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行為

自衛行為,是指由高度缺乏的需要或長期未獲滿足的需要引起的挫折、衝突及緊張之類的應激行為反應。有四種形式:(1)攻擊,為身體或語言行為,可針對人、物體或組織而發;(2)合理化,個體對自己的行為後果加以“合理”解釋,以掩飾自己的真正動機;(3)補償,掩蓋或補償自卑感和不安全感.往往採用另一種方式以獲取需要的滿足;(4)退縮,改變個人行為,以退為進。

自衛中的武力估蘭巴行為的使用,必須首先具有對方的暴力行為,或至少自衛者合理地相信他人的非法暴力行為的存在。非法的整棕暴力行為一般章旬雄包括犯罪行為,如謀殺、奔烏旬頌非預謀性殺人、企圖的謀殺的毆擊、襲擊等,和侵權行為(一乘槳慨般是毆打和恐嚇熱雅員棗),對合法的武力不能使葛付希用暴力進行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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