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促進招商引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努力推進“生態立縣、工業強縣、農業穩縣、旅遊活縣”戰略目標的實施,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及政策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來我縣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於我縣鼓勵投資領域和招商引資範圍,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習水縣促進招商引資實施辦法
  • 地點: 習水縣
  • 目的: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
  • 範圍:旅遊產業發展、旅遊產品加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鼓勵投資領域和招商引資範圍,第三章 投資形式,第四章 優惠及鼓勵政策,第五章 最佳化投資環境 提高服務質量,第六章 獎勵及考核,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努力推進“生態立縣、工業強縣、農業穩縣、旅遊活縣”戰略目標的實施,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及政策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來我縣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於我縣鼓勵投資領域和招商引資範圍,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鼓勵投資領域和招商引資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鼓勵投資領域和招商引資範圍包括:
(一)旅遊產業發展、旅遊產品加工、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二)農業產業化建設項目、農產品專業市場建設。
(三)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各類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環保設施管理和運行項目。
(四)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煤化工及煤炭產品深加工、釀造工業、建材產業等其他工業項目。
(五)交通、通迅、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小水電開發。
(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項目。
(七)商業、服務業項目。
(八)房地產開發、小集鎮建設、城市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章 投資形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商引資的投資形式包括:
(一)興辦獨資、合資、合作及其它形式的企業。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
(三)租賃、承包、兼併、購買縣內企業。
(四)國家法律法規未明文禁止的其它投資形式。

第四章 優惠及鼓勵政策

第五條 凡在我縣投資興辦企業除享受國務院和貴州省政府西部大開發政策中鼓勵投資興業的優惠政策外,縣人民政府對有關投資項目給予優惠或鼓勵,但同類優惠或鼓勵事項,只擇其一。
第六條 投資符合我縣旅遊發展規劃項目(含三星級以上酒店),投資額度在100萬元以上,在項目建成經旅遊部門評審認定後,從正式營業第一年起至第五年,由財政按企業當年實繳所得稅縣級部分的40%比例,其他稅收縣級部分的15%返還企業作為基礎設施建設或擴大再生產資金。
第七條 投資我縣農業產業化經營項目(含農產品專業市場),投資額度在50萬元以上,從企業正式投產第一年起至第五年,由財政按企業當年實繳稅收縣級所得部分的40%返還企業作為基礎設施建設或擴大再生產資金,該項目獲國家級、省級、市級龍頭企業稱號的,縣人民政府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5萬元獎勵。
第八條 在我縣投資興辦高新技術產業(主要指環境保護、新型工業化)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自簽訂投資契約兩年內建成並按設計規模正常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第一年起至第三年,由財政按實際繳納稅收縣級所得部分的30%比例安排資金獎勵企業作科技開發資金。同時,該項目獲國家、省、市科技獎的,縣人民政府分別獎勵投資者5萬、3萬、2萬元獎金。
第九條 投資我縣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化項目(不含煤炭、礦山開採),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自企業正式投產第一年起至第三年,由財政按企業當年實繳稅收縣級所得部分的30%比例返還作為擴大再生產資金。
第十條 在我縣投資興建環保、節能、循環經濟、公益性企業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成經環保和有關部門評審認可後,從正式營業第一年起至第五年,財政按當年實繳稅收縣級所得部分的30%比例安排資金獎勵企業作發展資金。
第十一條 在我縣投資興辦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項目,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項目建成經有關部門評審認定後,縣人民政府按投資總額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投資鼓勵性項目的企業按法律、法規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標準的下限徵收。
第十三條 投資鼓勵項目的新辦、技改、擴建生產性企業經政府批准後,生產性用房可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生活及辦公用房可減半徵收城市建設配套費。
第十四條 城市房地產開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在城市建設配套費和縣級規費上按下限標準徵收。
第十五條 外來投資獲準進入的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及項目所在鄉鎮(區)政府負責協調“六通一平”(水、電、氣、路、通信、有線電視、場地平整)服務,外來投資企業優先納入我縣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畫。在征地、建設、運輸、用電、用水、原材料等方面優先予以安排。
第十六條 外來投資企業用地,屬國有土地的根據投資項目性質採取一事一議方式辦理,屬集體所有制性質的由項目所在地政府負責土地徵用及有關手續辦理。投資旅遊產業、農業產業化、新型工業化項目用地,所交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支付農民和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及地上附作物賠償和上交省、市的費用外,縣級部分可全額返還。投資農業產業化項目涉及到的土地可採取租賃的形式或按土地流轉政策辦理,有關稅費除上交省、市部分按規定執行外,縣級部分一律按下限標準徵收。
第十七條 凡投資興建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公共福利設施或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碑竭、著作、命名昭示其功績。對習水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可授予“習水縣榮譽公民”稱號。
第十八條 外來投資企業的常住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在我縣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就醫,可按城鎮居民辦理醫療保險,並為其子女在我縣九年制義務教育學校提供就讀便利。
第十九條 以上所列稅收返還和獎勵以財政提供的當年納稅依據及地方所得決算依據為準。
第二十條 凡符合以上優惠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在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投資項目申報、準入、備案、驗收手續方能兌現優惠鼓勵政策。

