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心理機制

自決心理機制是犯罪心理學術語。指的是犯罪心理學家謝伊克斯和麥特茲提出的犯罪者的自決法。它使犯罪者內心的道德監督中立化,從而為自己的罪責開脫。共分5種情況:(1)推卸責任的手段。即把自己的犯罪歸咎為其他客觀、外部的原因;(2)否認實際危害的手段,總是借消除實際危害而排除拿性意識中的過失感;(3)以否定被害者的存在而進行狡辯;(4)斥責譴責者的手段,妄指他人的錯處,嫁禍於人;(5)罪行重大時,藉口有比遵紀守法更重要的要求才促使他犯罪的。

凡職務犯罪者都有矇混過關的僥倖心理。不少公職人員犯罪,都是僥倖心理占上風時陷進去的。他們具有自決心理機制突出的“鴕鳥心態”。一方面,他們有固定的經濟收入,生活上有保障,並不願意因貪污賄賂而丟掉公職,希望“魚與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們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較高,往往自認為身份特殊,見多識廣,保護傘厚,且行為隱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贓證匿藏天衣無縫,或相信朋友不會出賣自己,在自信能僥倖過關的情況下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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