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1、宣傳貫徹質量技術監督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有關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2、承辦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工作,推進名牌發展戰略;組織有關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組織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

3、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標準並監督檢查,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

4、負責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 地點:安徽省臨泉縣城關鎮城中南路84號
  • 職能:質量技術監督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 屬性:行政機構
職能職責,工作標準,工作制度,行為準則,執法工作“五公開”,行風建設“十不準”,行為規範,機關效能建設制度,

職能職責

1、宣傳貫徹質量技術監督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有關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2、承辦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工作,推進名牌發展戰略;組織有關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組織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
3、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標準並監督檢查,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
4、負責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
5、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責任;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6、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認證認可工作。管理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和監督抽查等工作;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對質量認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7、負責食品、食品相關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8、負責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發展相關工作,負責全縣質監系統財務預決算、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縣質量技術監督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9、承辦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縣(市)政府交界的其他事項。

工作標準

工作制度

1、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工作時間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準串崗聊天,不準把小孩帶到辦公室。上班時間辦公樓內禁止打撲克、下棋、織毛線等。不準打信息台,不準炒股。
2、愛護公共財物,下班時要注意關閉門窗、水電器開關。
3、股室人員外出在縣內執行公務,應按請銷假制度履行手續。
4、外出執行公務,履行外出公務報批手續,要嚴格遵守組織紀律,不準隨意在外逗留。要有明確目的,了解工作情況要提交調查報告;有發現和解決問題以及外出開會的情況,要及時向分管局長或局長匯報。

行為準則

1、嚴禁在工作日期間飲酒;
2、嚴禁用公款相互宴請;
3、嚴禁開會、辦班發放禮品、紀念品或搞變相公費旅遊;
4、嚴禁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謀利,收受財物;
5、嚴禁到企業和下屬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6、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亂評比和亂拉廣告、贊助;
7、嚴禁在辦案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或為違法者說情;
8、嚴禁粗暴對待管理對象,或對其進行刁難和打擊報復。

執法工作“五公開”

1、公開執法人員身份;
2、公開行政處罰程式;
3、公開行政處罰依據;
4、公開行政處罰的決定;
5、公開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風建設“十不準”

1、不準接受工作對象和下屬單位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安排的宴請、旅遊、高消費娛樂活動。
2、不準向工作對象和下屬單位借用交通工具和貴重辦公用品以及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3、不準通過工作對象為個人和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在執法時購物或在購物時執法。
4、不準包庇、縱容違法行為和向違法嫌疑人通風報信、泄露案情。
5、不準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和程式,隨意處罰、以收代罰和以罰代法,刁難打擊報復行政相對人。
6、不準在工作日中午和執法活動中飲酒以及發生其它不文明執法的行為。
7、不準偽造篡改檢驗、檢定、檢測、檢疫結果和違規使用檢驗疫單證、印章、標識。
8、不準違規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亂收費,增加企業負擔。
9、不準事業單位、技術機構和社團組織以行政機關的名義開展有償諮詢等活動,強迫企業簽訂服務協定,收取不正當費用。
10、不準用公款互相宴請、互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借開會或辦班之機發放禮品、組織公款旅遊和高消費娛樂活動。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在執法工作中,要做到“五公開”,即:公開執法人員身份、公開行政處罰程式、公開行政處罰依據、公開行政處罰的決定、公開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為規範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培養和造就政治合格、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的行政執法隊伍,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1、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為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組織的工作人員,具有從事行政執法必需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有確定的行政執法職責和許可權,持有與行政執法資格相符的行政執法證件,定期參加行政執法崗位培訓,能夠熟練地掌握和運用行政執法知識。
2、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準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理解和執行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維護法令和政令的暢通,維護行政執法的公信力。
3、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於法律,忠於職守,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實事求是,公正執法,尊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4、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模範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自覺遵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自覺維護社會公德,執行公務著裝整潔,儀表端莊,語言文明,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行政執法義務。
5、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守執法程式,進行調查和檢查必須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行政執法身份,說明調查和檢查的事項,依法收集證據,查清事實真相,依法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不服行政處罰的法律救濟途徑,注意聽取和核實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陳述與申辯,規範使用行政執法文書。
6、行政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與行政管理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避免主觀偏見和行政處罰失當。
7、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不徇私情,敢于堅持正確的意見,敢於抵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用各種社會關係進行說情,本人與行政執法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8、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拒絕、推諉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權干預他人行政執法活動,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9、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清正廉潔,不謀私利,不得索取或變相索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財物,不得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饋贈,不得接受與行政執法工作相關的吃請,嚴格約束各種職務外活動,杜絕與社會公德相違背的、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
10、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和其他社會監督;違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應當主動改正錯誤,依法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機關效能建設制度

