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再保險

臨時再保險,是指再保險的一種方式。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無再保險契約關係,原保險人對特定保險業務有再保險需要時,臨時與再保險人談判要求再保險,再保險條件由雙方約定。通常臨時再保險用於所開不穩定的業務,或契約再保險中未規定的業務及超出契約限額的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時再保險
  • 別稱:任意再保險
  • 又稱為:就地再保險、臨分業務
  • 類型:保險業務
簡介,適用範圍,特點,

簡介

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簽約後在短期內(一般為一個月或四十天)就需給付保費。這類業務一般不扣準備金,也不計算純益手續費。這種再保險業務,通常用於保險公司的承保金額超過其自留額契約再保險金額的總和時,才有必要。其分保的金額,通常為其超過部分的全數。臨分業務所付保費的數額一般要較契約分保高,這是因為雙方沒有預先訂立契約的原因。臨時分保的保險條件、承擔的責任及費率等,分保公司需逐筆詳細地通知再保公司。再保公司對保險條件可以提出異議,並對最終的臨時分業務可以表示接受與否或接受的數額(或一定的百分比)。這種分保方式,再保公司對業務的質量可以進行選擇,分保條件也要臨時磋商。因此,在安排這種業務時,事先要有充裕時間,以免保險責任已經開始而分保尚未洽妥,一旦發生損失,分保公司就要蒙受經濟損失。臨時分保是對固定分保的一種補充,往往由於業務數量較少,對保險的時效和限額事先難於掌握,單獨安排契約也不經濟,才不得不採用臨時分保形式。

適用範圍

1、用於超過分保契約限額的業務。
2、用於新開辦的或不穩定的業務。
3、用於契約規定的除外業務或不願列入契約的業務
運用臨時分包防爆進行再保險安排可以採用比例分保方式和非比例分保方式

特點

自由選擇度大
第一,自由選擇度大。臨時再保險關係中的雙方對每筆再保險業務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分出公司對於業務是否要安排再保險,分出金額多少,選擇的險別和費率條件都可以根據自身所承受的危險責任累積程度以及自留額的多少來決定,同樣分入公司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調整再保險的條件,也完全可以視業務的性質,本身可承擔的能力以及已接受業務的責任累積,自主決定靈活洽商,無任何強制約束。
適應性強
第二,適應性較強。臨時再保險以一張保險單或一個危險單位為基礎逐筆協定,業務條件清楚,適應性強。它不僅對於高風險的業務,諸如石油勘探責任險、航空險、地震、洪水以及戰爭險都是適用的,而且為超過契約限額以及契約除外的業務安排也提供了分散風險的渠道,另外對於新開辦的,數量少、業務不穩定或規律性較難掌握的業務也創造了責任分擔的條件。採用臨時再保險形式分保時,既可按比例責任分保,也可按非比例方式分配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的責任,具體有成數臨時再保險、溢額臨時再保險和超額賠款臨時再保險,可見其適應性較強。
審查繁瑣
第三,逐筆審查,手續繁瑣。儘管臨時再保險可以通過電話、電報、電傳或信件方式協定再保險條件以及相互承擔的責任,但分出公司一方往往需要等到分入公司作出肯定答覆後,方才可以確定自身最終擔負的危險責任。分入公司即再保險人也需仔細審核後,才能決定接受多大百分比或多大金額的分保業務。至於契約條件的更改,也需徵得再保險人的同意,只有在再保險人正式復證後,契約才成立。有時再保險分出公司往往要聯繫數家再保險分入公司,將業務安排妥當後,才能承保原保險業務,這往往會使其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至今臨時再保險形式仍在世界保險市場上得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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