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469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46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469(2019)號決議》是2019年5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8524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469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469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19年5月14日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南蘇丹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1990(2011)、2024(2011)、2032(2011)、2046(2012)、2047(2012)、2075(2012)、2104(2013)、2126(2013)、2156(2014)、2179(2014)、2205(2015)、2230(2015)、2251(2015)、2287(2016)、2318(2016)、2352(2017)、2386(2017)、2411(2018)、2412(2018) 、 2416(2018) 、 2438(2018) 、 2445(2018) 和 2465(2019) 號 決 議 ,S/PRST/2012/19 和 S/PRST/2013/14 號主席聲明,以及安理會 2012 年 6 月 18 日、2012 年 9 月 21 日、2012 年 9 月 28 日、2013 年 5 月 6 日、2013 年 6 月 14 日、2014 年 2 月 14 日、2014 年 3 月 17 日、2014 年 12 月 11 日和 2015 年 11 月 27 日的新聞談話。
重申對蘇丹和南蘇丹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以及對《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的堅定承諾,並回顧睦鄰友好、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等原則的重要性,
重申不得以武力改變國家間的領土分界線,任何領土爭端都只應通過和平途徑解決,申明安理會高度重視《全面和平協定》所有未決問題得以全面緊急落實,特別指出阿卜耶伊未來地位問題應以符合《全面和平協定》的方式,通過雙方談判,而不是通過任何一方的單方面行動予以解決,
特別指出蘇丹共和國政府與南蘇丹共和國政府之間的持續合作對和平、安全與穩定以及對雙方今後的關係至關重要,鼓勵在改善雙邊關係以及定期舉行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及其他聯合機制會議等方面取得進展,促請兩國政府履行其在2011 年 6 月 20 日《蘇丹政府與蘇丹人民解放運動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2011 年 6 月 29 日《蘇丹政府與南蘇丹政府關於邊界安全與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的協定》、2011 年 7 月 30 日《蘇丹政府與南蘇丹政府關於邊界監測支助團的協定》和 2012 年 9 月 27 日《合作與安全安排協定》中的承諾,執行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的所有後續決定,
讚揚非洲聯盟(非盟)、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政府間發展組織、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秘書長非洲之角特使和聯合國阿卜耶伊臨時安全部隊(聯阿安全部隊)繼續為各當事方提供協助,
肯定自聯阿安全部隊成立以來的八年中,該支部隊得以使阿卜耶伊地區穩定和非軍事化,知悉聯阿安全部隊目前是一支沒有可行撤出戰略的臨時安全部隊,在此方面,表示注意到有必要重組該支部隊,以便為一個可行的政治進程創造空間,這樣一個進程也可成為一個撤出戰略,
著重指出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在八年期間未在上文所列 2011 和 2012 年相關協定所概述的政治進程方面取得有意義進展,包括未能定期舉行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會議,未能建立阿卜耶伊地區行政當局和阿卜耶伊警察局,
強調 2018 年 8 月 20 日秘書長信函(S/2018/778)中所述的阿卜耶伊地區內威脅的變化情況,表示注意到秘書長 2018 年 10 月 15 日報告(S/2018/923)和 2019 年4 月 16 日報告(S/2019/319)中所述的阿卜耶伊地區安全局勢,
讚揚聯合國警察開展活動,在阿卜耶伊警察局尚未設立的情況下為當地民眾提供諮詢和輔導,敦促雙方設立阿卜耶伊警察局,歡迎聯阿安全部隊在促進族群間對話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敦促所有各方繼續這些對話,
回顧安理會第 2117(2013)號決議,表示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對阿卜耶伊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
讚揚聯阿安全部隊努力地有效執行任務,包括在阿卜耶伊地區全境不斷協助和平移徙,預防、調解和遏止衝突,大力強調對聯合國人員的任何攻擊都是不可接受的,重申應迅速徹底調查此類可能構成戰爭罪的襲擊,追究應對襲擊負責者的責任,
