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是財政部頒發的財金[2007]66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Temporary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surance premium subsidies for sows
財政部通知,辦法全文,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金[2007]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批示精神,從2007年開始,國家支持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能繁母豬重大病害、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保險制度。我部將根據地區間財力差異,對能繁母豬保險業務給予適當保費補貼。為做好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的各項工作,提高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現將《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屬檔案: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支持解決“三農”問題,調動廣大養豬戶的積極性,保護能繁母豬的生產能力,進一步穩定生豬市場供應,建立有利於生豬產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保障人民生活,國家支持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能繁母豬保險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是指,財政部對省級財政部門組織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開展的能繁母豬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的養豬戶提供直接補貼。
第三條 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應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廣泛參與、協同推進的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省級及省級以下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部門)通過保費補貼等調控手段,積極宣傳、推動和落實能繁母豬保險業務的開展,保護養豬戶的積極性,促進生豬生產。
市場運作是指能繁母豬保險業務以經辦機構市場化經營為依託,在充分調動經辦機構積極性的同時,重視經營風險並制定防範和化解風險的辦法和措施。
廣泛參與是指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農業部門、經辦機構、專業合作組織、龍頭企業等有關各方要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條件的養豬戶積極投保,將符合條件的能繁母豬全部納入保險範圍。
協同推進是指保費補貼政策要同其他支農惠農政策和農業信貸政策有機結合、協同推進,以發揮財政政策的綜合效應,切實取得成效。
第二章 補貼範圍
第四條 財政部提供保費補貼的能繁母豬保險業務,其保險責任為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豬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敗血症、藍舌病、癢病、豬瘟、豬肺炎、豬丹毒、藍耳病、流行性腹瀉、豬鏈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應;自然災害包括:颱風、龍捲風、暴雨、雷擊、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土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築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保險責任,由此增加的保費,可由地方財政部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
因人為管理不善、故意或過失行為,以及違反防疫規定或發病後不及時治療所造成的能繁母豬死亡,不享受財政部提供的保費補貼。
第五條 財政部提供保費補貼的能繁母豬保險業務,其保險金額按照能繁母豬生理價值(包括購買價格和飼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並且不超過能繁母豬的市場價格。經辦機構應以此為基礎,測算保險費率。
第六條 投保養豬戶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繁母豬存欄量為30頭以上;未達到此規模的,要通過專業合作組織或以村、鄉為單位,以統保方式參加保險。
(二)飼養圈舍衛生、能夠保證飼養質量。
第七條 財政部提供保費補貼的地區為:
(一)中部地區10省,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海南;
(二)西部地區12省(區、市),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
(三)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中央直屬的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和海南省農墾總局。
第八條 東部地區9省(市),包括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能繁母豬保險業務的保費由地方財政部門和養豬戶共同承擔,地方財政部門的補貼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第九條 財政部提供保費補貼的能繁母豬保險業務,其補貼標準為:
對於中西部地區,在地方財政部門補貼30%保費的基礎上,財政部補貼50%保費,養豬戶承擔20%保費。
對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中央直屬的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和海南省農墾總局,由財政部補貼80%的保費,養豬戶承擔20%的保費。
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地方財政部門可以適當提高保費補貼比例,也可動員龍頭企業為養豬戶承擔部分保費。
投保養豬戶根據應該承擔的比例直接繳納保費。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地財政狀況、能繁母豬飼養情況和養豬戶承受能力,制定具體的保費補貼方案、保費補貼管理辦法和相關推動措施,切實落實有關各方責任,擴大能繁母豬保險的覆蓋面,認真做好保費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結算等各項工作,並將上述事項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會同經辦機構,制定能繁母豬保險的具體保險條款、賠付責任承擔辦法等事項,並報財政部備案。保單上應載明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養豬戶、龍頭企業等有關各方承擔的保費比例和具體金額。
第三章 資金預算編制管理
第十二條 財政部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列入年度中央財政預算。地方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
應由地方財政部門預算安排,並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設立專門科目管理保費補貼資金。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能繁母豬的投保數量、保險費率、保險金額和保費補貼比例,測算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各自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編制保費補貼年度計畫,於每年9月底以前向財政部提出下年度預算申請,財政部審核後安排下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
第十五條 財政部於每年4月初以前下達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隨時掌握保費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年度執行中,如因投保數量超過預計數而出現保費補貼資金不足時,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安排補足(包括財政部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部分),並在下年度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彌補。
