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耗監控系統

能耗監控系統

能耗監控系統是為耗電量、耗水量、耗氣量(天然氣量或者煤氣量)、集中供熱耗熱量、集中供冷耗冷量與其他能源套用量的控制與測量提供解決方案的能耗監控系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能耗監控系統
  • 範圍:耗電量、耗水量、耗氣量
  • 目的:提供解決方案
  • 組網方式:光纖環網方式、乙太網方式
能耗監控,符合標準,計量裝置,主要功能,

能耗監控

闡述能耗監控系統的功能及套用。
能耗監控系統能耗監控系統
該系統的組網方式主要由光纖環網方式、乙太網方式、GPRS/GSM無線方式三部分組成,見下圖。

符合標準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科[2008]114號文(2008-06-24)《關於印發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系統建設相關技術導則的通知》實施,具體實施內容參見[2008]114號文附屬檔案,附屬檔案名稱如下:
附屬檔案1:《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系統分項能耗數據採集技術導則》;
附屬檔案2:《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系統分項能耗數據傳輸技術導則 》;
附屬檔案3:《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系統樓宇分項計量設計安裝技術導則》;
附屬檔案4:《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系統數據中心建設與維護技術導則》;
附屬檔案5:《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監測系統建設、驗收與運行管理規範 》。
建質〔2006〕277號文《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節能專篇 電氣分冊》提出電氣迴路要加裝電能計量裝置。
江蘇、上海分別推出蘇建科〔2007〕217號文《江蘇省公共建築用能計量設計規定》和滬建交〔2008〕828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民用建築設備專業節能設計技術管理的通知》。
進一步明確提出對主要用電設施分項計量,對辦公樓、商場、宿舍等應計量到經濟核算單元;對醫療病房、賓館客房、學校教室應按樓層或功能分區計量等等,並納入審圖和竣工驗收標準之中。
滬建交〔2008〕828號文提出從2009年1月1日起,建築面積大於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市(區)兩級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申請國家和本市的建築節能示範項目,應當設定能耗監測系統。

計量裝置

國家規定電能計量應當合理設定分項計量迴路。其分項計量系統應當採用電子式、精度等級為1.0級及以上(0.2、0.5、1.0級)的有功電能表。採用的普通電能表,應當由測量單元和數據處理單元等組成,並能顯示、儲存和輸出數據,具有標準通訊接口

主要功能

全電量測量(U、I、P、Q、PF、F、S)
最大需量(I,P),四象限電能計量、復費率電能累計
THDu、THDi、2—31次諧波分量
電壓波峰係數、電話波形因子、電流K係數、電壓電流不平衡度
電網電壓電流正、負、零序分量測量
4DI+3DO
RS485接口、Modbus、DL/T645
套用於高壓重要迴路低壓進線櫃。
建築工程能耗監測系統能耗“應合理設定分項計量迴路,以下迴路應設定分項計量表計”
變壓器低壓側出線迴路;
單獨計量的外供電迴路;
特殊區供電迴路;
制冷機組主供電迴路;
單獨供電的冷熱源系統附泵迴路;
集中供電的分體空調迴路;
照明插座主迴路;
電梯迴路;
其他應單獨計量的用電迴路。
ACR220EFL/ACR120EFL電力儀表
上述迴路可選用ACR220EFL和ACR120EFL電力儀表。
主要功能
全電量測量(U、I、P、Q、PF、F、S)
四象限電能計量、復費率電能累計、最大需量統計
4DI+2DO
RS485接口、Modbus 、DL/T645
套用於低壓聯絡櫃、出線櫃、動力櫃。
數據處理方法
建築總能耗為建築各分類能耗(除水耗量外)所折算的標準煤量之和。
總用電量=∑各變壓器總表直接計量值
分類能耗量=∑各分類能耗計量表的直接計量值
分項用電量=∑各分項用電計量表的直接計量值
單位建築面積用電量=總用電量/總建築面積
單位空調面積用電量=總用電量/總空調面積
能耗數據展示
數據中心接收並存儲其管理區域內監測建築和數據中轉站上傳的數據,並對其管理區域內的能耗數據進行處理、分析、展示和發布。
數據中心分為部級數據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數據中心和市級數據中心。
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數據中心應將各種分類能耗匯總數據逐級上傳。
部級數據中心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數據中心上報的能耗數據進行分類匯總後形成國家級的分類能耗匯總數據,並發布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能耗數據統計報表以及各種分類能耗匯總表。
監測建築數據展示應包括:
建築的基本信息,能耗監測情況,能耗分類分項情況;
各監測支路的逐時原始讀數列表;
各監測支路的逐時、逐日、逐月、逐年能耗值(列表和圖);
各類相關能耗指標圖、表;
單個建築相關能耗指標與同類參考建築(如標桿值、平均值等)的比較(列表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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