回顧安全理事會在第 2205(2015)號決議中歡迎秘書長決定任命一名聯阿安全部隊文職領導人,
銘記阿卜耶伊地區的民眾繼續依靠人道主義援助,人道主義組織能夠接觸有需要的民眾依然至關重要,而且人道主義行為體繼續向阿卜耶伊地區 182 000 人提供援助,
回顧第 2378(2017)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對照妥善訂立的明確基準,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數據,包括維和業績數據來改進對特派團行動的分析評價,還回顧第 2436(2018)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關於表彰和獎勵傑出表現的決定以及關於部署、補救、培訓、暫停資金償付和遣返軍警人員或解僱文職人員的決定系根據客觀的業績數據作出,
又回顧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 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相關決議,強調惟有專注地致力於婦女的賦權、參與和人權,並通過一致領導、始終如一的信息和行動及支持,推動婦女參與各級決策,有礙這些決議得以充分實施的那些頑固障礙才能消除,並回顧第 2242(2015)號決議及其中關於增加聯合國維和行動軍事和警察特遣隊中婦女人數的期望,
還回顧第 2467(2019)號決議,其中要求確保及時向相關聯合國和平行動部署婦女保護顧問,特別是高級別的婦女保護顧問,
表示關切阿卜耶伊地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的殘留威脅妨礙流離失所者安全返回家園,妨礙安全移徙和從事謀生活動,
確認阿卜耶伊以及蘇丹與南蘇丹邊界沿線當前的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決定將第 1990(2011)號決議第 2 段規定的聯阿安全部隊任務的期限延至2019 年 11 月 15 日,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還決定將第 1990(2011)號決議第 3 段規定的聯阿安全部隊各項工作的期限延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
2.回顧第 2465(2019)號決議決定將第 2024(2011)號決議及第 2075(2012)號決議第 1 段規定的聯阿安全部隊修訂任務延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還回顧第2465(2019)號決議決定,這將是最後一次延長支持聯合邊界核查與監測機制(邊界核監機制)的任務的期限,除非雙方在第 2465(2019)號決議第 3 段所述措施方面取得可計量的進展,促請雙方採取那些措施;
3.決定將聯阿安全部隊核定兵力上限減至 3 550 人,又決定核定兵力上限到 2019 年 10 月 15 日應再減少 585 人,除非安理會按照第 2465(2019)號決議第1 和 3 段的規定,決定延長第 2024(2011)號決議和第 2075(2012)號決議第 1 段規定的修訂任務;
4.決定將第 1990(2011)號決議規定的核定警察人數上限增至 640 名警察,包括 148 名單派警察和 3 支建制警察部隊,請聯合國採取必要步驟,逐漸部署更多警察,以達到新核定的警察人數上限 640 人,要求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充分支持聯阿安全部隊部署這些人員,包括為此迅速發放簽證,表示打算隨著阿卜耶伊警察局逐漸設立並在整個阿卜耶伊地區有效實施法治而降低核定警察人數上限;
5.請秘書長為聯阿安全部隊任命一名文職副首長,以期以符合《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包括符合關於設立阿卜耶伊警察局的協定的方式,進一步促進各方之間的聯絡及與各方的互動協作;
6.表示打算根據秘書長的建議,包括 2018 年 4 月 22 日和 2018 年 8 月 20日信函中所載建議,並根據 2012 年 9 月 27 日各項《合作協定》的執行進展和以符合《全面和平協定》的方式解決阿卜耶伊最終地位問題的進展情況,繼續酌情修改聯阿安全部隊的配置和任務;
7.表示深為關切蘇丹政府沒有及時發放簽證以支持部署對聯阿安全部隊的任務至關重要的人員,再次促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全力支持聯合國,包括迅速為聯合國軍事、警務和文職人員,包括人道主義人員,發放蘇丹和南蘇丹入境簽證而不考慮這些人員的國籍,協助在任務區設定營地和建造基礎設施,包括建造阿同尼機場,批准飛行,並提供後勤支持,促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為從蘇丹和南蘇丹境內往返阿卜耶伊提供便利,還促請各方全面遵守《部隊地位協定》規定的義務;
8.表示對各當事方幾乎沒有採取步驟執行《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和實現阿卜耶伊地位問題的政治解決感到失望,請各當事方就下文概述的步驟向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和秘書長非洲之角特使通報最新情況,邀請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和秘書長特使不遲於 2019 年 10 月 15 日向安理會通報為推進以下方面而採取的最新步驟:
  1. 解決阿卜耶伊最終地位問題,包括採取步驟審議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2012 年的提案,尤其注意到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非盟和安會)2012 年 10 月 24日、2013 年 10 月 26 日和 2018 年 2 月 6 日的公報;
