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公會教義

聖公會教義

聖公會信仰最基本的四大綱要,即1920年普世聖公宗蘭柏會議所定的蘭柏四規。《迦克敦信經》被視為基督論正統教義的信仰告白。尼西亞信經為聖而公教會信仰詮釋,教義中包含了許多有哲理的話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聖公會教義
  • 含義:最基本的四大綱要
  • 形式:許多有哲理的話語
  • 意義:為聖而公教會信仰詮釋
蘭柏四規,經書,39條信綱,

蘭柏四規

聖公會信仰最基本的四大綱要,即1920年普世聖公宗蘭柏會議所定的蘭柏四規。
1、承認新舊約聖經包含一切得救必須之道理。
2、承認《使徒信經》為信仰的標準,《尼西亞信經》為信仰的詮釋。
3、承認在聖福音書中,耶穌基督親自設立的二聖禮——聖洗禮和聖餐禮。
4、承認具有歷史性的使徒傳承的主教制教會。

經書

迦克敦信經
《迦克敦信經》被視為基督論正統教義的信仰告白。
《迦克墩信經》是於西元451年召開的第四次教會議會中制定的。當時有不同的基督論產生,造成了東方教會的混亂,其中尤以涅斯多留(Nestorians)及猶提乾(Eutyches,380~456)為最主要的困惑;前者宣稱基督具有神人二性並雙重位格,乃是為了要保持基督人性的完整。後者則站在相對的地位,宣稱基督只有一個位格,但也只有一個神性,因為他的人性已被神性蓋過,就如同一滴醋落入在大海里而消逝一般。而涅氏已在431年召開的以弗所議會中被定為異端,故猶提乾則成為迦克墩議會最主要的背景。
此議會的召集人是羅馬皇帝馬仙(Marcian,396~457),參加的有來自東方教會的主教500人及教皇代表數位。起初大家一致通過接納尼西亞信經,利歐的〈大卷〉及區利羅寫給涅氏的信件,為基督論的正統,並無意重新制定信經。但是馬仙及政府的代表認為若不重新清楚的詮釋基督論,則不足以解決教會的紛爭,極力要求重定信仰告白,於是議會決定製定迦克墩信經。
此信經的重點有二:一則它極力維護基督單一位格的完整,二則它全然強調基督神人二性的分別。基督從神性而言與父神同質,但就他的人性而言,他與人類同質,而此二性是「不相混亂,不相交換,不能分開,不能離散」的,並且此二性是存在於一位格之內。因此,猶提乾派被定為異端。
〈迦克墩信經〉並未解釋基督神人二性的奇特性,但是它制定了一正統的模範,並顯出救恩之所以可能,正是因為基督是神也是人:因此,此信經成為基督論正統的準則。
開篇部分
我們跟隨聖教父,同心合意教人宣認同一位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神性完全人性亦完全者;他真是上帝,也真是人,具有理性的靈魂,也具有身體;
按神性說,他與父同體,按人性說,他與我們同體,在凡事上與我們一樣,只是沒有罪;
按神性說,在萬世之先,為父所生,按人性說,在挽近時日,為求拯救我們,由上帝之母,童女馬利亞所生;
是同一基督,是子,是主,是獨生的,具有二性,不相混亂,不相交換,不能分開,不能離散;
二性的區別不因聯合而消失,各性的特點反得以保存,會合於一個性格,一個實質之內,而並非分離成為兩個位格,卻是同一位子,獨生的,道上帝,主耶穌基督;
正如眾先知論到他自始所宣講的,主耶穌基督自己所教訓我們的,諸聖教父的信經所傳給我們的。
亞他那修信經引
信條精選
據說此信經是亞他那修在第四世紀,根據以前的信經及奧古斯丁的三位一體論寫成的,最早曾在第五世紀的拉丁教會中出現過,而完整的形式則要到第九世紀,那時大家都認為它是亞他那修的作品,所以它極縣權威性。但在第十七世紀時,羅馬天主教的學者Voss宣稱此信經並非出於亞他那修之手,他提出亞他那修必以希臘文著作,但此信經卻流傳於拉丁教會中,可見原作必是以拉丁文寫成,決非出於亞氏,而且文中並未使用亞氏最為強調的「本體相同」(Homoousia)一詞。 從此無人確知此信經之作者。
亞他那修信經是第一個陳述三位一體教義的信經,也是最好的一個。它的文詞簡潔,清晰,是西方三大信仰正統告白一,且為路德及改革宗所肯定,但如今只流傳於天主教及英國國教聖公會之中。
