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縣人大常委會於一九八一年三月成立。縣人大至今已成功組織了七屆委員會,這些年來,縣人大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為全縣民主法制建設、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成立時間:一九八一年三月
  • 內設機構:辦公室
  • 職責: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主要職責,組織結構,

主要職責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者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6、監督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8、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縣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10、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局長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3、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15、根據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地方性法規。

組織結構

肅北縣人大常委會現設法制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代表人事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委員會設有正、副主任。人大機關設有縣人大辦公室。
三、歷屆人大領導班子情況
縣人大在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職能。縣人大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員12名。
主任:先後由達東(縣委書記兼任)、扎對擔任
副主任:祁登基、巴力曾、劉明璋
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13名。
主任:扎對
副主任:劉明璋、曹懷喜
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14名。
主任:先後由扎對、蔡登擔任
副主任:王吉拉、談謙年
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14名。
主任:巴依爾
副主任:王吉拉、戚正元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員14名。
主任:巴依爾
副主任:王吉拉、戚正元、勝利
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員9名。
主任:先後由巴依爾、祝永年擔任
副主任:王吉拉、戚正元、勝利、達格拉、蔡登、楊憲忠
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員6名。
主任:安久
副主任:李玉寧、達格拉、蔡登、那衛東、於香蘭、馬宗國。
四、縣人大常委會領導的分工
安 久 主持常委會全面工作
李玉寧 負責民族、法制、宗教、僑務工作,協組主任抓好常委會工作
達格拉 負責牧農村經濟工作
蔡 登 負責代表、人事工作
那衛東 負責城市經濟工作
於香蘭 負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工作
馬宗國 負責宣傳、信訪、辦公室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