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政治制度

義大利政治制度

義大利共和國是議會制共和國。議會實行兩院制,眾議院和參議院享有平等權力。總統是國家元首,內閣是國家權力的核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大利政治制度
  • 政治制度:議會制共和國
  • 國家元首:總統
  • 統一時間:18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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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1861年義大利初步統一後,以原撒丁王國憲法為基礎制定了統一的憲法,確立了君主立憲體制。1922年,B.A.A.墨索里尼上台後,在君主立憲形式下實行法西斯專制。1946年6月2日經全國公民投票,決定廢除君主制,實行議會共和制。1948年 1月實施《義大利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總統為虛位元首,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制度

議會

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自1963年 4月第四屆大選起,眾議院設630個議席,參議院設315個議席。眾議員和參議員由選
民直接選舉產生。所有年滿18歲、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都有權參加眾議員的選舉,眾議員當選資格須年滿25歲。參加參議員選舉的選民必須年滿25歲,其中年滿40歲者方有當選資格。卸任的共和國總統是終身參議員。總統還有權任命 5名在社會、科學、文化、藝術方面有傑出成就的公民為終身參議員。眾、參議員均任期5年。在正常情況下,每5年舉行一次大選。戰後義大利政局多變,常常提前大選。立法職能由兩院集體行使。兩院的職能主要有:審議批准法案、國家預算決算,監督政府,選舉共和國總統,批准政治性國際條約,決定戰爭狀態、大赦和特赦等。議案必須在兩院分別通過。單獨一院通過的決議無效。必要時可舉行兩院聯席會議。對於重大問題,兩院均須獨立進行兩輪審議和獨自作出重複性決議。兩輪審議的間隔和兩次決議的間隔不得少於 3個月。公民投票可以否決任何現行法規。進行公民投票至少要有50萬選民或 5個大區的議會提出要求。享有眾議員選舉權者均可參加公民投票。投票人須超過選民半數,表決結果方視為有效。

總統

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凡年滿50歲、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民,均有資格當選總統。總統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 7年,連選連任。主要職權有:向兩院提出咨文;宣布新議院的選舉;批准政府提交兩院的法律草案;頒布法律,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依憲法規定宣布舉行公民投票;依法律規定任命國家官員;任命和接受外交代表,必要時經兩院事先授權,批准國際各約;統帥武裝部隊,擔任最高國防委員會主席,根據兩院決議宣布戰爭狀態;在聽取兩院議長的意見後,解散兩院或其中一院。總統擔任全國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總統犯罪時,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提出控告,由憲法法院判決。

政府

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內閣是國家權力的核心。由內閣總理及各部部長組成,一般都由執政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議員擔任。新政府經總統批准成立後,應在10天內向議會報告施政綱領,取得議會信任。如果議會不予信任,須重新組閣。議會對政府可隨時提出不信任的動議,政府也可隨時要求議會進行信任投票。如果議會不予信任,政府必須辭職。總理是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領導整個政務工作,對政府總政策負責。內閣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是政府的集體議事和決策機構。各部部長對內閣活動負集體責任,並對各主管部門的活動負個人責任。總理和部長在執行職責時犯罪,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決定起訴送交法院懲辦。義大利政府沒有任期規定,但政府頻繁更迭構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義大利政局的一個突出特點。
政府各部根據總理及其內閣的總政策執行管理職能。部的設定由總理組閣時確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每屆內閣大體保持在20個部左右。此外還有為管理或處理某些特殊事務而設定的不管部和協調部際關係的委員會。義大利政府設有 3個輔助機構:①國家經濟和勞動委員會,是政府和議會在經濟和勞工方面的諮詢機構,由經濟界、勞工界的代表和專家組成。其主席由總統直接任命,其餘79名成員由總理提名,總統任命。②國務委員會,是最大的法律 -行政諮詢機關和行政司法機關,它有權就各種問題向政府提出意見,但不享有法案創製權。國務委員會主席和28名小組委員會主席以及74名其他成員均由內閣會議提名,總統任命。③審計院,主要監督政府資金的管理使用,並享有財務方面的行政司法權。

司法組織

義大利法律屬大陸法系。法院組織系統設憲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司法行政由最高司法委員會領導,並進行日常管理。
憲法法院於1955年12月15日成立。其職能包括:①監督和裁決法律、法令和其他規定是否符合憲法;②裁決國家各權力機關之間、國家和大區之間、大區和大區之間在許可權範圍方面的衝突;③審理根據憲法規定對總統和部長提出的控告案。憲法法院的組成人員共15人,其中3人由最高法院選舉產生,1人由國務委員會選舉產生,1人由審計院選舉產生,5人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5人由總統任命。任期9年,屆滿後不得立即連任。院長從15名成員中推選,任期3年,可以連任。
行政法院系統由國務委員會、審計院以及地區行政法院組成。國務委員會受理中央機關與地區當局、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之間的行政訴訟案件,也受理地區行政法院的抗訴案件,並依憲法規定享有裁判權。審計院除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外,還受理公民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有關財政方面的抗訴案件。普通法院系統則由治安法官、地方法官、地區法院、抗訴法院和最高法院構成。治安法官僅享有一定的民事管轄權,其他各級法院分級受理案情輕重不同的民事、刑事案件。上一級法院是下級法院的抗訴法院,最高法院擁有最終審判權。
最高司法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任主席,並主持工作。最高法院的首席院長和總檢察官是當然成員,其餘成員2/3從普通法官中選出,1/3由議會從大學常任法學教授和有15年經驗的律師中選出。法務部長在遵從最高司法委員會的前提下,管轄某些司法行政事務。

地方制度

義大利共和國憲法強調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中央政府下設大區、省、市(鎮)三級地方政權機構。大區是具有自主權力和職能的自治單位,享有立法權、財政自治權等。全國共分為20個大區,其中 5個特別區享有的自治權更大。中央政府監督大區的立法和行政。省和市(鎮)也是自治單位和地方分權單位,但它們的自治權較小。

選舉制度

總統的選舉採用秘密投票方式進行,實行2/3絕對多數代表制。如連續3輪投票均未獲 2/3多數票,第 4輪投票獲簡單多數票即可當選。總統任期屆滿前30天必須選出新總統;如遇議會解散或議會任期屆滿前不足 3個月,選舉須在新議會開會後15天內進行。國會議員的選舉實行比例代表制,各政黨和政治組織按所獲選票的比例分配議席。為了防止權力過於分散,法律規定了獲得議席的最低選票限額。全國有32個眾議員選區,按多名選舉制選出 630名眾議員,即一個選區內可選舉 2名以上眾議員。參議院選舉以大區為單位,按單名選舉制產生 315名參議員,即按選區內應選參議員名額劃分選舉分區,每個分區只選1名參議員。

政黨制度

實行多黨制。大小政黨眾多,其中較為重要的有 7個。天主教民主黨是第一大黨,但在議會中從未獲得多數議席,只能與其他政黨聯合組成政府。義大利共產黨(1991年2月3日更名為左翼民主黨)是第二大黨,長期處於反對黨的地位。因沒有一個政黨獲得議會過半數席位而單獨組成政府,故義大利政府更迭頻繁(見義大利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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