此信經是以詩體寫成,共有四十句教條,可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以三位一體為主題,是依據奧古斯丁的神學寫成;第二部份則強調基督的神人二性,道成肉身及救贖。
亞他那修信經在當時教會中最主要的功能有三:
1.在公共崇拜中使用。
2.作為教會教導的指引及基準。
3.其清楚的教義可用於抵制撒伯流、阿波林、亞利烏及猶提乾等異端。

開篇部分
1.凡人慾得救,首先當持守大公教會信仰。
2.此信仰,凡守之不全不正者,必永遠沉淪。
3.大公教會信仰即!我等敬拜一體三位,而三位一體之神,
4.其位不紊,其體不分。
5.父一位,子一位,聖靈亦一位。
6.然而父子聖靈同一神性,同一榮耀,亦同一永恆之尊嚴。
7.父如何,子如何,聖靈亦如何。
8.父不受造,子不受造,聖靈亦不受造。
  9.父無限,子無限,聖靈亦無限。
10.父永恆,子永恆,聖靈亦永恆。
11.非三永恆者,乃一永恆者。
12.亦非三不受造者,非三無限者,乃一不受造者,一無限者。
13.如是,父全能,子全能,聖靈亦全能。
14.然而,非三全能者,乃一全能者。
15.如是,父是神,子是神,聖靈亦是神。
16.然而,非三神,乃一神。
17.如是,父是主,子是主,聖靈亦是主。
18.然而,非三主,乃一主。
19.依基督真道,我等不得不認三位均為神,均為主。
20.依大公教,我等亦不得謂神有三,亦不得謂主有三。
21.父非由誰作成:既非受造,亦非受生。
22.子獨由於父:非作成,亦非受造;而為受生。
23.聖靈由於父與子:既非作成,亦非受造,亦非受生;而為發出。
24.如是,有一父,非三父,有一子,非三子,有一聖靈,非三聖靈。
25.且此三位無分先後,無別尊卑。
  26.三位乃均永恆,而同等。
27.由是如前所言,我等當敬拜一體三位,而三位一體之神。
28.所以凡欲得救者,必如是而思三位一體之神。
29.再者,為求得永恆救贖,彼亦必篤信我等之主耶穌基督成為人身。
30.依真正信仰,我等信認神之子我等之主耶穌基督,為神,又為人。
31.其為神,與聖父同體,受生於諸世界之先;其為人,與其母同體,誕生於此世界。
32.全神,亦全人,具有理性之靈,血肉之身。
33.依其為神,與父同等,依其為人,少遜於父。
34.彼雖為神,亦為人,然非為二,乃為一基督。
35.彼為一,非由於變神為血肉,乃由於使其人性進入於神。
36.合為一;非由二性相混,乃由位格為一。
  37.如靈與身成為一人,神與人成為一基督。
38.彼為救我等而受難,降至陰間,第三日從死復活。
39.升天,坐於全能神父之右。
40.將來必從彼處降臨,審判活人死人。
41.彼降臨時,萬人必具身體復活;
42.並供認所行之事。
43.行善者必入永生,作惡者必入永火。
44.此乃大公教會信仰,人除非篤實相信,必不能得救。 
尼西亞信經引
西亞信經為聖而公教會信仰詮釋
尼西亞信經是在西元325年第一次召開的教會議會中制定的。當時亞利烏(Arius,256~336)及其理論在教會中造成分裂,他主張聖子為聖父所造,因此與聖父不同本質。此說被亞歷山大的主教定為異端,但後來卻因他的口才與政治長才,得蒙亞城之外地區的支持,而造成兩派的對立。羅馬皇帝君士坦丁(Constantine)深恐教會會因此分裂,於是在325年尼西亞這個地方召開會議,深盼在神學觀點上取得共識。議會共有318位主教參加,除了少數幾位來自西方教會之外,其餘皆是說希臘語的東方教會代表,而這其中又分為安提阿的亞利烏派,亞歷山大的正統派及由歷史家優西比烏(Eusebius.260~340)所領導的中間派。當亞利烏派的代表優西比烏(非歷史家)提出其信仰論點時,立即受到強烈的否定,且被定為異端;於是在皇帝的特使侯休斯)Hosiusof Cordova)的領導之下,完成了尼西亞信經,並經所有主教的簽名表示接納。此信經被送到帝國各處,是第一個具有權威又普遍的信仰告白。
尼西亞信經很明顯的是反對亞利烏的神學:子是「從真神而來的真神」,雖是生出的,卻是「從父而來」,而「非受造」;而且子是「從父的本體而來」,並且「與父本體相同」,都是針對亞利烏派錯誤而提出的。
此信經與今日教會使用的尼西亞信經並不完全相同,後者較前者為長,且不包含一些尼西亞信經中重要的用語。為何有此演變,則無人知曉了!
