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資產階級代議制

從古代希臘到近代,西方哲人從未停止對政府形式以及政府原理的探索,這一探索的過程同時也是西方政治文明的發展歷程。梁漱溟先生曾不無讚嘆地說:西方文化有兩大異彩,一是民主精神,二是科學精神。前者正是西方政治文明之精髓所在,而這一精髓通過何種政府體制才能將其表現出來,一直是西方政治學研究的中心。其實質是對政治生活的核心——權力——問題的反思,既權利應當如何行使才是至善而合乎正義的,其中直接民主制和代議制是兩大主要成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英資產階級代議制
  • 外文名:American and British representative
  • 背景: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產物
  • 基本原則:限制王權和議會權力至上
總括,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形成,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原因,英國革命的意義,英國首相與國王的對比,英國的責任內閣制的形成及特點,英國政治制度發展的特點,美國聯邦政府的建立,比較美國總統共和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代議制在西方政治發展中的作用,

總括

代議制民主(間接民主)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產物。較之於專制,代議制有其不可磨滅的進步性。代議制民主是古代民主制的復興與發展,從文化發展的內在規律來分析,既是對古代文明的承繼,又是一次全新的發展。
代議制原理的核心是回答人民如何行使權力的問題,其理論邏輯是,人民只有通過選舉代表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力。“代議制政體就是,全體人民通過由他們定期選出的代表行使最後的控制權。”由此可見,代議制是直接民主難以實現的情景下的一種最好的選擇,而這一制度得以實現的根本途徑是普選。普選制是代議制民主的基礎,其普及與完善與否是衡量是否符合民主原則的重要因素。
概而言之,代議制原理是近代西方國家構建政府體制的哲學基礎,其根本點是企圖尋求對政府權力和人民權力二者關係的合理解釋,即提供政府與人民間制度性分權和合理劃分權力的原則。代議制政府的原則是間接民主,體現這一形式的最好途徑是完善普選制。代議制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議會主權形式,主要以英國為典型;另一種是人民主權形式,主要以美國為典型。
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興起和繁榮,人們要求打破王權的束縛,建立民主政治。自17世紀後期起約兩百年的時間裡,代議制在英、美、法和德等國先後建立起來。其核心是經過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議會,它形式上代表著民意行使國家權力。在這一過程中,民主與專制之間的鬥爭激烈異常,民主制度的確立幾經曲折和反覆,但總體上看,其本質是一樣的,即人民力圖通過議會的設定把國家的主要權力,也就是立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以限制君主或總統等對行政權力的濫用,並通過立法維護人民的利益。民主政治的確立,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緩和社會矛盾,從而保證了經濟的繁榮。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形成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擺脫專制制度、建立起代議制的國家。在近代歷史上,英國之所以能夠長期領先世界,它在制度方面的創新是根本的因素。
近代以來西方國家實行的代議制度,是一種間接民主的形式。公民通過由自己的同意所選舉出的代表組成議會,來負責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務。英國的代議制形式是君主立憲制。
一、君主立憲制的概念
君主立憲制又稱“立憲君主制”或“有限君主制”。是民主國家君主權力受憲法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有二元制和議會制兩種。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國和明治維新後一段時間的日本。在現代,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只有個別國家實行。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為現代不少民主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泰國、日本等。是在君主立憲制的基礎上隨著近代政黨的形成和議會作用的加強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在這種制度下,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君主的實際權力減弱,其職責大多是禮儀性的。
二、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形成
(一)形成背景
首先,英國有著悠久的憲政發展史,其發展過程相對平穩,在政治上表現出延續性的鮮明特點。英國議會的前身,是起源於13世紀的“大會議”,它是按1215年的《大憲章》建立的。《大憲章》的主導精神是保障貴族特權,保護騎士和市民的部分利益,把王權置於封建習慣法的約束之下,由此產生了法的地位高於王權的概念。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分成由僧俗大貴族參加的上院和由下級貴族與市民參加的下院。此後,下院的權力不斷擴大,15世紀末,下院已經有提出財政議案和法律議案的權力。雖然這一時期的議會仍然是中世紀式的等級代議機構,但是種種事實表明,英國早就形成了一種限制王權和注重議會政治的民主傳統,並且從貴族民主向近代民主演變。英國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同斯圖亞特王朝鬥爭的政治中心。