(一)首問責任制
為切實轉變機關工作作風,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增強服務意識,樹立質監部門良好形象,局決定在全系統實行首問責任制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範圍
全局所有工作人員。
二、內容
到各單位辦理公務或來電諮詢所遇到的第一位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不論對方所辦理或諮詢的事務和問題是否與已有關,首問責任人都必須熱情接待,按有關規定和時限給予辦理或提供相關的服務幫助。
三、辦理要求
1、熱情接待。首問責任人必須熱忱接待每位來訪(來電)者,不準推諉和拒絕。
2、認真辦理。對所有外來辦事、辦文、諮詢等,屬於自己職責範圍內的,應當按規定及時予以辦理;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由首問接待工作人員聯繫或引領到相關業務部門辦理。若相關業務工作人員出差等原因暫時難以找到,或一時難以解決等,則由首問接待工作人員代為受理,負責轉辦、督辦,直到辦結,反饋給對方為止。
辦理過程中,所辦事件所涉及的工作人員都要全力協助,主動幫忙,努力使來訪(來電)人員滿意,樹立並維護部門良好形象。
對因客觀原因、政策規定限制或一時難以辦理的,首問接待人員要做好解釋工作。
3、主動協調。對需要辦理的事項涉及幾個部門的,應當由最先受理的部門負責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部門之間發生矛盾時,也應由最先受理的部門負責請示上報,直到問題得到解決,使外來辦事人員滿意為止。
四、責任追究
局機關及所屬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首問責任制。紀檢監察對本機關首問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適時通報。對因未執行首問責任制而造成不良影響的工作人員,對在落實首問責任制過程中,因沒有認真辦理或協助而影響辦事效率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工作人員,將視情況輕重給予嚴肅處理,直至辭退,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
本規定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限時辦結制度
一、為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方便廣大民眾,自覺接受監督,特制訂本單位限時辦結制度。
二、限時辦結制是指當事人到本局辦事,在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手續齊全的前提下,承辦部門在承諾期限內辦結其所訴求的有關事項的制度。
三、各個項目辦結時限分別為:辦理組織機構代碼3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即到即辦;企業產品標準備案10個工作日;組織機構代碼年審即到即辦;製造計量器具考核30個工作日;強檢計量器具檢定15個工作日;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接報後2個小時內趕赴現場;食品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初審5個工作日、現場核查20個工作日。以上為最長辦理時限,承辦部門應嚴格按照隨到隨辦的原則在最短時間內辦結。
四、限時辦結制的實施落實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股、室、隊、所負責人負責,納入股、室、隊、所量化考核之中;局辦公室、監察室、人教股負責該制度的監督和檢查。
五、凡由於人為因素,未在規定時限內予以辦理的,一經查實,給予當事人待崗學習一月的處理,期間只發生活費。
(三)AB崗工作制
一、AB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內,A崗責任人因各種事由不在崗,B崗責任人應頂崗的工作制度。
二、實行AB崗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實,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辦事效率。
三、各股(室)都要確定AB崗,避免出現無人頂崗現象。
四、A崗責任人因事由不在崗,必須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來不及移交的,B崗責任人要主動頂崗。
五、B崗責任人在頂崗期間應做好本職工作,並享有A崗責任人的職責權利,對A崗的工作負責。
六、因推諉、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誤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在崗責任人的責任。
(四)崗位責任制度
一、各崗位工作人員應亮牌辦公,執法時應亮證執法。
二、各崗位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在規定的辦事期限內完成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若遇特殊情況必須延遲,必須及時向領導匯報。
三、各工作崗位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各就各位,非工作需要不得脫崗、離崗和串崗。
四、行政服務中心“質監視窗”必須保證工作時間內有工作人員在崗,經辦人員因出差或其他原因無法上班的,離崗前要向直接行政領導匯報正在辦理的事項,辦好交接手續,直接行政領導人要及時指定人員代行其職責。
五、各崗位工作人員應嚴格按職責範圍辦事,由下而上逐級審批或由上而下逐級開展工作。
六、領導交辦的事情,承辦人員應及時辦理,不得以各種理由搪塞。
七、本局工作人員遇有親人或親戚申辦有關手續時,應主動報告領導,並主動迴避。
八、崗位職責履行情況由辦公室、監察室、人教股定期考核,作為年終評優評先的主要依據。
(五)政務公開制度
一、為增強行政管理活動透明度,進一步提高機關的工作效能和服務質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監督制約機制,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的聯繫,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按照簡化環節,方便辦事,注重實際,講求實效的原則,經局長辦公會審核,制定《臨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辦事指南》,明確各有關股、室、隊、所職責職能,向社會各界廣泛公開辦事依據、辦事要求、辦事程式、辦事時限、辦事人員責任等所有需要公開的事項。
三、加強對內公開工作,製作政務公開欄,向機關內部幹部職工公開機關內部財務收支,工作人員任免、晉級、交流、獎懲有關情況及本機關工作人員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保證幹部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積極創新政務公開方式,因地制宜,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對經常性的工作定期公開,對階段性的工作逐段公開,對臨時性的工作隨時公開。
五、制定崗位責任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等相關配套制度,確保政務公開落到實處。
六、公開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六)涉企檢查報批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涉企檢查,是指我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職責許可權對企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的檢查性活動。