開篇部分
1.我信獨一上帝,全能的父,創造天地和有形無形萬物的主。
2.我信獨一主耶穌基督,上帝的獨生子,在萬世以前為父所生,從上帝所出的上帝,從光所出的光,從真上帝所出的真上帝,是生、非造,與聖父同體,萬物都是藉著他造的;
3.為要拯救我們世人,從天降臨,因聖靈的大能為童女馬利亞所生,成為世人。
4.在本丟彼拉多手下,為我們釘在十字架上,被害,受死,埋葬;
5.應驗了聖經的話,第三天復活;
6.升天,坐在父的右邊;
7.將來必架威榮再臨,審判活人、死人;他的國度永無窮盡;
8.我信聖靈是主,是賜生命者,從聖父、聖子出來,與父子同受敬拜,同享尊榮,往日藉著眾先知傳話.
9.我信使徒所傳的惟一聖而公之教會;
10.我們承認為赦罪設立的獨一洗禮;
11.我們盼望死人的復活;
12.並來世的永生。 阿們。
使徒信經
使徒信經為聖而公教會信仰標準
《使徒信經》是最簡短且在今日教會中使用最為普遍的一篇,全篇共十二條。據說在五旬節後,十二使徒分散往各地傳道,為確保真理的合一,臨行前制定了此信經,由各使徒每人提供一句,所以共有十二句。此說已不可考,但大部份人認為是後人根據使徒所傳之道而寫成的,故你《使徒信經》。最早曾在愛任紐(Irenaeus)二世紀的著作中發現,但今日所呈現之形式是大約於七世紀間形成的。
此信經乃是根據教會的需要而制定的。在早期教會中,信徒受洗加入教會之前所需要的基本真理教導,即以此信經為準則;一般教會的教導也以此為根基,而教會信仰之純正與否也以是否符合信經的教導為考核。在早期教會受逼迫時,信徒皆秘密地信守此信經,直至逼迫結束。而何時成為公共崇拜的一部份則不可考。也有人認為信經具有辯證的性質:撒伯流派(Sabellianism)宣稱聖父、子、聖靈是獨一神之三種顯示;馬吉安(Marcion,100~165)否定基督道成肉身及復活;諾斯底派(Gnosticism)不承認基督有身體;多納徒派(Donatism)不接納大公教會;使徒信經清楚指出以上各派之錯誤。
此信經可分為三段:第一段宣認父神為創造之主;第二段宣認基督為神也為人,並承認其救贖之工;第三段宣認聖靈、大公教會及信徒成聖之生活。使徒信經不是抽象偏重邏輯的陳述,而是真實的信仰告白,歷代教父皆尊崇此經,且至今仍為各宗派所接納,成為眾教會彼此相通的基礎。

開篇部分

1.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創造天地的主。
2.我信我主耶穌基督,上帝的獨生子;
3.因著聖靈感孕,從童貞女馬利亞所生;
4.在本丟披拉多手下受難,被釘在十字架上,受死,埋葬;
5.降在陰間;第三天從死里復活;
6.他升天,坐在全能父上帝的右邊;
7.將來必從那裡降臨,審判活人,死人。
8.我信聖靈;
9.我信聖而公之教會;我信聖徒相通;
10.我信罪得赦免;
11.我信身體復活;
12.我信永生。阿們!

