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人員

事業單位聘用制,即事業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契約,確定雙方的聘用關係,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其基本特徵是科學設崗、平等競爭、全員聘用、嚴格考核、契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聘用制人員
  • 特徵:科學設崗、平等競爭等
  • 特殊性:業單位與聘用制的人員訂立關係
  • 開始時間:1991年
聘用制人員簡介,法律法規,特殊性,其他規定,

聘用制人員簡介

人員聘用制是事業單位的一項基本用人制度,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標。通過實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適合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和不同崗位特點,單位自主用人,人員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監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

法律法規

特殊性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的可以不受勞動契約法的規定。

其他規定

山東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補充幹部實行聘用制暫行規定》授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從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工人、非農業戶口的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及其他具有一定專長的人員中聘用幹部。”這裡實際上把招聘幹部和本單位工人聘乾混為一談。同時規定“聘用人員解聘、辭聘後,不保留幹部身份和待遇。”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法發〔1991〕5號)認為“企業內部實行幹部聘用制,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從優秀工人中選拔幹部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是縮小了可聘任為幹部的人員範圍即限定為本企業工人;由於該文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事實上把事業單位的“聘乾”也納入了管理範圍。
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幹部調動暫行辦法》規定“批准調動的聘用制幹部正式辦理調動手續時,原聘用契約即行終止”。按此,如果接收單位是無權簽訂聘用契約的前述事業單位,該聘乾也應該自動恢復其工人身份。
2010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昨天在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透露,2011年我國將全面完成事業單位聘用制推行工作。積極推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出台,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勵、申訴、競聘上崗等單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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