第二條涉企檢查主要包括計畫性檢查和臨時性檢查。計畫性檢查包括巡查、抽查、專項檢查等;臨時性檢查包括舉報、突發事件、上級交辦檢查等。
第三條我局涉企檢查工作,原則上由局機關業務股、室、所和稽查大隊根據工作需要分別實施或聯合實施。
第四條涉企檢查實行相對集中原則。局各部門應加強對涉企檢查的組織協調,減少對企業的檢查頻次,可以合併的檢查原則上不得重複進行。
第五條涉企檢查實行報批制度。計畫性檢查必須制定檢查計畫並報局批准,同時填寫《臨泉縣質監局涉企檢查通知書》(下稱《通知書》);臨時性檢查直接填寫《通知書》。《通知書》經局領導批准並蓋章後,由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通知書》應包括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單位、檢查人員等內容。
第七條檢查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必須攜帶並向企業出示《通知書》
第八條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其他處理:
1、未經批准,擅自到企業進行檢查的;
2、對企業實施檢查時,未攜帶或出示《通知書》的;
第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條本規定由臨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監督股負責解釋。
(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為進一步最佳化政務環境,不斷提高辦事效率,努力建設廉政、勤政、務實、高效的質量技術監督機關,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辦事人)向質量技術監督機關申請辦理有關事項時,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有接待、辦理責任的工作人員在接待、辦理的過程中,必須一次性告知辦事人依法應當提交的有關檔案、證件以及其所申辦事項應當依法遵循的有關程式。
三、質量技術監督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已掌握的有關事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四、質量技術監督機關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機關各部門的有關職責,熟練掌握與所在職位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項工作技能,完全勝任本職工作。
五、工作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熱情接待辦事人,耐心解答辦事人提出的有關問題,切實了解辦事人的辦事意圖,積極為辦事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六、針對辦事人所申辦的事項,工作人員必須當場依法一次性告知辦事人應當提交的所有有關檔案、證件,或者向辦事人提供書面清單,並且一次性告知辦事人本機關辦理事務時應當依法遵循的有關程式。
七、對於辦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全面地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發現問題的,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指出所有的問題,並逐一告知其解決的辦法。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八)首錯不罰制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樹立質監部門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首錯不罰是指對行政管理對象第一次違法行為不實行財產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行政管理對象首次出現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不實行財產罰:
(一)質量違法行為:
1、產品標識不規範,且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
2、產品質量出現輕微不合格,且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的。
3、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4、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
5、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定期向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提交報告的。
6、不具備麻類、纖維類收購驗收制度、相應的文字標準和實物標準樣品等質量保證基本條件的。
(二)計量違法行為:
1、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正確、清晰地標註淨含量的或者未標註淨含量的。
2、計量短缺現象輕微,且未造成社會危害的。
(三)標準化違法行為:
1、企業未按規定製定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的。
2、企業未按規定要求將產品標準上報備案的。
3、企業的產品未按規定附有標識或與其標識不符的。
4、企業研製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
5、科研、設計、生產中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
(四)特種設備違法行為
1、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附有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說明、監督經驗證明等檔案的,情節輕微的。
2、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30日內未將有關資料移交的。
3、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4、未按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5、未按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檢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6、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7、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8、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清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9、未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
10、未按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11、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的;
12、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13、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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