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8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81號決議》是2005年1月18日安全理事會第5112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581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581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05年1月18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2005年1月6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2005/9),
回顧其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
考慮到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庭長在2004年11月23日安全理事會第5086次會議上的發言,他在發言中表明國際法庭對《完成工作戰略》的承諾,
期待延長有關審案法官的任期將提高審判程式的實效並有助於確保執行《完成工作戰略》,
1. 應秘書長請求,決定:
(a) 拉蘇阿扎納尼法官和斯沃特法官在其國際法庭審案法官職務被接替後,仍應完成其在任期結束前已開始的哈季哈沙諾維奇案的審理工作;
(b) 布賴登肖爾特法官和埃澤爾法官在其國際法庭審案法官職務被接替後,仍應完成其在任期結束前已開始的奧里奇案的審理工作;
(c) 特林法官和范登韋恩加爾特法官在其國際法庭審案法官職務被接替後,仍應完成其在任期結束前已開始的利馬伊案的審理工作;
(d) 卡尼韋利法官在其國際法庭審案法官職務被接替後,仍應完成其在任期結束前已開始的克拉伊什尼克案的審理工作;
(e) 塞納希法官如經任命在國際法庭審理哈利洛維奇案,在其國際法庭審案法官職務被接替後,應著手完成其在任期結束前應已開始的該案的審理工作;
(f) 阿諾托法官如經任命在國際法庭審理克拉伊什尼克案,在其國際法庭審案法官職務被接替後,應著手完成其在任期結束前應已開始的該案的審理工作;
2. 在這方面注意到國際法庭打算在2005年9月底之前完成哈季哈沙諾維奇案的審理工作、在2005年10月底之前完成哈利洛維奇案的審理工作、在2005年11月底之前完成奧里奇案和利馬伊案的審理工作、在2006年4月底之前完成克拉伊什尼克案的審理工作。

投票情況

第511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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