第十七條 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保費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當年如有結餘,抵減下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中央直屬的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和海南省農墾總局的保費補貼資金,按現行預算管理體制撥付。
第四章 資金預算執行及監控管理
第十九條 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地方財政部門的主管保費補貼機構負責代編資金支付用款計畫,根據預算執行進度向同級財政國庫部門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申請。
(一)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支付管理執行如下規定:
1.保費補貼資金列省本級預算的,由省級財政國庫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經辦機構。
2.保費補貼資金列市縣預算的,由省級財政國庫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市縣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再由市縣財政國庫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經辦機構。
(二)市級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支付管理執行如下規定:
1.保費補貼資金列市本級預算的,由市級財政國庫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經辦機構。
2.保費補貼資金列縣級預算的,由市級財政國庫部門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再由縣級財政國庫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經辦機構。
(三)縣級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國庫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經辦機構。
第二十條 尚未開設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的地方,應當參照《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23號)關於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的有關要求,辦理賬戶開設和信息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於每年1月底以前將本級承擔的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撥付到下級財政部門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或經辦機構。財政部於每年2月10日以前參照上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將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在確認地方財政部門承擔的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全部到位以後,財政部根據本年度下達的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和年初預撥保費補貼資金情況,將財政部承擔的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足額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
地方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保費補貼資金後,應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省級財政部門須將撥付保費補貼資金的預算檔案和收到財政部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後的預算分解檔案,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保費補貼年度計畫中應承擔的比例,提前向經辦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年終據實結算,不得拖欠。保費補貼資金不足時,省級財政部門須及時安排撥付;保費補貼資金結餘時,經辦機構須全部上繳地方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對上年度的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結算,編制保費補貼資金年度決算。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通過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對保費補貼資金支付情況進行動態監控。省、市、縣財政國庫部門簽發財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載明的信息,以及向財政部反饋的動態監控信息,按照《財政部關於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07〕5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提供保費補貼的能繁母豬保險業務,其經辦機構要通過招標確定,招標要主要體現保險服務水平,避免惡性價格競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確定的經辦機構名稱、法人代表、收款的銀行賬號、聯繫人和聯繫電話等報告財政部。第二十七條財政部提供保費補貼的能繁母豬保險業務,其經辦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得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二)具備兩年或兩年以上相關業務經驗;
(三)機構網路健全,能夠深入農村基層開展業務;
(四)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能夠承受相關經營風險。
第二十八條 經辦機構可以採取自營、為地方政府代辦、與地方政府聯辦等模式開展業務,具體模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確定。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府部門應對經辦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工作給予積極支持。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採取以險養險、費用補貼等多種措施,支持經辦機構開展業務。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不斷加強業務宣傳和人才培訓,認真向養豬戶介紹有關保險知識,明確告知保險責任範圍,不斷提高業務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一條 經辦機構要對投保能繁母豬嚴格把關,準確核實投保數量和體貌特徵。凡投保能繁母豬,須打上統一標識,並以此為投保依據,切實防範道德風險。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編制保費補貼資金季度使用情況表及季度財務報告,於每季度終了後15日內上報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省級財政部門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就上年度業務開展情況向財政部做出專題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投保數量、投保率、風險狀況、經營結果等。
對於保費補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將定期對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並作為調整下年度保費補貼額度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採取有力措施推動能繁母豬保險業務的開展,使能繁母豬的投保率達到100%。地方財政部門要將保費補貼政策與其他財政惠農政策有機結合,保證能繁母豬的投保率。
第三十五條 對於地方財政部門、經辦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財政部將責令其改正,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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