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菲一般關係條約

美菲一般關係條約,全稱為《美利堅合眾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間的一般關係條約》。1946年7月4日由美、菲兩國政府代表共同簽署。條約規定:(1)美國“同意撤銷和放棄”對菲律賓群島領土和人民的一切占有權、監督權、司法管轄權、控制權或主權”。但是,經美、菲兩國協商,而且是為了美、菲的“共同防禦而保持使用的基地的必要附屬物及其與基地有關的權利除外”。(2)“在決定建立必要的菲律賓駐外機構以前”,美、菲兩國同意:美國依照菲律賓的“請求”,將盡力在可行的範圍內通過它的外交機構,在沒有菲律賓代表的國家代表菲律賓的“利益”。雙方同意,“任何此項協定當締約國任何一方因斷交而不需要時,應即告終止。”通過該條約的簽訂,美國不僅保住了在菲律賓的全部軍事基地和軍事設施,而且還有效地控制了菲律賓的軍事、外交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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