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縣招投標質疑投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質疑投訴的提起與受理,第三章 投訴處理與決定,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標活動質疑投訴處理機制,規範質疑投訴及受理質疑投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和《肥西縣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範圍內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及其它不公正行為進行的質疑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招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檔案(含答疑、變更通知等)發出、資格審查、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契約簽訂等各階段。
第三條 縣招標投標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招管局)負責管理全縣行政區域內招投標活動的質疑投訴及處理工作;質疑投訴事項涉及國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的,由縣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並會同相關部門處理;質疑投訴事項涉及有關行政管理工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協助調查處理。
第四條 招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質疑和投訴。
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質疑投訴應採取正式檔案、信函、傳真、來訪等方式進行。
第五條 投訴人投訴實行實名制(採取匿名的,應向公安經偵大隊、紀檢信訪室、檢察院舉報中心舉報),質疑投訴事項應當真實具體,有事實依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質疑投訴。
第六條 質疑投訴受理部門應在媒體公告受理質疑投訴單位的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堅持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處理質疑投訴。

第二章 質疑投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七條 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依法先行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書面答覆不滿意,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答覆的,投訴人可再行提起投訴。
投訴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八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被投訴人名稱、地址和投訴具體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提起投訴日期;
(四)投訴請求和主張事項;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署名。投訴人為法人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投訴書不符合要求的,投訴受理部門應及時告知投訴人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或修改後重新投訴。
第九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具備合法手續和有效證件)代理投訴事務。代理投訴事務時,代理人應將授權委託書連同投訴書一併提交投訴受理部門;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代理的許可權和事項。
第十條 縣招管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視情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符合受理條件的,但不屬於縣招管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職能部門提出投訴。
(三)屬於縣招管局受理範圍的,由縣招管局受理。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未參與本次投訴涉及的招標投標活動,或與該投訴事項無任何利害關係的;
(二)投訴事項或投訴請求不清晰、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無法查證的;
(三)投訴書署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四)提出的投訴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方式送達的;
(五)逾期投訴的;
(六)投訴人對已經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滿意,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新的證據的;
(七)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式的。
第十二條 投訴受理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其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它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三條 縣招管局負責對投訴事項(含不予受理的投訴)進行登記並實行台帳管理,確定投訴調查、處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第三章 投訴處理與決定

第十四條 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辦法,調取、查閱有關檔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進行調查取證,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
第十五條 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並做好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以下證據經審查屬實,符合法定條件,可作為投訴處理決定的依據:
(一)原件、有效的檔案、資料等書面證據
(二)視聽資料;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述;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質證筆錄。
第十六條 對縣招管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等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縣招管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陳訴申辯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第十八條 投訴處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確保全全。
第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由縣招管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投訴:
(一)已經查實招投標活動中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得撤回,應當繼續調查,並做出處理決定;
(二)對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投訴,可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自行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投訴。
第二十條 縣招管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對相關單位或人員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縣招管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縣招管局批准可適當延長,並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 受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投訴處理決定書,並加蓋印章。投訴處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事項;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
(六)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縣招管局依法決定對被投訴人處以罰款的,被投訴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二十四條 縣招管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並做好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招管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縣監察局及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縣招管局逾期未做處理的,投訴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對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縣招管局不予受理,依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罰法》的規定,依法轉入行政處罰程式;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縣招管局認為可能存在影響交易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須及時通知當事人暫停交易事宜。
第二十九條 縣招管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縣招管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費用;涉及的鑑定費用,申請鑑定方先行預交,由過錯方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招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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