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律師協會

臨沂市律師協會

臨沂市律師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臨沂律師的自律性行業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臨沂市律師協會章程》,對臨沂執業律師實行行業管理。臨沂市律師協會始成立於1994年,2010年10月召開了第二次臨沂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全部由執業律師組成等的臨沂市律師協會第二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律師協會
  • 成立日期:1993年12月20日
  • 行政區號:371302
  • 郵政編碼:276004
  • 註冊員工人數:4人
  • 註冊資本:5萬元人民幣,
  • 主要經營:研究,交流,服務,信息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臨沂市律師協會宗旨是以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的執業提供服務為宗旨,以管理、教育、監督會員,規範會員執業行為,提高會員的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發展律師事業,促進國家法治建設及社會的文明和進步為目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臨沂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管理,充分發揮本會的行業管理作用,保障律師合法權益,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促進本市律師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相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全市律師的自律組織,依法對全市律師實施行業服務和管理。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帶領全市律師,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職能,為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文明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本會中文名稱:臨沂市律師協會;英文名稱:Linli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LLA 。
本會會址設在山東省臨沂市。
第五條本會代表全市會員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山東省律師協會章程》以及本會章程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六條本會對全市律師行業進行自律管理,接受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指導。
職 責
第七條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行業規範;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自律管理工作;
(四)開展律師業務研討,總結和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五)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
(六)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七)積極宣傳律師工作,樹立行業良好形象;
(八)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九)對優秀的或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表彰;
(十)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及會員間的糾紛;
(十一)對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或建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
(十二)受理會員申訴;
(十三)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機關的關係;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五)山東省律師協會、臨沂市司法局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會 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分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職、公司律師機構為本會團體會員。經山東省司法廳許可執業的專職律師、兼職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為本會個人會員。
持本會頒發的實習證的實習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九條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向本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及其他救濟的權利;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業務培訓、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五)使用本會的信息資源;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或者反映其他情況;
(七)向本會舉報任何有損律師行業形象、聲譽的行為;
(八)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山東省律師協會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監督、指導和管理;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山東省律師協會和本會制定的行業規則;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法律援助活動或其他公益活動;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計畫;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山東省律師協會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對本所律師進行管理;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三)使用本會的信息資源;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山東省律師協會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執行本會決議;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制定、完善內部規章制度;
(五)監督、教育本所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
(六)為本所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本所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八)對本所律師進行考核,加強本所實習人員的管理;
(九)按規定交納團體會費和代收個人會費;
(十)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十一)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山東省律師協會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全市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全市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全市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出現重大事項,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經理事會請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為全市律師代表大會當然代表。其他代表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年齡在45歲以下的代表必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且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本會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代表任期三年,選舉或推舉辦法另行制定。
全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全市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全市律師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選舉、罷免理事;
(六)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七)制定、修改會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八)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涉及我市律師業發展的重大事項;
(九)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山東省律師協會和本會章程規定的必須由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全市律師代表大會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7日前,應當由常務理事會召開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應當決定全市律師代表大會或臨時會議主席團人選,醞釀提案及決定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七條全市律師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
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採用投票方式、舉手表決方式或其他方式。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通過;其他事項的表決,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半數以上代表同意通過。
代表的表決權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理事會、會長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是全市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全市律師代表大會負責。本會理事從全市律師代表大會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年齡在57周歲以下的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本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議,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九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及臨時會議,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四)選舉本市參加山東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和推薦理事候選人;
(五)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七)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審議批准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
(八)批准設立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並定期聽取其工作報告;
(九)監督、審查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工作;
(十)其他不需經全市律師代表大會直接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全市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領導常務理事會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四)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代替會長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副會長和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主持本會工作。
常務理事會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通過副秘書長人選;
(二)批准秘書處機構設定方案;
(三)批准設立臨時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執行機構工作部門及其他臨時工作組;
(四)討論決定年度工作報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要點;
(五)其他經理事會授權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一般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經會長、三名以上常務理事或秘書長提議,可以舉行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副會長每年度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提交書面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報臨沂市司法局和山東省律師協會備案。
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秘書處,負責實施全市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適情可設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列席全市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市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機構設定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
(五)向常務理事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六)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七)完成全市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協調與司法行政等機關的關係。
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根據行業管理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專門委員會是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理事會應當設立律師行業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律師權益保障委員會、業務指導及教育培訓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獎勵與懲戒委員會、申訴複查委員會。
理事會可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規則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由常務理事會選舉。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範。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顧問。
第三十一條專門、專業委員會每年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常務理事會批准,每年應提交工作報告由理事會審議。
獎勵與懲戒
第三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給予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全省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開拓律師業務領域,成績顯著的;
(六)被黨委、政府部門及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表彰的;
(七)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會員懲戒的相關規定及山東省執行細則,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處分。
經 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其他合法收入。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納會費。
各縣(區)司法局代本會收取會費,並於本年度考核結束時,將會費上繳本會。市直會員在年度考核前直接向本會繳納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制定會費預、決算方案,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
第三十六條 會費收繳、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全市律師代表大會制定。理事會可在全市律師代表大會確定的範圍內,根據情況作出適當調整。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修改本章程:
(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時;
(二)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山東省律師協會章程》相牴觸時;
(三)全市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時。
第三十八條全市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出席會議的代表、理事、常務理事應過半數。召開人數不足,會議不得通過決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代表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本會應罷免其代表資格。
代表資格罷免後,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報臨沂市司法局、山東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全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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