  2. 根據 2011 年 6 月《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執行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的各項決定;
  3. 非盟委員會為了按非盟和安會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報的要求向非盟和安會提交阿卜耶伊地區聯合調查和查詢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和建議而採取的步驟,以及為促進米塞里亞族和恩哥克-丁卡族和解和接觸而採取的步驟;
9. 敦促按照 2011 年 6 月《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繼續推進阿卜耶伊地區臨時機構的設立,特別是,表示注意到在沒有阿卜耶伊警察局的情況下,聯阿安全部隊仍然是提供治安服務以應對法律和秩序問題的唯一實體,還表示注意到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2 月 2 日聯合國警察協同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以及兩族傳統領導人為最終設立阿卜耶伊警察局進行了摸底工作,敦促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不遲於 2019 年 10 月 15 日參加聯合統籌規劃活動並參與制定設立阿卜耶伊警察局的路線圖,促請南蘇丹政府對關於參加這項工作的邀請作出積極回應;
10. 鼓勵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和秘書長特使繼續開展協調工作,促進全面執行 2011 年各項協定,還鼓勵聯阿安全部隊與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和秘書長特使就和解、社區宣傳和政治和平進程進行協調;
11. 歡迎再次努力在實地最終確定非軍事化邊界安全區的中線,重申該邊界安全區的中線絕不妨礙邊界目前和今後的法律地位,不妨礙目前就有爭議和有主權主張的地區進行的談判,也不妨礙邊界劃定;
12. 特別指出,第 1990(2011)號決議第 3 段規定的聯阿安全部隊保護平民的任務包括採取必要行動,在平民隨時可能遭受人身暴力威脅時對其進行保護,無論這種暴力來自何方,並為此著重指出,根據聯阿安全部隊的任務規定、《聯合國憲章》和其他適用的國際法,維和人員有權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必要時使用武力,保護遭受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強調指出聯阿安全部隊高級領導層必須繼續進一步參與,以確保聯阿安全部隊所有部門和各級指揮系統都妥善了解聯阿安全部隊保護平民的任務及各自的相關職責、接受有關培訓並參與履行這些任務和職責;讚揚聯阿安全部隊在這方面的努力;
13. 譴責阿卜耶伊地區不時出現南蘇丹安全部門人員,且有迪夫拉石油警察部隊部署在那裡,這些做法違反了 2011 年 6 月 20 日《協定》,譴責武裝民兵進入該地區,重申要求南蘇丹政府立即不帶先決條件地將其安全部門人員全部調離阿卜耶伊地區,並要求蘇丹政府將迪夫拉的石油警察調離阿卜耶伊地區,還重申,根據有關決議,特別是第 1990(2011)和 2046(2012)號決議,除了聯阿安全部隊和阿卜耶伊警察局外,阿卜耶伊地區不應有其他任何部隊以及當地族群的武裝人員;
14. 敦促兩國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步驟,確保阿卜耶伊切實實現非軍事化,包括視需要執行解除武裝方案;
15. 重申聯阿安全部隊可根據第 1990(2011)號決議的授權,按照任務規定並在現有能力範圍內,與 2011 年 6 月《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簽署方、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以及米塞里亞族和恩哥克-丁卡族進行協調,並根據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之前關於將該地區設為“無武器區”的決定,在阿卜耶伊地區收繳和銷毀武器;
16. 請聯阿安全部隊繼續與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以及米塞里亞族和恩哥克-丁卡族進行對話,以制定有效的戰略和監督機制,確保相關各方充分尊重阿卜耶伊作為無武器區的地位,促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阿卜耶伊聯合監督委員會以及米塞里亞族和恩哥克-丁卡族為此與聯阿安全部隊全面合作;
17. 歡迎聯阿安全部隊採取舉措支持米塞里亞族和恩哥克-丁卡族開展對話及和平委員會等兩族社群做出努力,以加強族群間關係,促進阿卜耶伊地區的穩定與和解,邀請聯阿安全部隊利用適當的民事文職專長,與設在阿卜耶伊、由朱巴任命的行政當局和設在穆格萊德的米塞里亞行政當局協調,以維持穩定,促進族群間和解,便利流離失所者返回各自村莊,便利服務提供;
18. 敦促兩國政府立即採取步驟,在阿卜耶伊地區各族群間實施建立信任措施,確保婦女參與其中各個階段,包括為建立信任而藉助基層的和解進程,支持參與建設和平工作的非政府組織的現行努力,並充分支持聯阿安全部隊努力促進族群對話;
19. 特別指出婦女參與族群間各級對話對確保可信正當的進程至關重要,促請所有各方促進婦女的充分平等參與;
20. 歡迎聯阿安全部隊在現有能力和資源範圍內,並與米塞里亞族和恩哥克-丁卡族密切協調,繼續努力加強族群保護委員會的能力,以協助管理阿卜耶伊的法律和秩序進程,同時確保嫌疑人和其他被拘禁者得到人道和有尊嚴的待遇,並繼續努力就這一問題與兩國政府進行接觸;
