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

自訴

指的是1、自己訴說。2、法律名詞。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監護人,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訴
  • 拼音:zì sù
  • 基本解釋:自己訴說
  • 近義詞:自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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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

詞語信息

【詞目】自訴
【拼音】zì sù
【基本解釋】
1、[tell oneself;recount oneself]:自己訴說
2、[sue in person]:自己提起訴訟原告自訴
3、[private prosecution]:被害人自己的起訴(區別於“公訴”)

詳細解釋

亦作“自愬”。
1、自己訴說。
後漢書·獨行傳·王忳》:“妾不得白日自訴,每夜陳寃,客輒眠不見應,不勝感恚,故殺之。”《新五代史·唐莊宗紀上》:“克用上表自訴,其辭慢侮,天子為之引咎,優詔答之。”《東周列國志》第七回:“原來公孫閼潁考叔附魂索命,自訴於鄭伯之前。到此方知射考叔者,即閼也。”《續資治通鑑·宋太宗太平興國六年》:“﹝趙普﹞密奏:‘臣開國舊臣,為權幸所沮。’因備言昭憲顧命及先朝自愬之事。”《清史稿·廣略貝勒褚英傳》:“褚英意不自得,焚表告天自訴,乃坐咀呪,幽禁。”
2、法律名詞。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監護人,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

自訴介紹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訴訟。公訴的對稱。這類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的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告訴才處理”指侮辱罪誹謗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指輕傷害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絕撫養罪等。 “公訴轉自訴案件”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在中國,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自訴。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自訴的,其近親屬也可代為自訴。自訴有提交訴狀和口頭自訴兩種方式。口頭自訴的,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訴,人民法院也可進行調解,被告人還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自訴案件審判員一人審理,人民檢察院一般不出席審判。

自訴的方式

自訴可以採取書面或者口頭兩種形式。書面自訴應提交訴狀,並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交訴狀副本。口頭自訴的,人民法院應製作筆錄,經自訴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不管是書面自訴還是口頭自訴,其內容均應包括:自訴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和其他身份事項;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能夠證明犯罪的證據和證據來源;提出的訴訟請求等。

處理方式

自訴一經提出,人民法院就應當進行審查,根據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作不同的處理:
1、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於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3、對於超出了自訴案件的範圍,應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西方多數國家實行公訴而沒有自訴,如日本、美國、法國等。德、俄等國除公訴外,對極少數案件實行自訴。英國在法律上依照歷史傳統實行私訴,即任何公民、企業、機關、團體、警察機關,對一切刑事案件都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實際上,絕大多數刑事案件被害人無力自行調查,向法院起訴 ,而是由警察機關偵查後,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公訴。1986年英國頒布新法律,設立各級檢察官辦事處,代替警察機關擔負公訴職權,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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