39條信綱

聖公會三十九條信綱
第一條 論信三位一體神
只有一真活神,是無始無終,無形無像,無情無欲的,具無窮權能,智慧,良善,為有形無形萬物的創造者保存者。在這獨一神裡面有同體,同權,同永恆的三位,即聖父,聖子,聖靈。
第二條 論道或神子真成為人
聖子即聖父之道,自永恆由聖父所生,為永恆之神,與聖父同體,在蒙恩的童貞女腹中取了人性,有他所具之體:因此,有二種純全之性,即神性人性,聯為一體,永不分離,是一基督,真神亦真人;他實在受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死了,葬了,使他的父向我們和好,並作犧牲,不僅贖人原罪,而且贖人本罪。
第三條 論基督下到陰間
基督既為我們死了,葬了,我們也當信他下到陰間。
第四條 論基督復活
基督確係死而復活,復取其身體,包括骨肉及為完整人性所必具的一切;他具備此人性升天,坐在那裡,俟至末日復臨,審判世人。
第五條 論聖靈
聖靈自聖父聖子而出,與聖父聖子同體,同權,同榮,亦即永恆之神。
第六條 論聖經足以使人得救
聖經包含得救的要道,所以凡未載於聖經,或未為聖經所證明之道,即不必信為或視為得救的要道。

所謂聖經,即是我們承認為新舊約內的正典諸書,其權威,教會從未置疑。
茲將舊約正典書目臚列於後:
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約書亞記,士師記,路得記,撒母耳記上,撒母耳記下,列王紀上,列王紀下,歷代志上,歷代志下,以斯拉一書,以斯拉二書,以斯帖記,約伯記,詩篇,箴言,傳道書,雅歌,四大先知書,和十二小先知書。
此外還有別的書,教會用作生活楷模和教訓而誦讀,但不用它們去建立教理。它們乃是:以斯拉三書,以斯拉四書,多比傳,猶滴傳,以斯帖補編,智慧書,便西拉智訓,巴錄書,三童歌,蘇撒拿傳,比勒與大龍,瑪拿西禱言,瑪喀比傳上卷,瑪喀比傳下卷。
至於新約諸書,一如大家所接受的,我們也接受,並認它們為正典。
第七條 論舊約
舊約與新約並不衝突,因二約皆言兼為神為人,在神人間作惟一中保的基督,將永生賜給人類。因是那說舊約時代父老只盼望暫時的應許,乃是不可聽信的。神藉摩西所曉諭的律法,其有關乎儀禮的,基督徒雖無義務遵守,而其中的政訓也不必為任何政府所接受,然其有關道德的誡條,任何基督徒都當順從。
第八條 論三信經
尼西亞信經,亞他那修信經,和通稱的使徒信經,我們都當信奉,因為它們可以由聖經最確實的證據所徵實。
第九條 論原罪
原罪並不是效法亞當所犯的罪(如伯拉糾派所妄言的),而是人人本性的敗壞,為亞當後裔生來便有的;因此人遠離原義,本性傾向惡,私慾常與聖靈交戰,所以凡生在世上之人的原罪都是神所惱怒,理當受罰的。這本性的傳染病也還存留在重生者裡面,因此肉體的情慾,在希臘文稱為弗羅內馬撒爾珂斯(有翻作自逞智慧的,有翻作隨從血氣的,有翻作縱情恣欲的,有翻作體貼肉體的),不順服神的律法。凡信主受洗的,雖不被定罪,然使徒保羅說,邪情私慾都是屬乎罪惡的。
第十條 論自由意志
亞當墮落以後,人的處境,勢不能藉自己的力量,和善工回心轉意,信奉神,祈求神。若非神藉基督所賜之恩,先臨到我們,使我們有一善念,並與我們同工,我們便無能力行神所悅納的善。
第十一條 論稱義
我們在神面前得稱為義,只因信我們救主耶穌基督的功德,而非因我們自己的善行,或功勞。因此只因信稱義乃是極其有益,最足安慰人心的教理,這在講道集中“稱義講辭”中較為詳細闡明了。
第十二條 論善功