其次,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是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同君主專制制度鬥爭的必然結果。隨著新航路的開闢,歐洲的商路和貿易中心由地中海轉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國處於大西洋航運中心線的有利位置,資本主義工商業出現並迅速發展。15世紀末在英國開始的大規模圈地運動,使英國農村出現了很多資本主義農場和牧場。由於資產階級和從事資本主義經營的新貴族在經濟上日益壯大,他們不再甘心忍受專制君主制對他們的橫徵暴斂和種種限制。他們對君主專制統治日益不滿,要求限制王權,擴大自己的政治權利。
再次,英國革命的成功是君主立憲制確立的政治前提。1688年的“光榮革命”,用和平的手段推翻了君主專制統治。革命後由詹姆士二世的女兒和女婿,即瑪麗和威廉承襲英國王位,共同統治英國。但是,他們是根據議會的條件登上王位的,並許諾要服從議會的法律。新的國王是由議會締造的,沒有議會,新國王不會登上王位。這樣,議會和國王的關係就完全反轉了,不再是議會屈從於國王,而是國王從屬於議會。君主立憲制的確立是英國革命的最大成果,也是它在現代民主政治創製試驗方面的最大成就。
(二)形成過程
“光榮革命”後,英國議會通過一系列法案來限制王權,而把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議會手中,逐步形成了議會權力超過王權,國王“統而不治”的君主立憲制。
1689年,議會通過《權利法案》,標誌著英國君主立憲政體的初步確立。《權利法案》在立法、稅收、軍隊等方面對國王的權利明確地作了一些限制,使王權有所約束;同時,它也把議會的自由、議會的權利用法律檔案固定下來。
1689年英國還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對王位繼承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性安排。並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國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出了明確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都對王權進行限制,同時把王位繼承權等重大問題掌握在議會手裡,從而確立了限制王權和議會權力至上的原則,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確立起來。
三、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本原則及其與君主專制制度的區別
(一)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本原則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本原則是限制王權和議會權力至上。
限制王權,就是通過議會分權的辦法來分割和架空君主的權力,使國王受到法律和議會的限制。英國議會通過頒布《權利法案》、《叛亂法案》、《三年法案》和《王位繼承法》等一系列法案,實現議會對王權的約束。這些法案頒布後,一直自以為只受制於上帝的權威的王權,已經完全受制於議會,其神聖的光環已蕩然無存。
議會權力至上,就是指議會成為一個常設性最高立法機構,由它掌握立法、財政、司法、軍事等最重要的國家權力。在君主立憲制下,國家的權力中心在議會,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光榮革命”後,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等一系列法案,從國王手中奪取了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最高權力。議會的職權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從表面上看,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的批准,但這只是一種形式。
(二)英國君主立憲制與之前君主專制制度的區別
首先,國王的地位不同。在君主專制制度下,國王是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擁有政治、經濟和軍事大權;在君主立憲制下,國王仍然是國家元首和國家的象徵,但王權要受到法律和議會的限制,國王只是沒有實權的虛位君主。
其次,議會的地位不同。在君主專制制度下,議會無權直接對國家的行政事務進行干涉,議員只能討論國王所頒布的命令;在君主立憲制下,議會成為國家的權力中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等權力。
四、英國君主立憲制確立的意義
(一)國內意義
首先,在政治上,君主立憲制的確立結束了英國的君主專制制度,建立了民主政體,使英國走上了政治民主化的道路,在世界上第一個開始了政治現代化的進程。同時,各派可通過議會鬥爭,實現自己的政治主張,並使其政治鬥爭保持在一個有序的狀態中,使英國社會獲得了政治穩定的制度保障。
其次,在經濟上,君主立憲制的確立和發展為英國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國際意義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英國的民主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它國家建立新的政治體制,也有著巨大的影響。這是英國對歐洲乃至世界作出的貢獻。
總之,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原因

