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存款

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存款是自籌基本建設單位按國家規定存入銀行的自籌資金。這部分存款主要包括各地區、各部門和各企業事業單位用於自籌基本建設的機動財力、各種專項資金和其他自有資金。國家規定這些資金應存人中國建設銀行,開立自籌資金存款戶。1985年以前,國家實行自籌資金 “先存後批 (計畫),先批後用” 的制度,由建設銀行監督拔付。

從1985年開始,要求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必須在上半年存入建設銀行,下半年才能使用,下半年存入的資金要到下一年才能使用。工程結束,即應清理賬戶,多餘資金退回原單位;如屬跨年工程,年終結餘額可結轉次年,繼續使用。自籌資金來源要正當,數額要落實,不能挪用或亂拉其他資金。企業必須在保證正常開支以及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的需要後,確有多餘方可按排自籌基本建設計畫。企業不得以銀行貸款彌補自籌資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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