我們稱義之後,因信仰而生的善功,雖不能除去我們的罪惡,也不堪受神嚴格的檢察,然因基督之故,得以蒙神悅納,且必從真誠活潑的信仰產生出來;我們觀善功即知其信仰之活潑,正如觀好果而知好樹。
第十三條 論稱義前的善功
人未受基督恩典,未蒙聖靈感化,所成就的善功,既不是因信耶穌基督成就的,就不能得神的喜悅,也不能使人配接受恩典,或(如經院著作家所說)配得相當的恩典;反而它們既不是照著神的旨意和命令成就的,未免仍是屬於罪惡的。
第十四條 論分外功德
人若自誇說,在神所命之外有分外功德,便未有不是狂妄不敬的,因人以此自稱,不但盡了本分去事奉神,而且為著他超過了本分所要求的;殊不知基督明明地說,你們做完了一切所吩咐你們的,只當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
第十五條 論惟獨基督無罪
基督真取了人性,凡事與我們一樣,只是沒有罪,他的身靈都是沒有罪的。他來到世間,仿佛無疵的羔羊,一次獻上己身為祭,除去世人的罪,而(如聖約翰所說)他自己並沒有罪。但我們雖然受了洗,在基督里重生了,仍是多有罪過的;我們若說沒有罪,就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裡頭了。
第十六條 論領洗後所犯的罪
那在領洗後故意犯的死罪,並不都是那得罪聖靈和不可赦免的罪。因此凡領洗後陷在罪里的,仍準其悔改。我們受了聖靈後,可能辜負神恩,陷在罪里,但因神恩仍可改過遷善。所以,如有人說,人領洗後今世決不能再犯罪,或說,人犯罪後,雖誠心悔改,也不能得赦免,這些話都應受譴責。
第十七條 論預定和揀選
預定得生是神的永恆目的,按此目的他在創世以前用他隱秘和恆常的意志規定要救那些由他在基督里從人類中所揀選出來的人,脫離咒詛刑罰,並藉基督引導他們得永遠的拯救,使他們歸於自己,如同貴重的器皿。所以凡蒙神這樣大恩的人,照著神旨,到了定規的時候,必蒙聖靈感召;他們因恩典而順服召命;他們白白地得稱為義;他們被接納作神的義子;他們得以有他獨生子耶穌基督的形像;他們敬虔地行善,最後靠神的慈悲,得享永福。
凡心裡受基督的靈感化,克制肉體情慾及其肢體,專心仰望天上之事的虔誠人,若恭恭敬敬默想那在基督里的預定,和蒙揀選的道理,便滿有甜蜜,美妙,和不可言喻的安慰,因為他們默想這道理,就大大堅固他們因基督得享永遠拯救的信心,激發他們對神的愛心。凡好奇的,順從情慾的,沒有受基督的靈感化的人,若時常想念神的預定,就必對他們大有損害,因為魔鬼藉此必使他們陷入灰心絕望中,或陷入極其敗壞,危險無異於灰心絕望的不潔生活中。
再者,聖經上傳述神的應許是怎樣,我們就應當怎樣聽信,並且我們所行所為,都當遵奉聖經所指示的神旨而行。
第十八條 論惟靠基督之名永遠得救
若有人膽敢說:無論人信什麼理,奉什麼教,只要他能按著所信的理,和自然之光奮勉而行,就可以得救;那么這話便該受譴責,因為聖經上明白指示,人惟靠耶穌基督之名,才可以得救。
第十九條 論教會
凡是誠心相信的人,聚集成會,傳講神的正道,遵守基督的命令以施行聖禮,不遺棄聖禮中的要事,那么這會便是基督有形的教會。
昔時耶路撒冷的教會,安提阿的教會,亞力山太的教會,陷在錯謬里,羅馬的教會也陷在錯謬里,不僅是在禮儀上,也是在信仰上。
第二十條 論教會的權柄
教會有權柄設立禮儀規條,並有決定信仰之辯論的權威,但是,教會不可設立與聖經相反的禮儀,也不可講解一處經文的意義,與其他經文相違。所以教會雖是聖經的見證者保守者,然它所頒布的,既不當與聖經相反,也不當強人相信聖經以外的任何教義為得救所必須的。