①政治基礎。從1640年英國爆發革命以來到1688年光榮革命的最終勝利,其間經歷了新興民主力量(以克倫威爾為代表)與舊貴族(以復辟斯圖亞特王朝查理二世為代表)的殊死較量,最後,在雙方的妥協下,建立起既有封建性又具有較強的民主性的君主立憲制度。
②經濟基礎。資本主義深入農村是英國資本主義發展的重要特點,由於新航路的開闢,引起英國固有的社會關係的變化,英國資產階級和具有資產階級傾向的新貴族強大起來,經濟實力的增強,要求獲得更多的政治權利。
③宗教因素。思想意識上的專制的天主教與當時英國的新教的矛盾衝突升級,反映在社會形態上,使英國新教成為在革命中戰勝王權的一面重要旗幟。
④歷史傳統。從中世紀開始形成議會傳統,在其漫長的過程中不斷地發展和完善,成為英國人民同英國王權進行鬥爭的重要場所。

英國革命的意義

17世紀的英國革命,是人類從開始向近代社會過渡的一次重要革命,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對歐美乃至全世界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①革命摧毀了專制制度,建立起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占統治地位的君主立憲制度,為英國經濟的發展掃清了道路。
②革命確立了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在英國的統治地位,廢除了封建土地的所有制,加速了統一的民族市場的形成,推動了英國的生產力的發展,為英國成為“日不落”殖民帝國奠定了基礎。
③在世界史上,革命衝擊了歐洲乃至世界各國舊的經濟基礎,推動了歐美等國家的革命的爆發,加速了歐洲君主專制制度的崩潰,推動了世界資本主義的發展。

英國首相與國王的對比

①對於首相而言,擁有對國家各部門大臣和大主教的提名權並送交國王批准,擁有國家高級文官的任免權,議會的主持權,重大決策的決策權等國家權力,首相身兼政府首腦、議會黨團領袖、多數黨領袖數職,是最高的決策者、領導者,是國家實際的控權者,掌有國家的行政和立法大權。
②對於國王而言,國王是國家的元首,在對外交往中代表英國,國王是國家的人格化,是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國王作為大英國協的首腦,起著維繫大英國協的紐帶作用。
③首相和國王都是議會的不可或缺組成機構。關於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所謂君主立憲,也就是說,一切都要由法律決定,君主沒有實權,而且本身也要遵循法令。“光榮革命”後,議會權力有相當的擴大,議會限制國王權力,約束英王的實際統治權。英國議會相繼通過了一系列法案,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權利法案》。這些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形成了一種新的政治體制,這就是習慣上所說的“君主立憲制”。隨著議會的不斷立法,議會的權力日益超過國王的權力,國王逐漸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確立起來。【《權利法案》的主要內容是:未經議會同意,國王廢除法律及其實施或者僭越權利均為非法。議會選舉自由,議會的辯論、演說、或議事自由,不應在議會以外的任何法院和地方,受到彈劾和詢問等等。其意義是:《權利法案》是英國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它進一步限制了王權,把國王真正納入到了議會之中,確立了議會至上的原則,在英國建立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君主立憲政體,保證了議會的立法、司法、財政和軍權等,以致國王的權利被架空,使英國的君主立憲製得以確立起來。】

英國的責任內閣制的形成及特點

(1)形成:①“光榮革命”後,國王逐漸退出內閣,成為“統而不治”的國家元首。內閣承擔實際行政職責,其權力和重要性加強。②1721年,羅伯特·沃爾波爾成為英國歷史上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
(2)特點:①內閣全體成員對政府事務集體負責,並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如果議會通過了對政府的不信任案,內閣就要下台,或者宣布解散議會,重新進行選舉。②隨著責任內閣制的發展,兩黨制逐漸形成,首相和內閣必須從多數黨中選出。
(3)英國君主立憲制的主要特點:①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的。②英國國王是國家元首,但實際最高行政首長是首相。英國的責任內閣制名義上是對國王負責,實際上是對議會負責。③首相由議會多數黨的領袖擔任,手中握有行政權和立法權,事實上成為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④整個制度是以代議制民主為基礎的。議會是國家的立法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

