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設定

股權設定

股權設定是指股份公司確定股東權利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權設定
  • 定義:股份公司確定股東權利的辦法
  • 功能1:確認投資者在企業中地位
  • 功能2:設定不同的股權以吸引投資者投資
  • 基本原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股
  • 注意:存在風險
功能,基本原則,法律風險,

功能

一是確認投資者在企業中地位、權利及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二是依據投資者承擔風險的能力、資本的多少設定不同的股權以吸引投資者投資,如設定優先股。

基本原則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股,按貢獻大小適當體現差距;股值宜小不宜大,類別宜粗不宜細。股種一般有人口股、勞動貢獻股等股種,人口股,凡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論年齡大小,一律按人口平等享有股份;勞動貢獻股,主要根據村民在村的實際勞動年限,實行分期分級定檔的辦法,確定村民的勞動貢獻股。具體股種和各股種之間的比例,要考慮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組成、歷史成因和福利政策等實際情況,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原則上不設定集體股,如設定了集體股,其比例最高不超過總股份的30%。

法律風險

股權設定是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確定的,通常在公司設立之初都會有一個各方洽談出資份額的過程。但是,股權設定的過程中,通常存在很多法律風險。
(一)股權設定過於集中引起的法律風險
在實踐當中,有不少公司有一個主要的出資人,為了規避我國法律對於一人公司的較高限制,通常會尋找其他小股東共同設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擁有公司的絕對多數股份,難免出現公司股權過分集中的情況。
公司一股獨大,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這種管理模式,在公司的創業初期,雖然可以幫助公司快速的做出決策,通過適當的冒險,獲得經營上的成功;一旦公司進入到規模化、多元化經營以後,由於缺乏制衡機制,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就會增大,公司承擔的風險無疑也會隨之增加。比如公司大股東意外死亡或者被刑事關押,很可能直接導致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決策,以至破產清算。
(二)隱名出資引起的法律風險
隱名投資,是指一方(隱名投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他人(顯名投資人)。
在實踐中,隱名出資或隱名股東的存在比較普遍,而其中的法律關係又比較複雜,涉及到股東權利的行使和股東的責任問題。在股權設定方面,如果能將隱名出資問題處理妥當,將會有效降低出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實現公司設立目的。我們通過一個典型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1987年12月,百樂門公司與寶城公司欲籌資組建A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雙方約定:百樂門公司出資400萬元,占40%;寶城公司出資600萬元,占60%。某外貿公司欲入股A公司,與寶城公司簽訂契約約定:雙方以“寶城公司”名義共同投資A公司;關於600萬元的出資份額,寶城公司出資240萬元,占40%,外貿公司投資360萬元,占60%;投資盈利由雙方對半分成,虧損亦由雙方各半承擔。隨後,辦理了A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在A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工商登記中記載的公司股東為百樂門公司與寶城公司。
外貿公司與寶城公司簽訂的協定,對於應當由寶城公司承擔的600萬元出資,某外貿公司分擔了360萬元,寶城公司實際出資則為240萬元;但在A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工商登記中記載的公司股東為百樂門公司與寶城公司。此案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隱名出資。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由於隱名出資涵蓋的法律問題比較複雜。這些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就會隱埋下諸多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隱名出資人和顯名出資人之間協定缺失的法律風險
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通常是以雙方隱名出資協定確定的。比如雙方的出資比例、利益分配問題、糾紛解決方式、雙方的責任劃分等。
但是在具體的實踐當中,出資人往往忽視書面出資協定的重要性,經常僅依靠“君子”協定,即著手實施巨額投融資項目。一旦問題出現,由於缺乏明確合法的依據,雙方相互推諉責任或者爭奪利益,引發糾紛,甚至還可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2、隱名出資人和顯名出資人之間協定約定事項不完善的法律風險
隱名出資人和顯名出資人之間協定,是解決雙方之間法律問題的基礎,應當完善、明確,儘量避免因為約定不明、約定內容本身存在歧義等問題,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在實踐當中,大多數隱名出資人都會通過專業的法律機構或者聘請律師,起草、審核隱名出資協定,對於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前做好防範措施。
3、協定效力不被確認的法律風險
關於隱名出資人協定的效力,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的規定。隱名出資人和顯名出資人之間發生糾紛,在實踐當中,更多的是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旦協定效力不被確認,事情的處理方式很可能就與出資人最初的構想產生很大差異。
因此,對於隱名出資協定,出資人應當及時向專業的法律機構進行諮詢,或者藉助機構的專業力量,對協定的條款進行重新安排,以降低隱名出資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
4、涉及第三人交易引起的法律風險
隱名出資人和顯名出資人之間確定權利義務的協定,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但是,由於隱名出資的特殊特點,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之間的約定,如果沒有明確告知,第三人通常是不可能知曉的。
對此,我國法律的規定,隱名出資人是不能以工商登記不實對抗第三人的;從另一方面,隱名出資人也很容易因此陷入交易的被動局面。
所以,在隱名出資當中,隱名出資人最好事前做出必要的防範措施,比如,對顯名出資人的行為予以一定的控制和監督,以保障自己的資金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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