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利論

義利論

義利論是中國歷代思想家關於求利活動與道德規範之間相互關係的論述。

基本介紹

  • 書名:義利論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 正文語種:簡體中文
基本信息,詳細釋義,於春秋,於西漢及以後,
義利論

基本信息

義利論

詳細釋義

於春秋

義利觀念最早出現於春秋時期,有“義以生利” ,“義,利之本也”等說。儒家學派繼承了這種義利觀念。並發展為重要經濟思想之一的義利觀。孔子承認求利之心人皆有之,但不能“放於利而行”,對求利活動必須以“義”制約,要“見利思義”。他提出“君子喻於義,小人喻以利”,給義利思想以道德及階級對立的內容。他的“禮以行義,義以生利,利以平民”的論點,表明他的義利論是為維護等級禮制所體現的階級利益服務的。孟子強調重仁義輕私利,提出:“仁義而已矣,何必曰利。”墨家反對虧人自利,主張“交相利”,說:“義,利也。”這種義利論反映了小生產者幻想通過尊重現存的各種所有權,使小生產者自身的利益也得到尊重 。 道家倡“無為”、“寡慾” , 主張“絕仁棄義”,“絕巧棄利”。早期法家兼重仁義,管仲認為“倉廩實則知禮節”,並以禮義廉恥為國之四維。至商鞅,一反儒家義本利末思想,提出:“利者,義之本也。”韓非則強調政治強制與強烈的“計算之心”,完全否定道德規範對利的制約。

於西漢及以後

西漢時,董仲舒兼采儒法理論,認為求利之心合天意,人君“南面而君天下,必以兼利之”;但又認為對求利活動必須節之以義,否則“忘義而徇利”。他要求統治者“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這一論點成為後世儒者主張存義去利、諱言財利的理論根據。至宋代一些地主階級的功利主義思想家,開始起而反對貴義賤利的傳統教條。王安石用功利主義解釋義利關係 :“ 政事所以理財 , 理財乃所謂義也。”“利者義之和,義固所為利也。”明清時,義利之辯仍不時出現,有重義輕利、重利輕義、義利並重之說 ,皆未脫前人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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