英國政治制度發展的特點

英國最早建立起君主立憲制的代議制,不僅對於英國政治文明發展起了重要的保證作用,而且對於其他西方國家確立現代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代議制度建立的本質:即人民通過議會的設定把國家的主要權力──立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以限制君主或總統等對行政權力的濫用,並通過立法保護人民的利益。
①連續性。近現代英國的主要國家機構和政治制度幾乎無一不是從中世紀繼承下來的歷史遺產。從《大憲章》到《權利法案》,從英王的內閣到責任制內閣。
②漸進性。英國制度的發展變化都是徐緩漸進式的,英國君主立憲制在17世紀末形成,以後逐漸發展完善,實現了全面的民主化。
③創新性。如內閣本是國王召集的諮詢行政機構,革命後內閣作為國王的私人會議的成分減弱,內閣逐漸獨立行事,於是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責任制內閣。

美國聯邦政府的建立

一、“分權與制衡”
1.1787年憲法的主要內容
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獨立時,結成的是鬆散的州際聯盟,這種聯盟在戰爭時期可以聯合13塊殖民地的人民共同起來反抗英國的殖民統治,但戰爭結束後,弊端很快顯露出來:經濟上,無權實行統一的保護關稅政策,政治上,無法形成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來穩定統治秩序,調整原有的統治秩序,建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成為當務之急。
1787年5月,美國各州代表雲集費城,召開制憲會議。經過激烈論爭,代表不同利益的各州、代表最終達成妥協,通過了延續至今的美國憲法。習慣上稱美國1787年憲法。
1787年憲法規定實行聯邦制,採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這部憲法由序言和7條正文組成。第1條包括10節,規定美國國會的組成及其職權。第 2條包括4節,規定總統的職權和產生辦法。第3條包括3節,規定美國聯邦法院的組成及其職權。第4條包括4節,主要內容是規定各州的權利。第5條主要是規定憲法修正案提出和通過的程式。第6條主要是規定聯邦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為全國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須遵守。第7條規定憲法經9個州批准後生效。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一個擁有統一的中央政權的聯邦,以代替過去鬆散的邦聯。雖然各州仍保有相當廣泛的自主權,但新憲法使聯邦政府的權力大為加強。
1787年憲法是一部較完整的憲法,它規定了美國的基本政治體制:①美國實行聯邦制,中央與各州分權,但中央政府及聯邦政府的權力比邦聯時期大為加強。聯邦政府是唯一的主權單位。②根據“分權與制衡”原則,把國家職權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門,彼此獨立。立法權歸國會,行政權歸總統,司法權歸最高法院。三大權力部門相互牽制,保持平衡,以防止任何一個部門流於專權。③確立了總統制的共和制體,憲法明文規定:“全國各州實行共和國政體”,“合眾國不得授予貴族爵位”。國會和總統均由人民選舉產生,總統不對國會負責。但1787 年通過的憲法隻字沒提人民的民主權利,1789年經過民主派的努力,國會又制定了對憲法的十條修正案,修正案規定了人民有言論、出版、集會、宗教信仰等自由及建立陪審制度。
2.聯邦政府的權力結構
按照權力的分立與制衡的原則。美國聯邦政府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相對獨立的部門。
議會時美國最高的立法機關,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每州2人,實行各州代表權平等原則。現有議員100名。當選參議員任期6年,每2年改選1/3,可連選連任。這一規定體現了“州權平等”的原則。
眾議員數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選舉產生,每州至少1名,人數固定為435名,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兩院議員長期連任現象極為普遍。議員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職務。美國國會行使立法權。議案一般經過提出、委員會審議、全院大會審議等程式。一院通過後,送交另一院,依次經過同樣的程式。法案經兩院通過後交總統簽署;若總統不否決,或雖否決但經兩院2/3議員重新通過,即正式成為法律。國會還擁有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力,如對外宣戰權、修改憲法權等。參眾兩院各自還擁有特殊權力。如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須經參議院“諮詢和同意”;參議院還有權審判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複選副總統;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複選總統。國會立法活動常受院外活動集團的影響。國會兩院在各自議長主持下工作。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兩院均設有許多委員會,還設有由兩院議員共同組成的聯席委員會,國會工作大多在各委員會中進行。但規定在職的聯邦政府官員不得成為國會議院。
美國憲法規定,總統行使行政權。總統由間接選舉產生,每4年舉行1次。總統任期4年。連任次數最初並無規定,後1951年生效的第22條憲法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連任總統之職2屆以上。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項工作,一切行政機構都向總統負責,受總統領導和監督;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美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是美武裝部隊總司令。《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規定,當選總統必須是出生在美國,年滿35歲,並居住美國14年以上的公民。宣戰權雖屬國會,但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有權宣布緊急狀態,但應事先通知國會,緊急狀態應在6個月後自行終止,但總統仍可以重新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總統負責處理對外關係,有權與外國簽訂行政協定;經參議院同意,有權同外國締結條約,任命駐外使節。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除非兩院各有2/3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經參議院認可,有權任命聯邦法官;享有赦免權(彈劾案和觸犯州法律者除外)。