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導遊證

臨時導遊證

臨時導遊證是指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然未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但是因旅行社需要聘請其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的導遊證。[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時導遊證
  • 期限:臨時
  • 對象:導遊
  • 性質:證件
申領條件,主要區別,法律法規,

申領條件

(1)申請領取臨時導遊證的條件
①必須是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特定語種語言,主要是指英、法、日語以外的語種。②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的人員。這一條的條件是旅行社“需要”“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的人員。實踐中,國際旅行社經常接待來自小語種國家的外國旅遊者,旅行社所在地又缺少這一語種的導遊人員,為解燃眉之急,需要聘請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為此,《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在規定領取導遊證的條件和程式的同時,還做了例外性規定。其核心內容就是申請領取臨時導遊證人員可以是未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2)申請領取臨時導遊證的程式
臨時導遊證,由旅行社根據需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審核頒發。

主要區別

正式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的審查和頒發主體均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的樣式規格,均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即國家旅遊局規定。其製作可以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統一製作,也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規定的樣式、規格製作並頒發。正式導遊證與臨時導遊證的主要區別如下:
(1)是否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正式導遊證持有者是經過導遊人員資格考試併合格,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者。臨時導遊證持有者是沒有經過導遊人員資格考試,沒有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者。
(2)有無語種、語言能力限制。正式導遊證持有者無語種、語言能力的限制。正式導遊證的持有者可以是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也可以是不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而臨時導遊證持有者則必須是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否則便不具備領取臨時導遊證的條件。
(3)領取導遊證的程式不同。申請領取正式導遊證是由申請領取者個人向旅遊行政部門領取;而臨時導遊證則是由旅行社根據需要向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
(4)有效期限不同。《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導遊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臨時導遊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即可以是數天、1個月或者2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此外,正式導遊證有效期限屆滿後可以申請辦理換髮導遊證;而臨時導遊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得展期,如確需繼續聘請,則必須由旅行社重新向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

法律法規

2017年10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通過取消了臨時導遊證的行政許可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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