21. 歡迎恩哥克-丁卡族和米塞里亞族傳統領導人 2017 年 11 月 14 日舉行會議,促請各方在非盟委員會發布阿卜耶伊地區聯合調查和查詢委員會關於聯阿安全部隊一名維和人員和恩哥克-丁卡族最高酋長被殺事件的調查結論和建議後,予以全面配合,歡迎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在 2015 年 3 月 24 日對新聞界的談話中請非盟委員會就這些結論和建議與各方進行接觸,期待非盟委員會按傳統領導人的商定意見,就恩哥克-丁卡族酋長遇害事件發布報告,並期待將該報告作為兩個族群實現和解的基礎,同時銘記促進阿卜耶伊地區穩定與和解的必要性;
22. 促請所有會員國,特別是蘇丹和南蘇丹,確保聯阿安全部隊所有人員以及公務專用的設備、給養、用品和其他物資,包括車輛、飛機和零配件,能夠自由、不受阻礙和快速進出阿卜耶伊和在整個非軍事化邊界安全區通行;
23. 確認缺少發展項目和沒有能力提供基本政府服務對阿卜耶伊居民產生了不利影響,促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以及捐助方支持道路維修、總體重建和能力建設工作,歡迎秘書長信函(S/2018/778)中呼籲實施注重和解的發展項目;
24. 要求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繼續協助聯合國地雷行動處(地雷行動處)進行部署,以確保行動自由,並協助在阿卜耶伊地區和非軍事化邊界安全區探明和清除地雷;
25. 還要求有關各方按照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聯合國關於人道主義援助的指導原則,允許所有人道主義人員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接觸需要援助的平民和進出一切必要設施以開展活動;
26. 強烈敦促各方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踐踏人權行為、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特別是違反適用的國際法侵害虐待婦女和兒童的行為,並將這類虐待或侵害行為的施害者繩之以法;
27. 請秘書長確保對侵犯踐踏人權行為進行有效監測,包括監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以及其他侵害虐待婦女和兒童的行為,再次促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為此與秘書長充分合作,包括向有關聯合國人員發放簽證;
28. 請秘書長設法增加聯阿安全部隊中婦女人數,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各方面的行動,並請聯阿安全部隊將性別因素作為貫穿整個授權任務的跨領域問題予以充分考慮;
29. 歡迎聯阿安全部隊任命了一名文職婦女和兒童保護顧問;
30. 歡迎秘書長採取舉措制定聯合國維持和平業績文化標準,重申支持制定全面綜合的業績政策框架,其中確定明確的業績標準,據以評價為維持和平行動工作和提供支助的所有聯合國文職和軍警人員的業績,以此推動任務得以有效和全面執行;該框架還將包含以清晰和明確界定的基準為基礎的全面和客觀方法,以確保對業績不佳進行問責,對出色業績給予激勵或嘉獎;促請秘書長將此框架適用於聯阿安全部隊;
31. 回顧安理會 S/PRST/2015/22 號主席聲明和第 2272(2016)號決議,請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聯阿安全部隊充分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確保對部隊所有人員進行審查以確定他們在為聯合國服務期間是否曾有不正當性行為記錄,通過提交報告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聯阿安全部隊在這方面的進展,並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確保在涉及本國人員的不正當行為案件中,酌情由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及聯合國及時對指控進行調查,充分追究責任;
32. 注意到秘書長努力確保聯合國在該區域的各特派團,包括聯阿安全部隊、聯合國南蘇丹共和國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和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以及秘書長蘇丹和南蘇丹問題特使之間相互密切合作,並請秘書長繼續這樣做,包括與秘書長非洲之角特使一起這樣做;
33. 請秘書長至遲於 2019 年 7 月 31 日通過一份說明向安理會通報聯阿安全部隊執行任務的進展情況,並報告依照第 3 和第 4 段減少部隊和增加警察的情況,以及為支持執行任務發放簽證的情況;
34. 請秘書長至遲於 2019 年 10 月 15 日報告關於聯阿安全部隊任務重組的最新建議,包括過渡戰略,以便聯阿安全部隊最終撤出,還請秘書長至遲於 2019年 9 月 15 日提出關於聯阿安全部隊對邊界核監機制支助情況的評價報告,在這方面,請秘書長對軍事和警察能力進行調研,包括研究如何調整部隊和相關裝備,以適應阿卜耶伊的安全局勢;
35. 請秘書長至遲於 2019 年 10 月 15 日通過一份書面報告繼續向安理會通報聯阿安全部隊執行任務的進展情況,報告內容應包括:
  • 依照第 3 和第 4 段減少部隊和增加警察的進展情況,
  • 武器流入阿卜耶伊的情況以及阿卜耶伊地區記憶體在武器的情況、依據第14 段銷毀和收繳武器的情況,
  • 根據第 28 和第 30 段已採取的步驟,
  • 按照第 27 段要求開展人權監測的結果,包括關於侵犯踐踏人權行為的信息、分析和數據,
  • 各方依照第 7 和第 8 段要求已採取的步驟,
  • 概要介紹為改善特派團業績和應對領導層失誤、對任務執行成效產生負面影響的國內制約因素以及困難的行動環境等業績挑戰而採取的行動;
3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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