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制度

考績制度是人事行政的一項基本的管理制度。是對國家公務人員在一定期間內的工作成績進行考核和評價,以此作為公務人員升降、調轉、培訓、獎懲依據的制度。一般由部門領導按其下屬擔任的職務內容,所需的知識和能力,以及工作數量和質量,採取一定的程式和方法,對照規定的條件和標準,衡量其完成工作任務的相對價值,給以客觀公正的評價,定出等級,寫出考績評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考績制度
  • 外文名:Appraisal system
  • 性質:考績
  • 方法因素分析法
簡介,歷史,方法,

簡介

是對國家公務人員在一定期間內的工作成績進行考核和評價,以此作為公務人員升降、調轉、培訓、獎懲依據的制度。一般由部門領導按其下屬擔任的職務內容,所需的知識和能力,以及工作數量和質量,採取一定的程式和方法,對照規定的條件和標準,衡量其完成工作任務的相對價值,給以客觀公正的評價,定出等級,寫出考績評語。

歷史

相傳中國在古代舜時就建立“三載三績,三考黜陟”的考績制度,即對各部落首領三年考核三次政績,以決定其升降。此後歷代官制中都有“校考”、“考課”等規定。現代考績制度始建於19世紀的英國,美國聯邦政府則在1887年正式實施考績制度,1950年頒布了考績法。

方法

考績方法一般採用:①因素分析法。考核時列出若干因素,每一因素評出績分,然後將各績分之和定為考績等級。②考察報告制,依據考察報告表內所規定的考核因素標準,對該公務人員平時的成績記錄及有關資料,進行考察與評定,並將考績結果分等。如英國將考績結果分為五等:特別優異者為A,甚為良好者為B,滿意者為C,一般者為D,不良者為E。③工作考績法。對公務人員所任職位的內容作客觀的科學的職務分析與工作評價,委員會就職位有關的工作數量、質量及所需知識與能力等定出較具體的工作標準,據此作為考評的客觀尺度,然後將考績結果分等。如美國將考績結果分為3等:A優等,指超過規定的要求;B滿意,指符合規定的要求;C不滿意,指不符合規定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國家公務人員實行定期與不定期考核相結合的考績方法,通過領導與民眾考核相結合,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在德、能、勤、績全面考核的基礎上,重點考核公務人員的實績。除上述基本考績方法外,各國還有許多具體考績方法,如個人判斷考績法、工作標準法、代表人物比較法、相對比較法、考試法、定量考績法等等。
在實踐中,不能完全排除考核者的主觀感情因素對評價公務人員工作成績的影響,加之腦力勞動還不能完全做到定量化、計量化,因此現有的考績方法有待於進一步完善。這也成為行政學研究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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