第二十一條 論公會的權威
公會未奉君王命令和意旨不可召開。它們既得以召開(它們既是人的會,一切的事並非都為神的靈和話所統治),它們可能錯誤,並且有時錯誤了,甚至在屬於神的事上也錯誤了。所以,它們規定為得救所必須的事,除非得以證實是從聖經來的,便既沒有力量,也沒有權威。
二十二條 論煉獄
羅馬天主教關於煉獄,解罪,跪拜聖像,崇敬遺物,並祈求聖徒的教理,均屬虛構,不但經訓無據,反大背乎聖經。
第二十三條 論牧養在會眾中
人未先合法地被選召派遣,而擅自在會中講道,或施行聖禮,乃是不合法的。而凡由會眾中稟有選召並派遣人到主葡萄樹之權者所選召的人,便是我們應當認為合法地被選召派遣的人。
第二十四條 論會中宜用人所懂的語言
凡在教會率眾祈禱,或施行聖禮,用人所不懂的語言,這是顯然違反聖經和初期教會之習俗的。
第二十五條 論聖禮
基督所設立的聖禮,不僅是基督徒信奉基督的符號,也是神對我們的恩典和善意確實的憑證,及有效的表象,他用聖禮在我們裡面潛移默化,不僅激發,而且加強堅定我們對他的信仰。
主基督在福音書中所設立的聖禮有二,即洗禮,和聖餐。
至於通常所謂聖禮,即堅信禮,懺悔禮,授聖職禮,婚姻禮,臨終膏油禮,皆不得算為福音的聖禮,因為它們一部分是由於誤解使徒之意而來,一部分雖是聖經所許可的生活常態,可是並沒有像洗禮和聖餐聖禮的性質,因它們沒有神所設立的有形表象或禮儀。
基督設立聖禮,原非供人觀望,或肩抬示眾,而是要我們合宜使用。聖禮對配領受者才發生健全的影響或作用;凡不配領受者是自取刑罰,有如聖保羅所云。
第二十六條 論會長不善無礙聖禮的功效
雖然在有形教會中惡人常與善人相混,並且有時惡人操講道和施行聖禮之權,可是他們行這些事既非奉自己的名,而是奉基督的名,受他的委任和權威,所以我們可以從他們聽道,領受聖禮。人若用用信仰正當地領受聖禮,施禮者雖然是惡的,基督聖禮的功效並不因此而被廢掉,神的恩典也不因此而被減少;因著基督的設立和應許,它們雖是由惡人施行,卻仍是有效的。
然而,教會的法規要求對邪惡的會長加以審查,由知道他們罪過者加以控告,最後,既查出罪愆,便經公正的判斷把他們革職。
第二十七條 論洗禮
洗禮不僅是宣認聖教的表記,以及基督徒因此而與未受洗者有所區別的標識,也是重生或新生的表記。藉洗禮,如同藉著一個工具,凡合法領洗的人,就被連線在教會上。我們藉聖靈罪得赦免,並被收為神之義子的諸應許,都在洗禮中有形地得了印證;這樣,信仰得以堅定,又因向神的祈禱,恩典越發增多。
小孩洗禮是與基督設立洗禮之意極其相合,必須保存在教會中的。
第二十八條 論聖餐
聖餐不僅是基督徒應彼此相愛的表記,而且是基督受死贖罪的聖禮。凡合法用信心領受的,吃那擘開的餅,便是領受基督的身體,喝那祝謝的杯,便是領受基督的血。
聖餐化質說(即餅酒變質)不但不能取證於聖經,實乃違反聖經的明文,推翻聖禮的本旨,並且產生許多迷信。
在聖餐中基督的身體僅是屬天屬靈地給了,取了,吃了,而在聖餐中領受並吃基督身體的工具乃是信。
基督設立聖餐,並未命人將餅酒存留,抬來抬去,或高舉,或崇拜。
第二十九條 論惡人領聖餐非吃基督的身體
惡人和沒有活潑信仰的人,雖顯然用口吃喝(如聖奧古士丁所說)聖餐的餅酒,卻決不是領受基督,他們吃喝這么大之事的表記或聖禮,乃是吃喝自己的罪。
第三十條 論餅酒皆當分給平信徒
主的杯不可不分給平信徒,因為按基督的安排和命令,聖餐的餅酒皆當同樣分給一切基督徒。
第三十一條 論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已完成的祭
