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立法

自主性立法是指不是為了實施某些法律或其他行政管理法規而制定,也不是為了補充某項行政管理法規而制定,而是對法律或其他行政管理法規未規定的事項加以規定的行政立法。此類立法依據憲法和組織法關於行政機關立法職能的規定而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主性立法
  • 依據:關於行政機關立法職能的規定
  • 目的:確定管理對象一定的行為規則
  • 定義:對法律未規定的事項加以規定
內容介紹,區別,

內容介紹

這是行政機關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權,確定管理對象一定的行為規則而進行的行政立法活動。它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自己職權範圍內,獨立、自主地進行的立法活動。例如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了國務院的各項職權,國務院就可以在自已的職權範圍內進行自主的立法,不需要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

區別

自主性立法與執行性立法、補充性立法的區別
1、執行性立法的立法根據是特定法律、法規,如沒有具體的法律檔案作為根據,行政機關不能任意進行執行性立法。而補充和自主性立法的立法根據是特定法律、法規的授權,如沒有具體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行政機關不能任意進行補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
2、在立法範圍上,執行性立法不能超越作為立法依據的法律的規定;而補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則不能超越授權法律、法規的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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