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居民辦理港澳通行證指南

臨汾居民辦理港澳通行證需在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處辦理。

基本介紹

  • 行政事項: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類簽注
  • 辦理內容: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
辦理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收費標準,辦理期限,辦理單位,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參加有出境旅遊經營權的旅行社組織的赴香港或澳門地區旅遊。
2、申請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公民因在港澳地區違法違規被遣返回內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期限限制其再出境。

申請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只需提交戶口簿及複印件;未滿十六周歲或已滿六十周歲的居民,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並提交委託書和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及複印件;
(四)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及複印件;赴澳門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提交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或批准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五)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辦理程式

公民往來港澳通行證件及團隊旅遊類簽注,應當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並提交以上真實有效的材料。
現役軍人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後,由本人向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收費標準

往來港澳通行證100元/本,一地一次簽注20元,一地二次簽注40元。

辦理期限

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簽發,申請人已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再次探親類簽注的,在十個工作日內簽發。通過自助受理機辦理再次港澳地區團隊旅遊的,在四個工作日內簽發。

辦理單位

本人戶籍所在地、現役軍人本人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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