基督一次獻身為祭,便全然救贖了普天下人的原罪本罪;救贖人罪,並無別法,只有此法。因此,通常所謂行彌撒禮時,神甫將基督獻祭,以贖已死未死者的痛苦罪愆,這乃是褻瀆的妄談,危險的欺詐。
第三十二條 論會長婚娶
神的律法並未命令主教,會長,會吏許願抱獨身,或禁絕婚娶。所以他們如認娶妻對敬虔最為有益,即可各聽其便,一如其他基督徒娶妻,是同樣合法的。
第三十三條 論待被逐出教會之人
那由教會按著教律明令逐出教會的人,應當由全體信徒看為外邦人和稅吏一樣,直到他顯然懊悔,與教會復和,由教會中有權柄的審判者再接入教會。
第三十四條 論教會的遺傳
各地的遺傳和禮儀不必盡同,或十分相似,因為它們歷來便非一律,並且可隨國度,時勢,民俗而變易,只要所規定的,不與聖經相背。凡因私見故意公然破壞本教會所有不違反聖經,而又為共同權威所制定所批准的遺傳和禮儀者,當公開被斥責(使他人知所儆戒)為違犯教會公共秩序,損害官長權威,並傷損軟弱弟兄的良心者。
各國教會有權制定,變更,或廢除那僅憑人的權威所制定的教會禮儀,只要凡事是都為造就人而行。
第三十五條 論講道集一書
第二講道集-―其講題目開列於本條之下――實在是包含著純正教理,為這些時代所需要的,正如愛德華的時代所訂第一講道集一樣;所以我們認為它們應由牧師在教堂里殷勤明朗地宣讀,使眾人明了。
第二講道集中的講題為:一,論教堂的正當使用。二,反神像敬拜。三,論修繕清理教堂。四,論善功:首論禁食。五,反貪食醉酒。六,反奇裝艷服。七,論祈禱。八,論祈禱時地。九,論當眾祈禱並舉行聖禮當用聽眾了解的言語。十,論尊重聖經。十一,論周濟。十二,論基督誕生。十三,論基督受難。十四,論基督復活。十五,論配領基督體血的聖禮。十六,論聖靈的恩賜。十七,升天節前三日祈禱日講辭。十八,論婚姻。十九,論悔改。二十,反懶惰。二十一,反叛逆。
第三十六條 論封立主教和會長
封立大主教,主教,並按立會長和會吏的儀文,就是晚近在愛德華第六的時代所訂,並於那時由議院的權威所批准的,實在包含著這種封立和按立的一切要事;它也是沒有迷信,或邪惡的。所以,自從上述愛德華王第二年,直到如今或以後,凡照著此儀文禮節封立或按立的,我們宣布他們都是正當合法地受了封立和按立的。
第三十七條 論國家長官
女王在英國及她的領土內有超群的權柄,凡這國度里的產業,無論是教會的或國家的,其主要掌權皆屬之,此權既不是也不當受制於任何國外的管轄。
我們將主要掌管權歸於女王之舉,觸怒了若干誹謗者的心;但我們並不將講道和舉行聖禮之權給予國王,這件事也由我們的女王以利沙伯所頒布的諭令極其明顯地證實了。但是我們在聖經中看出,皇室的特權常由神親自授予敬虔的國王,那就是,他們應當掌管上帝所託付的一切產業和位階,無論是教會的或國家的,並用劍約束頑梗和作惡的。
羅馬的主教在英國無管轄權。
英國的法律可以用死刑處罰作奸犯科的基督徒。
基督徒奉長官的命令武裝作戰,是合法的。
第三十八條 論基督徒的貨財非公有
基督徒的貨財,就其主權而言,並不是如若干重洗派所妄言為公有的。然而凡有貨財者,應慷慨按其能力周濟貧窮。
第三十九條 論基督徒起誓
我們既承認主耶穌基督與使徒雅各禁止信徒輕易起誓,便可推斷基督教並不禁止起誓,反倒當受官府命令,為信義起見,必須起誓時,就可按照先知教訓,合乎正義,見識,和真理而起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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