第五章 最佳化投資環境 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一條 凡來我縣投資開發、經商辦企業,只要符合項目審批程式,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旅遊發展項目及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農業產業化項目,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商業服務和社會事業項目,由縣招商引資聯席會議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入許可,有關部門在聯席會議作出審查許可後的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縣內相關手續,需逐級上報的在十個工作日內上報完畢,並負責實行全程跟蹤服務。凡符合以上投資額的鼓勵類項目,在辦事程式上一律實行聯席會議一次性審查,並按項目行業主管由聯席會議指定有關主管部門實行項目“代辦制”服務,項目涉及的所有部門必須實行“並聯式審批”、“一站式服務”,並按規定限時辦結。其餘投資項目按現行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外來投資200萬元以上的項目,縣人民政府頒發“招商引資企業綠卡”,企業憑綠卡享受一切優惠政策。凡符合我縣鼓勵投資領域,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類項目,投資額度在200萬元以上的農業產業化項目,投資額度在500萬元以上的旅遊發展項目,投資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商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項目,實行縣級領導掛幫責任制,幫助其解決建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三條 對在我縣投資鼓勵類項目的招商引資企業,列入省、市、縣重點企業的,實行縣相關部門重點掛牌服務。行政執法機關未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一律不得隨意對企業進行除安全以外的檢查,企業憑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明白卡”繳費,“收費明白卡”未列的繳費項目,企業一律予以拒交。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強制組織(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企業參加各種培訓、評比、贊助、協會以及其它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禁止在建築材料、水電安裝等行業上的壟斷經營。
第二十四條 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嚴禁任何部門擅自設定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第二十五條 依法打擊各種非法行為。因各種非法行為造成企業停工、停產、停業的,公安機關必須在事發24小時內恢復正常秩序,並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職責範圍內合法的行政許可事項,無故或藉故拖延、推諉、不按規定時限辦理或人為設定障礙、刁難服務對象,索賄、受賄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嚴肅處理,並視其後果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紀委、監察局制定全縣投資環境治理和行風評議制度,負責全縣投資環境治理工作和對部門進行行風評議。對行風評議滿意率低的部門和服務意識差、工作效率低下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獎勵及考核

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年初向各鄉鎮(區)及有關部門明確本年度招商引資工作任務。由縣四家班子分管該部門和聯繫鄉鎮(區)的領導牽頭落實。部門和鄉鎮(區)主要負責人為本年度招商引資工作任務完成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完成縣人民政府年度招商引資工作任務的部門及鄉鎮(區),在項目建成後,縣人民政府按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2‰對部門予以一次性獎勵,按企業投產當年實繳稅收縣級所得部分的30%對鄉鎮(區)予以一次性獎勵。其餘按縣財源建設激勵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中介機構或個人引進的外來投資企業,在項目建成後,縣人民政府按該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旅遊、農業產業化項目按3‰,工業化、交通、水利、環保、社會事業項目按2‰,商業、服務業按1‰,房地產開發、小集鎮建設項目按0.5‰)對引資者予以一次性獎勵。部門、鄉鎮、中介機構、社會人士引進世界500強工業企業的,縣人民政府另給予3萬元的獎勵,引進國內500強工業企業的,給予1萬元的獎勵。
第三十一條 獲獎的中介機構和部門、鄉鎮(區)應寫出書面申請並分別填寫習水縣招商引資項目引進申報及竣工驗收表,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驗收後予以兌現。
第三十二條 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第三十三條 招商引資工作及其任務納入全縣年度綜合目標管理予以考核,對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資工作任務的單位和鄉鎮(區)本項按比例記分,因工作不力、責任不落實造成項目和任務未完成的,給予責任領導相應組織處理。
第三十四條 鄉鎮(區)按季向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有關報表。所有統計資料以該項目落地鄉鎮(區)為統計報送單位,年度考核依據由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縣內投資者在本縣的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享受優惠和鼓勵。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招商引資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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