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試行)

為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預警信息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制定《舟山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試行)》。該《辦法》於2005年8月22日以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辦法》共11條,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舟山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試行)
  • 發布單位:舟山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5年8月22日
  • 生效日期:2005年9月1日
政府令,發布規定,

政府令

第21號
《舟山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郭劍彪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發布規定

舟山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預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築“平安舟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全市行政區域及全市管轄的海域內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由縣級及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為有效防禦和減輕突發氣象災害而向社會公眾發布的警報信息圖示。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信號名稱、信號分級與圖示和信號含義三部分構成(見附表)。
舟山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分為颱風、暴雨、高溫、寒潮、大霧、雷雨大風、大風、冰雹、雪災、道路結冰共十類。根據不同災種特徵和預警能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按四級(Ⅳ、Ⅲ、Ⅱ、Ⅰ級)標準確定,按照災害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同時以中英文標識,分別代表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
當同時出現或預報可能出現多類氣象災害時,可按照相對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種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四條 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及全市管轄的海域內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管理工作;制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製作、發布流程,確保製作、發布規範、有序。
全市實行預警信號統一發布制度。全市的預警信號由舟山市氣象台發布;縣(區)氣象台站需要發布本預報服務責任區預警信號的,應當在舟山市氣象台的指導下發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五條 各級氣象台站應當及時、準確地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變更預警信號。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或變更情況應及時通報當地政府的防禦氣象災害領導決策部門。
同一發布單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有多種分級時,應選取最高等級進行發布。
第六條 各級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公共新聞媒體必須配合當地氣象台站,及時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公共新聞媒體在收到當地氣象台站發布或更新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信息後,必須在15分鐘內播發該預警的統一信號名稱和圖示。其他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的,應當使用舟山市氣象台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信息。
各級通訊管理部門應當確保預警信號信息傳遞渠道暢通。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具體刊播辦法,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當地新聞媒體、廣電、信息產業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七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圖示形式發布的,要保證圖示刊播位置相對固定,圖案清晰。預警信號以文字或音頻形式發布的,要明確指出預警信號類型、等級。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和本部門情況,制訂防禦颱風、暴雨、雪災等氣象災害的具體措施,積極防禦,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第九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編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防禦措施的宣傳手冊;各種傳播媒體應廣泛開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
第十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系統的基礎設施建設, 並逐步在城區、港口、主要人群集散地等顯著位置建立預警信號(信息)顯示屏,不斷提高本地的預警水平、播發質量和防禦能力。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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