總統雖保持強有力的聯邦行政權,但也受到國會和聯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約。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最高司法機關。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組成,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但年滿70歲、任職滿10年或年滿65歲、任職滿15年者,可自動提出退休。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抗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複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複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後來聯邦法院逐漸擁有解釋一切法律及條約的權力。
3.1787年憲法的原則
《1787年憲法》把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主張付諸實踐。憲法規定,美國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平等獨立的部門組成,各部門有其自己的職權範圍,彼此沒有從屬關係,但又必須互相依存、互相制約,賦予一個部門的權力由其他兩個部門加以制約,以此防止濫用權力。美國三權分立體現的原則是權力的制約與平衡;它的核心是防止權力的過度集中導致集權。(如聯邦法院如果認為總統和國會違憲,可宣布無效;國會可以2/3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眾議院可以對政府高官提出彈劾等等)
對權力的範圍和運行做出規定是美國憲法的一個核心內容。1787年憲法確立的分權原則經歷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已經同建國時期“國父”們的理想相去甚遠了。然而,權力的分立與制衡仍就是美國憲法的典型特徵、美國政治所固守的權力模式。事實上,這一設計存在著許多弊端,鄧小平同志曾對美國的三權分立體製做過一針見血的批評:“三權分立使美國實際上有三個政府”,“對內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煩。”
二、第一部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憲法
1.1787年憲法的意義
這一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憲法,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為後采歐美各國革命和政權建設提供了藍本。憲法所確立的民主原則和共和政體,在當時世界上封建專制制度占統治地位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要意義,代表著歷史發展的趨勢。憲法不僅以民主為形式,以法律為手段,鞏固了統治,保障了政治和經濟利益,促進了美國資本主義發展,三權分立與人民的權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則,也對歐洲、亞洲及拉丁美洲的憲法和民主革命都有重要的影響。
2.聯邦制國家的建立
1787年憲法使美國建立起聯邦制的國家。
聯邦制的最大特點是分權。聯邦的法律各州不得違反,各州可以自己的法律;聯邦行使國家的主要權力,各邦享有一定的自治權。這一制度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既避免聯邦制的鬆散,又防止中央權力的過分集中;既有利於國家統一,又有利於各州的自治,有助於地方積極性的調動和創造性的發揮。
主權由聯邦和各州分享。這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就擁有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的傳統,又適應了當進美國急需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1787年憲法進一步鞏固了美國獨立戰爭的成果,使美國由此形成了總統制、聯邦制和共和制混合的制度。共和制度是根基,總統制和聯邦制受制於共和制。
3.1787年憲法的局限性
總統和議員由人民選舉產生,各州選舉人應具該州眾議員之選舉人所需之資格。…眾議院議員人數及直接稅額應按合眾國所轄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於各州,此項人口數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並包括須服役數年之人。但未被課稅之印第安人不算。
1787年美國憲法局限性表現在不承認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同白人同等的選舉權利,打上了種族歧視的烙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1787年憲法當初頒布時隻字沒提人民的民主權利,沒提廢除黑人奴隸制度,只是在10年之後的補充條款中規定了人民的某些權利。1787年憲法將黑人奴隸、印第安人、婦女等美國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這暴露了1787年憲法的局限性。黑人選舉權的取得同黑人奴隸的鬥爭聯繫在一起;性別岐視的取消同女權運動聯繫在一起,廢除黑人奴隸制度,也只是在美國內戰後才得以廢除的。但種族岐視問題至今一直是美國社會的痼疾。
同時1787年憲法也沒有規定公民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利,這在後來的修訂中才正式確立。
1787年美國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的聯邦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擁有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行政大權。國會行使立法權。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權。1787年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憲法,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為後采歐美各國革命和政權建設提供了藍本。憲法所確立的民主原則和共和政體,在當時世界上專制制度占統治地位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要意義,代表著歷史發展的趨勢。憲法體現的三權分立與人民的權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則,也對歐洲、亞洲及拉丁美洲的憲法和民主革命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比較美國總統共和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

