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應力矽酸鹽水泥

自應力矽酸鹽水泥

自應力矽酸鹽水泥指以適當比例的矽酸鹽水泥或普通矽酸鹽水泥、高鋁水泥和天然二水石膏磨製而成的膨脹性的水硬性膠凝材料。此標準規定了自應力矽酸鹽水泥的定義、組分材料、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於作製造承接式自應力鋼筋混凝土輸水管、噴灌用自應力鋼絲網水泥管的自應力矽酸鹽水泥的生產和檢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應力矽酸鹽水泥
  • GB 175:  矽酸鹽水泥
  • GB 176: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 GB 201:高鋁水泥
  • 適用範圍:自應力矽酸鹽水泥的生產和檢驗
  • 主題內容:定義、組分材料、試驗方法等
  • 技術要求:水泥比表面積大於340m2/kg。
  • 包裝: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引用標準,術語、代號,原材料,技術要求,試驗方法,驗收規則,包裝與標誌,運輸與保管,附加說明,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自應力矽酸鹽水泥的定義、組分材料、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於作製造承接式自應力鋼筋混凝土輸水管、噴灌用自應力鋼絲網水泥管的自應力矽酸鹽水泥的生產和檢驗

引用標準

GB 176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GB 201 高鋁水泥
GB 205 高鋁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GB 1346 水泥標準笛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
GB 8074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勃氏法)
GB 9774 水泥包裝用袋
GB 12573 水泥取樣方法
JC/T 453 自應力水泥物理檢驗方法

術語、代號

3.1 自應力矽酸鹽水泥
以適當比例的矽酸鹽水泥或普通矽酸鹽水泥、高鋁水泥和天然二水石膏磨製而成的膨脹性的水硬性膠凝材料。
3.2 自由膨脹率
水泥在無限制狀態下,水化硬化過程中的體積膨脹。
3.3 限制膨脹率
水泥在限制狀態下,水化硬化過程中的體積膨脹。
3.4 自應力值
水泥水化硬化後體積膨脹能使砂漿或混凝土在限制條件下產生可資套用的化學預應力。
本標準規定的自應力值是通過測定水泥砂漿的限制膨脹率計算得到的。
3.5 膨脹穩定期
當自由膨脹試體連續三個齡期中,一齡期的膨脹率與前一齡期的膨脹率相差均在0.05個百分點以內時,則該齡期稱為試體的“穩定期”,以天為計算單位。臨近膨脹穩定期時每隔2天測定一次。
3.6 自應力值能級
自應力矽酸鹽水泥根據28天自應力值的大小分為四個能極,代號為S1、S2、S3、S4。

原材料

4.1 矽酸鹽水泥或普通矽酸鹽水泥不低於425號,其質量應符合GB175的規定。
4.2 高鋁水泥不低於425號,其質量應符合GB201的規定。
4.3 天然二水石膏的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石膏和硬石膏》(待批)中規定的G類和A類,品位等級為三級以上的石膏。三氧化硫含量應不低於37%。

技術要求

5.1 水泥比表面積大於340m2/kg。
5.2 凝結時間:初凝不得早於30min,終凝不得遲於390min。
5.3 28天自由膨脹率不得大於3%。
5.4 每一級極自應力的值應符合下表要求。
───────┬───────┬───────┬──────┬─────
能 級  │  S1  │ S2 │ S3 │ S4
───────┼───────┼───────┼──────┼─────
自應力值,MPa│ 1.0≤S1〈2.0│2.00≤S2〈3.0 │3.0≤S2〈4.0│4.0≤S4〈5
───────┴───────┴───────┴──────┴─────
5.5 膨脹穩定期不得遲於28天。
5.6 抗壓強度
脫模強度為12±3MPa,28天強度不得低於10MPa。

試驗方法

6.1 水泥比表面積
比表面積按GB8074進行檢驗,但水泥試樣不用烘乾處理。
6.2 凝結時間
凝結時間按GB1346規定進行。但初凝開始測定時間不遲於標準規定的初凝時間前10mi。
6.3 自由膨脹率、自應力值、抗壓強度
自由膨脹率、自應力值、抗壓強度按JC/T453規定進行。但蒸汽養護升溫時間為30min,蒸汽養護溫度為85±5℃。
6.4 化學分析
自應力矽酸鹽的化學成分按GB205規定進行,但SO3含量測定以重量法為準,生產控制時可採用容量法,並定期與重量法核對。
矽酸鹽水泥或普通矽酸鹽水泥的成分按GB176規定進行。

驗收規則

7.1 編號及取樣
以20t為一編號,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若不足20t,每一生產班應取樣檢驗,並且每個水泥配比都應取樣檢驗。
取樣方法按GB12573進行。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亦可以從20個以上不同部俠取等量樣品,總數不少於5kg。
7.2 檢驗及留樣
由每一取樣單位中取得的水泥試樣應充分拌勻,分為兩等份。一份按本標準第6章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另一份密封保管3個月,以備必要時復驗。
7.3 出廠水泥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本標準第5章規定的技術要求。
7.4 廢品與不合格品
7.4.1 廢品 凡初凝時間、自由膨脹率、膨脹穩定期、自應力值小於1MPa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均為廢品。
7.4.2 不合格品 凡比表面積、終凝時間、抗壓強度中的任何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均為不合格品
7.5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內容應包括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及試驗結果。水泥廠應在水泥發出日起8天內寄發除28天試驗結果以外的各項試驗結果。28天結果應在水泥了出日起32天內補報。
7.6 仲裁檢驗
水泥出廠後3個月內,如購貨單位對水泥質量提出疑問需仲裁檢驗時,用水泥廠同一編號水泥的封存樣進行。仲裁檢驗由國家指定的省級以上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

包裝與標誌

8.1 包裝
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水泥每袋淨重50kg,且不得小於標誌重量的98%,隨機抽取20袋,總重量不得少於1000kg。
水泥包裝袋應符合GB9774的規定。其他包裝形式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8.2 包裝標誌
水泥袋上須清楚標明:工廠名稱、品種名稱、代號、自應力值能級、包裝年月日和編號包裝袋兩側要印有水泥名稱和自應力值能級。
散裝時須提交與袋裝標誌相同內容的卡片。

運輸與保管

水泥在運輸與保管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能級的自應力水泥應分別貯存,不得混雜。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萬春、趙順增。
本標準首次發布於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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