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國家間關於囑託書的公約的附加議定書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79年05月0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蒙得維的亞
  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政府,為促進和加強1975年1月30日於巴拿馬訂立的美洲國家間關於囑託書公約中所規定的司法程式方面的國際合作,茲議定條款如下:
一、議定書的適用範圍
第一條本議定書僅適用於美洲國家間關於囑託書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二條第一項所載的程式性行為。為本議定書的目的,此類行為應認為是指訴狀、申請書、命令和傳票等送達的程式性行為,以及由一個締約國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向另一締約國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提出並通過囑託書由請求國中央主管機關向被請求國中央主管機關傳送的有關查詢情況的請求。
二、中央主管機關
第二條各成員國應指定一個履行公約及本議定書所規定的職責的中央主管機關,並於交存本議定書的批准書或加入書時,通知美洲國家組織秘書處。秘書處將已收到的各中央主管機關的一覽表分別通知公約的各締約國。根據公約第四條的規定,締約國指定的中央主管機關可隨時變更。但締約國應將其變更儘速通知美洲國家組織秘書處。
三、囑託書的準備
第三條囑託書應依下列格式備用:用美洲國家組織四種官方文字或用請求國和被請求國文字印成,並應符合本議定書附屬檔案格式A。
囑託書應附有下列檔案:
(一)與簽發囑託書有關的案件的控告書或起訴書副本及其用被請求國文字譯成的文本;
(二)未經翻譯的控告書或起訴書附屬檔案的副本;
(三)未經翻譯的命發囑託書的裁定副本;
(四)符合本議定書附屬檔案格式B並載明為被送達人和收受檔案的主管機關所需的基本情況的格式文本;
(五)符合本議定書附屬檔案格式C並將作為被請求國中央主管機關證明囑託書是否執行的依據的證書。
為公約第八條第一項的目的,上述檔案如蓋有發出囑託書的司法或行政機關的印章,應視為有效文本。
囑託書的文本連同格式B以及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文本應一併送達被通知人或被請求的主管機關。囑託書文本及其附屬檔案各一份應由被請求國保存;未經翻譯的原件、執行證書及其附屬檔案應通過適當途徑送還請求國中央主管機關。
如果締約國在國內使用一種以上官方文字,則於簽署、批准或加入本議定書時,應聲明其中以何種文字作為公約和本議定書的官方文字。如果締約國有幾個使用不同官方文字的領土單位,則於簽署、批准或加入本議定書時,應宣布每一領土單位以哪種或哪幾種文字作為公約和本議定書的官方文字。美洲國家組織秘書處應將載有此項聲明的通報送本議定書各締約國。
四、囑託書的轉達和執行
第四條被請求國中央主管機關在收到另一締約國中央主管機關發出的囑託書後,應將囑託書轉達給適當的司法或行政機關,以便由其根據當地適用的法律予以處理。
一俟囑託書執行完畢,負責處理的司法或行政機關應證明已依當地法律規定的方式執行,並將有關檔案送交中央主管機關。被請求國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符合附屬檔案格式C的格式向請求國中央主管機關證明囑託書的執行。該格式不需經認證手續。此外,被請求國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囑託書及其附屬檔案送還請求國中央主管機關,以便轉交發出該囑託書的司法或行政機關。
五、費用和開支
第五條被請求國中央主管機關和司法或行政機關處理囑託書應免收費用。但該締約國可根據其當地法律要求請求執行囑託書的當事人支付為其提供服務應直接支付的費用。
請求執行囑託書的當事人得根據其選擇,在囑託書中選定和指明由何人在被請求國中負責支付服務費用,也可以在下列兩種方式中任選一種:隨囑託書附上一張本議定書第六條規定的、為請求處理囑託書所需的固定數額、並能抵付為其提供服務所需費用的支票;或附上一份檔案,證明此項款額已通過其他方式轉交被請求國中央主管機關。
被請求國中央主管機關司法或行政機關不得因為其提供服務所需費用最終超出固定數額而延遲或停止處理,或停止執行囑託書。如果費用超出該數額,被請求國中央主管機關可在送還已執行的囑託書時,要求請求執行該囑託書的當事人支付應付的這一超出部分。
第六條各締約國在將本議定書的批准書、加入書交存美洲國家組織秘書處時,應附上一份要求提供服務的以及根據其當地法律應由請求執行囑託書的當事人直接支付的費用和其他開支的一覽表。此外,每個締約國應在上述表中規定一固定款額,此項款額應是該締約國認為足以合理地抵付此類服務所需的費用,而可不管此類服務的次數及性質。在其沒有指明應由何人在被請求國負責支付此項服務費用,但已決定要根據本議定書第五條所規定方式直接支付的情況下,該請求執行囑託書的當事人應支付這筆數額。
美洲國家組織秘書處應將所收到的一覽表分送本議定書的各締約國。各締約國可隨時將上述一覽表的變更通知美洲國家組織秘書處,秘書處應將此項變更通知本議定書的其他締約國。
第七條締約國可於前述條款提到的一覽表中聲明,在互惠的條件下,它們將不向請求執行囑託書的當事人收取執行所需服務的費用,或者聲明它們以收到依第六條規定的一筆固定款額或其他規定款額作為服務費用的全部清償。
第八條本議定書向已經簽署、批准或加入1975年1月30日在巴拿馬訂立的美洲國家間關於囑託書公約的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開放簽字、批准或加入。
本議定書仍向根據本條規定的條件將加入或已經加入美洲國家間關於囑託書的公約的任何其他國家開放,以供加入。
批准書和加入書應交存美洲國家組織秘書處。
第九條本議定書應於兩個公約締約國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後第三十天生效。
對在議定書生效後批准或加入議定書的國家,如果該國是公約締約國,則本議定書應於該國的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後第三十天生效。
第十條如果一個締約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在這些領土單位里,本議定書所涉及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則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時,該國可以聲明本議定書應適用於其所有領土單位或者僅適用於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領土單位。
該項聲明可以為嗣後明確指定本議定書適用於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土單位的聲明所修正,此項嗣後聲明應送達美洲國家組織秘書處,並於其收到之日後第三十天生效。
第十一條本議定書無限期地繼續有效,但任何締約國均可通知廢止。廢止通知書應交存美洲國家組織秘書處。交存廢止通知書之日起一年後,本議定書對廢止國不再生效,但對其他締約國依然有效。
第十二條本議定書及其附屬檔案(格式A、B和C)的原本用英文、法文、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四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並應交存美洲國家組織秘書處。秘書處將其核證無誤的副本送交聯合國秘書處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進行登記公布。美洲國家組織秘書處應將簽署、批准書、加入書、廢止通知書的交存以及如有保留有關保留的情況通知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和已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並向這些國家送達本議定書第二條、第三條末款和第六條中提到的情況,以及第十條中規定的聲明。
下列經其本國政府正式授權的全權代表簽署本公約,以資證明。
1979年5月8日訂於烏拉圭共和國蒙得維的亞。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