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原則

職權原則(ex officio principle) ,刑事訴訟法原則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職權原則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賦予的職權,主動負責地追究犯罪、懲罰罪犯,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約束或干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權原則
  • 外文名:ex officio principle
  • 性質:刑事訴訟法原則之一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詳細釋義,其他信息,

詳細釋義

在中國,職權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①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別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 :“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 、拘留 、執行逮捕 、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②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 訴訟活動中 ,必須從保護國 家和 人民的利益出發,主動負責地追究犯罪、懲罰犯罪人。為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於控告、檢舉和犯罪人的自首,都應當接受。如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立案。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時認為必須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即應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和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 ,認為符合法 律 規定的起訴條件時,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理,應當根據法律要求,不受公訴人和當事人意見及所提供證據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法院認為必須變更控訴時,也可根據職權作出決定。但是,自訴案件是適用職權原則的例外,對這類案件,提起追訴和支持控訴的權力屬於被害人。如果案件涉及國家、集體利益時,檢察機關應當依據職權進行追究,這時訴訟本身性質發生了變化,職權原則當然應該適用。

其他信息

資產階級國家的司法機關,不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其職權都是追究犯罪、懲罰犯罪,但做法有所不同 ,因而有採取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或辯論主義)之分。法國和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採取職權主義,即一般由檢察官負責追究犯罪和公訴,在審判時審判長指揮審判,並主動地採取他認為有益於發現真相的一切措施,還可以傳喚訊問任何人。英國採取當事人主義,除重大的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政府進行公訴外 ,大部分案件由警察局負責起訴 ,個人 、企業、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也可以充當起訴人。法院審理案件時聽取起訴方和被告方的陳述、提證和辯論,不主動調查證據。美國與英國大體相同 ,但檢 察 官起訴的范 圍美國比英國廣泛。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吸取英美法的內容,偵查由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進行,控訴的權利為檢察官所獨有。審判的指揮權由審判長行使,但當事人有較大的主動性,檢察官、被告人或辯護人都可以請求調查證據。日本法學界認為日本的訴訟以當事人主義為基調,保留了職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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