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盜竊案

胡某盜竊案是2015年04月17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5)朝刑初字第943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4月17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盜竊罪
案由,案例,

案由

盜竊罪。

案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朝刑初字第94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1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5]6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犯盜竊罪,於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逄穎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胡×夥同他人於2014年9月17日凌晨,在本市朝陽區綠島苑西門外路邊,用石頭砸毀被害人張×1(男,25歲)白色東風標緻牌汽車副駕駛車門玻璃,竊取車內錢包1個(經鑑定價值人民幣40元),內有人民幣100餘元。錢包已起獲發還。
二、被告人胡×夥同他人於2014年9月20日凌晨,在本市朝陽區定福莊京客隆超市門前路邊,用石頭欲砸毀一輛黑色三菱牌汽車右側玻璃實施盜竊,未果。
三、被告人胡×夥同他人於2014年9月20日凌晨,在本市朝陽區三間房郵局門前,用石頭欲砸毀被害人陳×1(女,50歲)灰色馬自達汽車右側玻璃實施盜竊,未果。
四、被告人胡×夥同他人於2014年9月20日凌晨,在本市朝陽區楊閘環島西側365購物中心門前,劃破被害人鄧×(女,26歲)露天攤位的帳篷,竊取上衣4件。被告人胡×被抓獲歸案。贓物已起獲發還。被告人胡×歸案後主動供述了上述前三起盜竊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現場照片,被害人張×1、陳×1、鄧×的陳述,證人陳×2、曹×、張×2的證言,被告人胡×的供述,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涉案財產價格鑑定結論書,到案經過,起贓經過,扣押發還清單及身份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法制觀念淡薄,為牟取私利,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有自首情節,部分贓物已起獲發還,故對其所犯罪行予以從輕處罰。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責令被告人退賠。綜上,根據被告人胡×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3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胡×退賠人民幣一百元,發還被害人張×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李曉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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