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協助

職務協助

職務協助,是指行政主體在對某一事務無管轄權時,可以依法請求有管轄權行政主體運用職權予以協助的制度。職務協助是與行政許可權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根據依法行政原則,行政主體對行政事務的處理應當遵守許可權規則。但是,某些行政事務往往並不完全屬於一個行政主體的許可權範圍,對其他行政主體許可權範圍內事務的處理又是處理所面臨行政事務的前提和條件。因此,就有必要按照相互合作的精神建立職務協助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務協助
  • 外文名:Job assistance
分類及其意義,情形,

分類及其意義

采有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行政協助進行不同的分類。這有利於我們更好地了解行政協助行為的含義,進而對構建中國的行政協助制度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首先,根據行政協助的實施是否以被請求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可以分為必須給予的協助和可以給予的協助。此種分類的意義在於法律對必須給予的協助一般都要進行比較嚴格的規範,請求主體必須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能提出協助請求,並且此種請求被拒絕時,所能獲得的救濟途徑比可以給予協助的救濟途徑要寬。
其次,根據協助法律關係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行政機關之間的協助,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之間的射懂協助以及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之間的協助。其中,行政機關之間的協助又可以根據存在模式的不同分為:同一隸屬關係、同一級別、同一職能類型的行政協助;同一隸屬關係、不同級別、同一職能類型的行政協助;同一隸屬關係、同一級別、不同職能類型的行政協助;不同隸屬關係、同一級別、同一職能類型的行政協享棕雅助;不同隸屬關係、不同市兵背級別、同一職能類型的行政協助;不同級別、不同隸屬關係、不同職能類型的行政協助等。此種分類的意義在於當協助法律關係的雙方發生爭議時,據此分類能夠清楚地確定處理其爭議的共同上級機關。對於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如何確定其上級機關,我們認為,正如有的學者已指出:“由於中國法理上有行政授權,既不是法律、法規對行政權力的設定,也不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權力的白朽凶委託,而是行政主體(授權人)在法律、法規許可的條件下,通過法定的形式,將自己行政職權的全部或部分職權轉讓給有關組織(被授權人),後者據此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該職權,並承受該職權行為效果的法律制度。”據此,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質上是行政機關的授權,其上級機關應為授權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
再次,根據請求協助的主體對協助事項有無相應的職權,可以分為有職權行政主體請求的行政協助和無職權主體請求的行政協助。此種分類的意義在於它們的構成要件不同,產生的理念基礎也不同。如有職權行政主體請求相應的協助一般是出於經濟行政之目的,嬸兵白榜而無職權主體請求的行政協助一般是出於解決行政事務的綜合性和行政分工的專一性之間的矛盾,保證行政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

情形

1.可以請求職務協助的情形
一般說來,有下列情形之一拜祖台的,行政主體可依法請求有關行政主體提供職務協助:(1)由於法律上的原因,行政主體無法自行執行公務的。例如,海關沒有拘捕人犯的職權。為此,《海關法》第7條規定,海關在執行公務受到抗拒時,可請求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提供職務協助。(2)由於事實上的原因,特別是缺乏履行公務所必須的工作人員或機構時,行政主體無法自行執行公務的。例如,對在逃的人犯,公安機關可發布通緝令,請求有關公安機關和海關等協助緝拿。(3)行政主體執行其公務還需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而該事實材料又不得由其自行調查的。例如,行政主體所需要的事實材料在軍事禁區和屬於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的,可請求有關部門協助提供。(4)行政主體執行其公務所必要的檔案或其他證據,為被請求行政主體占有的。例如,公安機關在辦理走私、抗稅等治安案件時,往往要請求海關、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證據、予以協助。(5)行政主體執行公務,顯然比被請求行政主體協助辦理需付出更多費用的。例如,相對人在外地而需要對其進行調查或執行處罰決定的,可請求相對人所在地有關行政主體協助辦理,以節省經費,提高效率。
2.不得予以職務協助的情形
一般說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請求行政主籃催趨求體不得予以職務協助:(1)基於法律上的原因,被請求行政主體不得作此行為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職務協助請求,不得予以職務協助;對請求內容違反憲法、法律規定的,不得予以職務協助。(2)職務協助將導致損害國家利益的。例如,原行政決定是違法的,協助執行將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因而被請求行政主體就不得予以職務協助。(3)被請求行政主體對事實的經過,根據法律或依其性質應當保密的,不得予以提供檔案或卷宗以及答覆詢問的職務協助。
3.可以不予職務協助的情形
一般說來,在下列情形下,被請求行政主體可以給予或者可以不予職務協助:(1)被請求行政主體以外的行政主體完全能夠以更簡單或更低廉的費用完成該協助行為的;(2)被請求行政主體必須付出巨額的費用才能完成該行為的;(3)被請求行政主體如果實施該協助行為,其自身的職務將受重大危害的。
2.不得予以職務協助的情形
一般說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請求行政主體不得予以職務協助:(1)基於法律上的原因,被請求行政主體不得作此行為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職務協助請求,不得予以職務協助;對請求內容違反憲法、法律規定的,不得予以職務協助。(2)職務協助將導致損害國家利益的。例如,原行政決定是違法的,協助執行將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因而被請求行政主體就不得予以職務協助。(3)被請求行政主體對事實的經過,根據法律或依其性質應當保密的,不得予以提供檔案或卷宗以及答覆詢問的職務協助。
3.可以不予職務協助的情形
一般說來,在下列情形下,被請求行政主體可以給予或者可以不予職務協助:(1)被請求行政主體以外的行政主體完全能夠以更簡單或更低廉的費用完成該協助行為的;(2)被請求行政主體必須付出巨額的費用才能完成該行為的;(3)被請求行政主體如果實施該協助行為,其自身的職務將受重大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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