項目美國總統制 英國君主立憲制
國家元首總統國王
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 選民選舉世襲
國家元首的任期 任期制終身制
國家元首實有權力 有實權無實權
政府行政首腦 總統 首相
內閣的產生方式 總統任命議會產生
內閣的特點 美國總統不對議會負責 英國的首相和內閣對議會負責
美國總統受到議會的制約 英國由內閣協調首相和議會的關係
分析和對比美國總統制和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君主立憲制和民主共和制都是民主國家政權的一種組織形式,他們的共同點是國體一致,但政體不一樣,君主制是國家元首世襲的一種政治體制,自古就有。但在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中,世襲的君主只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權力受到憲法的限制,是統而不治的虛君。以資產階級為主體的議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內閣對議會負責,如英國。共和制是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的一種政治體制,也是自古就有。到了近代,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制分為議會制和總統制兩種。總統制的民主共和制,指總統由選舉產生,總統既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又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總司令,行政權集於總統,總統決定對內對外政策,擁有極廣泛的權力,如美國。
英國議會和美國議會的不同
英國議會:
從結構上看:由英王、上議院、下議院三部分組成。
從職權上看:英國上議院有兩種職權:立法權和司法權;英國下議院的職權主要有三種:立法權、財政權和監督權。
從內部組織上看:上院設議長一人,由大法官兼任;下院設四種組織機構:領導機構、工作機構、議會黨團和服務性的行政機構。下院由組成內閣的本黨議員構成
美國議會:
從結構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組成。
從職權上看:美國國會兩院地位是平等的,兩院平等行使立法權:兩院共有的權力主要有:立法權、財政權、調查權和彈劾權。參議院有批准條約權、對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的批准權。眾議院有財政案、彈劾案的提案權,以及當總統候選人沒有任何一位獲得絕大多數票時,在得票最多的3位候選人中投票選舉1人為總統的權力。
美國總統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異同
美國總統制的特點是總統由間接選舉產生,掌握行政權。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項工作,一切行政機構都向總統負責,受總統領導和監督;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美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是美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負責處理對外關係,有權與外國簽訂行政協定;經參議院同意,有權同外國締結條約,任命駐外使節。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除非兩院各有2/3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經參議院認可,有權任命聯邦法官;享有赦免權(彈劾案和觸犯州法律者除外)。總統雖保持強有力的聯邦行政權,但也受到國會和聯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約。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以議會內閣制為核心;責任內閣制為在下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首相負責組成,責任內閣制對議會和首相負責;首相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內閣控制下院等。內閣掌握實權,國王統而不治,雖是國家元首,但只是象徵,沒有實權只在對外交往代表英國,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起到維繫大英國協的作用。

代議制在西方政治發展中的作用

代議制以選舉和議會立法為主要特徵,使歐洲啟蒙運動的民主思想有理論付諸於實踐,從政治體制上對君主專制予以否定和替代,成為民主政治大廈的頂梁支柱;調節緩和了社會矛盾,維護穩定了統治秩序;伴隨著西學東漸的潮流,代議制擴展到亞洲,產生了廣泛影響;其維護的是民主,在歐美部分國家尚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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