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作坤

聶作坤

聶作坤,男,漢族,1965年5月出生,山東昌邑人,在職大學,管理學博士,1985年10月參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副廳級)。

2019年7月23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聶作坤受賄案,對被告人聶作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三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聶作坤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昌邑
  • 出生日期:1965年5月
  • 畢業院校:天津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3.12——1985.10,山東省昌邑縣太堡莊鄉新河頭聯中民辦教師(計算連續工齡);
1985.10——1989.07,山東省昌邑縣公安局岞山派出所民警;
1989.07——1990.09,山東省昌邑縣北孟派出所副政治指導員;
1990.09——1994.09,山東省昌邑縣北孟派出所所長;
1994.09——1998.05,山東省昌邑市公安局副局級偵查員、飲馬派出所所長;
1998.05——1998.11,山東省昌邑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城區分局局長;
1998.11——2000.07,山東省濰坊市公安局峽山分局政治委員(其間:1997.08——1999.12,在中央黨校函授本科班政法專業在職學習);
2000.07——2001.07,山東省濰坊市公安局峽山分局局長;
2001.07——2003.03,山東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3.03——2006.04,山東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享受副縣級待遇)(其間:2004.03——2006.01,在西南科技大學網路教育工商管理專業在職學習);
2006.04——2007.01,山東省安丘市副縣級幹部、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7.01——2010.07,山東省壽光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其間 :2005.10——2008.06,在南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在職學習,獲得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0.07——2016.09,山東省公安廳組織教育處處長(其間:2009.06——2012.06,在天津大學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學習,獲得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6.09——2017.03,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
2017.03——2018.09,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31日,煙臺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聶作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煙臺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免去聶作坤的山東省煙臺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煙臺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聶作坤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聶作坤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利益交換,撈取政治資本;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從事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民間高利借貸活動,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權侵占非本人經管的財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插手工程項目承包,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聶作坤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並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聶作坤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2月,山東省煙臺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煙臺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聶作坤(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菏澤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聶作坤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9年1月,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煙臺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聶作坤(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聶作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菏澤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聶作坤利用擔任安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壽光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壽光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山東省公安廳組織教育處處長,煙臺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煙臺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4月2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煙臺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煙臺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聶作坤受賄一案。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任孔全出庭支持公訴,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維擔任審判長。
菏澤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聶作坤利用擔任安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壽光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壽光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山東省公安廳組織教育處處長,煙臺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煙臺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公安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25家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榮譽表彰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225萬餘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聶作坤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充分發表了意見。聶作坤作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民眾總計6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7月23日上午,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煙臺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聶作坤受賄案,對被告人聶作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三十萬元;查封、扣押受賄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聶作坤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聶作坤利用擔任山東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長、壽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山東省公安廳組織教育處處長、煙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榮譽表彰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225.5487萬元。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聶作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聶作坤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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