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運提單

聯運提單

聯運提單是託運貨物的承運人一次簽發包括運輸全程但用於陸海或海陸或海河或海海聯合運輸的提單。聯運提單和轉船提單雖都包活運輸全程,但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轉船提單屬於聯合運輸中的海海聯運提單,而聯運提單則是陸海聯運或海陸聯運或海河聯運或海海聯運提單。因此,聯運提單中包括轉船提單,但轉船提單則不能包括聯運提單。其次,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只對第一程運輸負承運人的責任,當貨物運達轉運地時,第一承運人只代發貨人將貨物交與下一段運程的承運人,但不負擔下一運程中的一切責 任。關於計收運費問題,因第一承運人簽發的聯運提單是包括運輸全程,所以由第一承運人按規定費率計收全程運費,其中包括轉裝和艙租等費用,但若事先聲明另外計收轉裝費及艙租等費者,則按規定費率另行計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運提單
  • 外文名:Through B/L
  • 釋義:經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聯運
  • 標準:《聯運單證統一規則》
聯運提單簡介,簽發過程,與聯合運輸提單的區別,與海運提單的區別,多式聯運提單 MT B/L,

聯運提單簡介

根據聯運契約簽發的提單。把多種不同的運輸方式連
聯運提單聯運提單
接為一個運輸過程,其性質和責任分擔較一般的提單複雜。簽發聯運提單時,為了避免各國法律規定的分岐和明確責任,船方可以註明對於聯運的全程均以《海牙規則》作為責任依據,或註明只對海運過程負責;如未加註明,船方就必須對承運貨物的全程負責。1980年5月,包括中國在內的67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了《聯合國國際貨物聯運公約》公約分為序言、總則和單據等五個部分和一個附屬檔案,對聯運提單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了較全面的規定。目前,一般是參照國際商會1973年制定、1975年修訂的《聯運單證統一規則》作為聯運提單承運人責任條款的依據。中國遠洋運輸公司和外貿運輸公司的聯運提單也是如此。《聯運單證統一規則》是一個非強制性的民間規則,
其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制度可概括為:1.實行網狀責任制度,即分區段負責制;2.在確知貨損發生的運輸區段時,賠償責任按該區段所適用的國際公約或國內法確定;在不能確定貨損發生區段時,則按規則規定的責任制度和賠償限額辦理;4.訴訟時效為9個月。

簽發過程

聯運提單通常由第一程船運輸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但其包括貨物的全程運輸。由於在聯運中,貨物從裝貨港運至目的港是由多個承運人共同完成,為分清責任,各程船承運人需要分別簽發分程提單,作為內部責任劃分基礎與憑證。
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應對貨物的全程運輸負責,即對從其接管貨物時起到貨物交付收貨人止的運輸負責;各程承運人對各自航程的運輸負責。如果由於承運人的疏忽、過失或未履行有關的規定與義務,因而引起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索賠。收貨人可以向發生損害的該航程承運人索賠,也可以向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索賠,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就全程貨物的滅失與損害對各程的承運人負連帶責任。但其在賠償貨物損害後,可以依據分程提單向具體造成貨物損害的分程船承運人追償。

與聯合運輸提單的區別

聯合運輸提單簡稱(CT B/L),聯運提單簡稱(Through B/L)。
首先,運輸方式的組成存在不同:聯合運輸提單是由海運與其他運輸方式組成;而聯運提單是由海運與其他運輸方式組成,但是第一程必須是海運;
其次,提單簽發人不同:聯合運輸提單是多式聯運經營人;而聯運提單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最後,提單簽發人的責任也不同:聯合運輸提單簽發人對所有各個運程負責;而聯運提單簽發人只對第一運程負責,在後續運程中,提單簽發人只是託運人的代理。
如上述運輸方式的組成變成任意多種方式的組成,則聯合運輸提單就推廣成為多式聯運單據。

與海運提單的區別

(1)聯運提單的簽發時間是收貨後;而海運提單的簽發時間是裝船後。
(2)聯運提單的簽發人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而海運提單的簽發人是海上承運人或其代理。
(3)聯運提單適用的運輸方式包括:海運、海一海、多式聯運;而海運提單適用的運輸方式包括:海運、海一海。
(4)由於聯運提單是收貨待運提單,所以當聯運提單作為海運提單使用時,裝船批註內應加上“實際船名”、“裝運日”、“0N BOARD”字樣;而海運提單是已轉船提單,不需加注“0N BOARD”等字樣。
(5)聯運提單簽發人(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物的全程運輸負責,即其責任是從接受貨物起到交付貨物為止。因此聯運提單正面表述有“貨物收到”字樣,並載有“實際接貨地點”和“實際交貨地點”,而海運提單只顯示“裝運港”、“卸貨港”、“中轉港”,其海運提單的簽發人只對自己執行的這一程運輸負責。

多式聯運提單 MT B/L

指貨物由海上、內河、鐵路、公路、航空等兩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進行聯合運輸而簽的適用於全程運輸的提單。
(1)多式聯運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組成的,多式聯運提單是參與運輸的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工具協同完成所簽發的提單;
(2)組成多式聯運的運輸方式中其中一種必須是國際海上運輸;
(3)多式聯運提單如果貿易雙方同意,並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可由承擔海上區段運輸的船公司、其他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Combined Trandport Operator)或無船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簽發;
(4)我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契約”中的第八節“多式聯運契約的特別規定”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制約著多式聯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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