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消費統計

能源消費統計是指用能單位按照規定對能源計量數據進行歸納匯總的活動。能源消費統計的目的是在能源計量的基礎上獲得真實、準確、完整的能源消費匯總數據,為用能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和制定節能計畫、採取節能措施提供可靠地依據[1]。

能源消費統計主要是反映能源消費的數量、質量和構成情況,它屬於反映國情國力的重要指標。能源消費與能源資源、能源生產、能源流轉、能源運輸、能源儲備之間都有一定的相關關係.與社會經濟發展也密不可分,因此,能源消費統計不但在能源統計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是社會經濟統計中十分重要的一環[2]。

能源消費統計的主要內容,能源消費量統計的原則,

能源消費統計的主要內容

能源統計的任務是建立健全能源生產統計、流通統計和消費統計。其中能源消費統計,主要是反映能源消費結構,為進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數據支持。主要內容包括:
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購進、消費、庫存、加工轉換統計;
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個體工業能源消費統計;
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能源消費調查制度;
建築業能源消費統計;
第三產業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
居民生活用能統計制度;
主要建築物能耗統計等。

能源消費量統計的原則

能源消費量統計的原則是:
1.誰消費、誰統計。能源消費量是按實際使用統計,而不是按所有權統計。因此,不論能源的來源如何,凡是在本單位實際消費的能源,均應統計在本單位消費量中。
“誰消費、誰統計”在實際中的套用:
“誰消費、誰統計”是能源統計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即“誰”實際消費了能源,不論其支出費用與否,就由“誰”統計。“誰消費、誰統計”原則在實際套用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對於不直接和能源供應部門(電力公司、燃氣公司、自來水公司)結算能源費用,而是和第三方(能源提供方)結算費用的單位:(1)若能源消費方無獨立計量的儀表(電錶、水錶、燃氣表),無法實現分戶計量,則能源提供方填報的能源消費數據中要包括消費方的數量,能源消費方免報電、水、天然氣的消費量,但應填報其餘品種的消費量;若能源提供方能夠向能源消費方提供各種能源消費的實物量或能源品種的費用及單價(必需有原始憑證),則能源消費方可以此數據作為填報的依據,能源提供方填報的消費量要扣除能源消費方的消費量。(2)若能源消費方有獨立計量的儀表(電錶、水錶、燃氣表),可以實現分戶計量,消費方應按計量儀表數據上報消費量。(3)若能源提供方將用於公共服務(如公共電梯、照明、排污、採暖、製冷等)的能源消費量(實物量)按一定比例分攤給能源消費方,消費方填報的消費量應包含分攤部分,能源提供方填報的消費量要扣除能源消費方的消費量。
2.何時投入使用,何時算消費。各工業企業統計能源消費量的時間界限,是以投入第一道生產工序為準。
3.對反覆循環使用的能源不能重複計算消費量。如餘熱、余能的回收利用,不再計算在消費量中。
4.耗能工質(如水、氧氣、壓縮空氣等),不論是外購的還是自產自用的均不統計在能源消費量中。
5.企業自產能源,凡作為本企業生產另一種產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別計算產量的要統計消費量。如煤礦用原煤生產洗精煤、煉焦廠用焦炭生產煤氣、煉油廠用燃料油發電等。但產品生產過程中消費的半成品和中間產品不統計消費量,如煉油廠用原油生產出燃料油後,又用燃料油生產其它石油產品,這種情況燃料油既不計算產量,也不計算消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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