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放領

公地放領是國民黨敗退到台灣後,於五十年代初開始推行的一項土地政策。是台灣土地改革三步曲中的第二步。(第一步為“三七五減租”,第三步為“耕者有其田”運動。)概括地說,公地放領就是將台灣光復後政府從日本手中接管的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以增加自耕農比例。

基本介紹

  • 政策名稱:公地放領
  • 實行地區:台灣省
  • 時間:1951-1976
  • 目的:扶持自耕農
實施過程,主要內容,政策效果,

實施過程

日本占領時期,日本殖民政府和日本移民占有大量土地,台灣光復後國民黨政府接收了這些土地,名曰“公地”。國民黨的“公地”占台灣耕地的21.58%,達18餘萬甲(每甲合14.5市畝)。1948年4月,台灣省政府頒布《台灣省放領公地扶植自耕農實施工作要點》,劃出所接收土地中的零星部分,向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出售。這種小規模的試辦公地放領,因次年推行“三七五減租”而暫時中止。1951年(民國40年)5月30日,台灣立法院通過《台灣省公地放領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並於6月4日正式生效。公地放領共分9批,主要集中在51年,但之後零零碎碎的放領一直持續到76年。

主要內容

拍賣土地範圍:原則以耕地為限,包括水田、旱田、少數魚塘和牧地,以及與放領耕地不可分割的農舍基地、水池、水道等。
放領對象:以原承擔公地的現耕農為主要對象,包括僱農、耕地不足的佃農、耕地不足的半自耕農、無土地耕作的原土地關係人而需要土地更作者、轉業為農者等。
放領面積標準:以耕地種類的區別、等級的高低、農戶耕作能力的大小,以及維持一家生活需要等條件為依據,分為上等五分、中等一甲、下等二甲;
放領辦法:將公地出售給農民,地價為一年正產物的兩倍半(原則上不超過市價),由承領農民在十年內分期攤還。地價的支付,可以每兩年一次以現金支付。由於天災減產時,可採取減少當年償還金額的措施。希望縮短償還期的,有特殊優待措施。
其它:農民從接受耕地當年開始,由支付租金轉為償還地價額,與此同時,還需負擔田賦和地價稅。領到公地者無力耕種時,則須由政府部門以原價收回,不得將土地轉移他用。

政策效果

1951年初至1976年,台灣當局共放領土地138,957公頃,占全部公地的74.6%;承領農戶286,287戶,平均每戶承領0.49公頃。公地放領的實施,將“國有”耕地的所有權轉移給農民所有,既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增強了農業生產基礎。承領公地的價款負擔較輕,農民可從中獲益。另外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薯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以改良水利設施和增加農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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