滅、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如果造成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承運人應負責任。”航空運輸,包括行李或貨物在承運人保管的期間,不論在航空站內、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點。此票貨物的損害雖然是在公路上發生的,但是在承運人的保管期間。因此,航空公司應該賠償。
航空公司應賠償USD20×178=USD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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